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2-63400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和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苍政办〔2022〕22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保证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关于调整苍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苍政办〔2020〕24号)、《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21〕13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发〔2012〕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项目范围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征收范围为:沪山内河起于灵溪镇北山村(沪山内河北山下桥),终于灵溪镇山北底村(平阳界);萧江塘河起于灵溪镇大浃头村(苍南大道),终于灵溪镇仓浃村(平阳界);上横河起于灵溪王宅村(萧江塘河),终于灵溪镇江苏村(包括上横河泵站),具体以规划用地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补偿部门;灵溪镇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补偿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块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补偿资金由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建设指挥部列入综合成本,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征迁工作实施完毕止。签订协议和搬迁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和内容为准。
第五条 征地补偿范围确定公布后,红线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活动,造成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抢种、补种青苗,搭建构筑物;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调查、丈量、登记、造册、核实等工作,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及补偿结果,签订补偿协议、落实兑现,确定权属人必须准确无误,名称、种类、数量的调查必须科学、公开、公正。权属人应当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理腾空等工作。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除外的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一次性处理,具体标准参照(苍政发〔2021〕1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补偿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补偿与补偿方案规定,就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九条 征地补偿范围确定后,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对补偿范围内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补偿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应提供被补偿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以及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被补偿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住建、资规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被补偿房屋的面积,按照被补偿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权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并由灵溪镇房屋产权调查领导小组就其权属来源、建成年份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第十条 对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包括:
(一)被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补偿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被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对被补偿的房屋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全体被征收人在县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一家;在10天内,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3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苍南县公证处现场公证随机选定。
被征收人对被补偿房屋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项目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除本方案规定的评估方式外,实行市场价评估,评估时点为本方案公布之日。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在补偿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确认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房屋;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现状基本未变、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四)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五)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补偿房屋价值的70%计算。
(六)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以上(三)至(六)项各类房屋,经灵溪镇房屋产权调查领导小组调查、认定后,如果被征迁房屋的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实际征迁工作、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搬迁房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再给予补偿安置,由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灵溪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安置或地基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之外的其他土地使用面积,不作产权调换;
(二)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的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非居住的附属用房、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三)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合法产权凭证而由灵溪镇产权调查小组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按被补偿房屋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五)被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未明确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可以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必须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天内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在被补偿房屋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自行搬迁,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的,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补偿个人住宅房屋产权为共有性质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得按共有人分户安置。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给予被征收人被补偿合法房屋价值10%的奖励。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12个月内在苍南县范围购置居住房屋,经房屋补偿部门核实,并提供补偿协议的,税务部门应当在被补偿房屋所补偿的金额内给予免交契税,但不享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的购房补助,其他有关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依据第二条征收范围,选择产权置换的采取地基安置与套房安置相结合方式(套房安置为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以就近安置为基本原则落实相应的安置地块,详见如下:
(一)灵江片区为一个区域,拟安置49-1-2地块(套房);
(二)沪山片区和对务片区为一个区域,拟安置周林小区(地基);
(三)南水头片区、翔凤片区和城西片区为一个区域,拟安置双台村安置点(套房)和坑源(地基)安置点。
(四)内李村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华山安置小区或金桂安置小区(一期);
(五)王宅村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金福安置小区或金桂安置小区(二期);
(六)联进村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金福安置小区或金桂安置小区(二期);
(七)金福村房屋被征收人安置点为金福安置小区。
被征收人选择套房安置的,可以选择下列安置形式的一种:
(一)不少于被征收合法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安置套房;
(二)按原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套房建筑面积1:4比例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按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在本县范围内有其他住宅面积的一并计算)。
安置人口是指: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虽有常住人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家庭虽无常住户口,但原常住人口在征收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监狱服刑人员等可计入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计算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为准。
选择产权调换地基安置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规自建,按规划总平实施;安置地基土地征地款按规划建设用地(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分摊。安置房用地建设报批手续及有关规费由被补偿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置用房房款结算
(一)被征收人选择套房安置的: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价格依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按以下方式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原属直间房的,应安置面积18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80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住宅安置房与配套用房的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实行一房一价。
(二)被征收人配合征迁工作,按时间节点签约、腾空进行拆除的,按以下奖励结算方式结算:
1.原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的房屋补偿金额+室内装饰装修评估补。
2.原房屋占地面积大于25㎡以上的,安置房购买面积同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足100平方米的以100平方米计),以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原房建筑面积以上至原房占地面积4倍的部分,以每平方米3300元计价;原房占地面积4倍以上至180平方米的部分,以每平方米6750元计价。
以上安置房实际交付时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以市场交易价结算;以上面积中的25%视为公摊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400元计价。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地基安置的:
被征收房屋地上建筑物实行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予补偿,具体以评估为准。如被征收人所建安置用房没有超过180平方米的,被征收地基和安置地基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所建安置用房超出1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扣除建安成本价结算差价,并向征收实施单位缴纳。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自房屋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套房安置层高24米以上安置期36个月、24米以下安置期24个月,地基安置期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其他临时周转房事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补偿实施单位超过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实施单位应当从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间(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的每间(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每间(户)2500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2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有70周岁老人的(以户为单位),如自行解决过渡期间周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如无法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提供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被补偿户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可向实施单位申请提供周转用房。
补偿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安置房建成验收后6月内腾退周转用房,期间不得出租、转让以及用于经营性活动,经发现一律收回周转用房。
第二十六条 被补偿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的迁移费按下列规定标准补偿。
①独立报装水表100元/只。
②电表单相为150元/只。
③有线电视130元/户。
④电话及宽带110元/台。
⑤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原水费、电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前一次性缴清。
第二十七条 产权调换套房安置的认幢定位实行先摇号再认幢顺序确定,具体按《安置地基认套认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套房安置房购房款分三期缴纳,第一期以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作购房预缴平均差价款;第二期在安置认购定位前,按平均差价款的50%缴给甲方;第三期在安置房交付前全部结清实际差价款。
第二十八条 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其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及其它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交纳。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的签订协议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及在本方案规定的腾空搬迁时间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根据被补偿房屋的间数计算,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按时签订协议的,给予每间签约奖12000元;按时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间腾空奖8000元。
第三十条 征收庙宇、宗祠、教堂等宗教场所、民间信仰场所,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确需异地重建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补偿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包括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等情况),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附上具体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不动产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权属证书及资料移交给所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实施单位统一上缴相关职能部门注销。
第三十三条 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建设涉及的电力、通讯、水利、供排水等管线迁改,由苍南县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建设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全线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迁改方案,由管线产权单位编制迁改预算书,经苍南县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建设指挥部审核后直接委托管线产权单位组织实施,最终造价送审价单位审价后确定。军用光缆等涉密设施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苍南县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建设指挥部负责补偿并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灵溪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处理和协助临时用地报批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工程红线范围内属于交通、水利、市政等国有公共设施用地的,河道堤防内占用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手续;征收企、事业等单位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批准的规划功能和土地性质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由补偿单位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月11日发布的《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苍政办〔20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