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温州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受理。
(一)受理主体。县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受理方式。县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各乡镇应当把“网上申请”“信函申请”和“现场申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县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各乡镇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三)受理要求。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办理。
(一)登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审查审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三)答复。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方式做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不予提供。
(四)归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应按照“一申请一卷”的要求进行整理,每份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表、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信函邮寄单证等相关资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
(一)收件登记。县政府办公室为向县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部门,凡主送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的申请件,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以下简称政务公开科)负责登记。县政府办公室其他相关科(室)和单位收到申请件后,应于当日送政务公开科签收;政务公开科负责第一时间登记。
(二)补正告知。在依申请受理过程中,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政务公开科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县政府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政府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拟办。主送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的申请件由政务公开科进行梳理。对明确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申请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件,由政务公开科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将《苍南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分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征求意见。
对县政府为法定责任主体,但相应内容涉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有关部门的申请件,由政务公开科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将《苍南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征求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有关部门意见。
(四)会办。会办单位(科室)收到申请办理件后,应及时提出会办意见,并在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如需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反馈政务公开科。政务公开科视情况可再征求有关科(室)意见。如需延期,会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政务公开科书面提出延期意见。
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办理件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申请件,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政务公开科并说明理由。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反馈给县政府办公室,并注明办理科室及联系电话。如需延期,办理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提出延期意见。会办意见应制作电子公文,加盖电子公章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反馈,政务公开科视情况再征求有关科室意见。
会办意见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无歧义、无漏洞,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不符合要求、答复质量低、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的会办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制发《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件审核联系单》退回重新办理,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五)催办。对未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会办意见的依申请办理件,由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制发《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件催办通知单》。
(六)办理期限。办理依申请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七)答复。政务公开科收到会办单位(科室)起草的初步答复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答复意见,并拟制《苍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如有需要,告知书可由办理单位会签,报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正式答复申请人。办理期间,政务公开科要会同相关单位(科室)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答复意见一般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但如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切实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
申请人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土地征收批文等信息时,县政府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办理,并以县政府名义向申请人公开相应的征地信息。受委托单位应向县政府反馈委托办理情况。受委托单位应对拟公开或提供的征地信息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
对因县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引起,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在当日转交给负责答复、应诉的职能机构,由职能机构按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处理,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申请件办理完毕后,政务公开科应第一时间在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办结。
(八)归档。对已办结的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要按照“一申请一卷”的要求进行整理,每份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表、告知书、内部审批材料、信函邮寄单证等相关资料,并在次年3月底前集中移交综合档案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