法援案例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苍南一男子诽谤获罪!

  • 发布日期: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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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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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在苍南县某镇政府一间办公室内,郑某1与林某某因林某某是否举报某建筑物违建而发生争吵,与郑某某同行的郑某2也在场,林某某现场报警称自己被郑某1殴打。当晚,林某某在“703”网站发表“关于要求处分某镇某办主任韩某某等人的举报”的帖子。内容为:2020年4月17日上午,林某某在某镇XX办公室办事期间,因与郑某1发生纠纷,被郑某1和郑某2殴打。

       另林某某宣称,郑某1属于涉黑刑满人员,在政府办公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要求立即拘留郑某1和郑某2,并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追究郑某1刑事责任。并且扬言如公安机关和纪检部门如不秉公执法,将实名向中央、省、市、县纪委举报。

   该贴发出后,同一帖子的浏览数量达7547次,回复数量达22次。郑某1和郑某2以林某某构成诽谤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自诉,请求追究林某某诽谤罪刑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100万。


法院判决

      经过法庭审理,一审判决:林某某因涉嫌捏造郑某1涉黑,并伙同郑某2对其殴打的诽谤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查看次数逾5000次,情节严重,林某某犯诽谤罪,免于刑事处罚,并向郑某1、郑某2通过本地媒体书面赔礼道歉。驳回郑某1、郑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网络既是无形,又是有形存在的,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方便、快捷的同时,也要意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它同样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不能随意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更不应捏造事实,随意将诽谤他人的信息在网络上散布,不要因为无知而承担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