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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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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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0〕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苍南县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通过苍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8月14日

联系人:张晓华,联系方式:0577-59896013

电子邮箱:313291013@qq.com

通信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777号前幢411办公室(县房屋征收指导中心)

附件:《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3日

征求意见反馈结果:

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8月14日,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苍南县门户网站发布《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意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温州市苍南县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1

《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0〕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苍南县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总要求是按照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为加快征收安置进度,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安置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房票安置适用于苍南县全域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 适用于征收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补偿安置。危旧房解危改造、无房户安置、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可参照适用。

房票可用于购买苍南县范围内政府商定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及商业用房。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房票安置政策解释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执行房票安置政策;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接受房票安置的条件、房源及优惠幅度;负责公布政府商定房票安置的房地产销售项目、房源信息、优惠幅度等。

县资规局在做地出让时,征求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将房票安置的有关条件设置在出让公告中,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房票安置商定条件一并签订协议。

县财政局负责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建设等结算相关事项。县金融办负责做好各大银行的监督与协调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发放、登记等执行事项,负责补偿资金相关保障工作及银行对接工作。

县发改、税务、司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第六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

第七条  房票票面金额包括:安置补偿权益金额+房票奖励。

安置补偿权益金额按照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计算所有权益,包括奖励及补助。

其中临时安置费与搬迁费可由被征收人选择领取货币不计入票面金额。

第八条  房票安置权益金额按被征收房屋不同类型确定。

(一)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根据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后的金额就高确定,但两种量化方式不得混用。

以货币补偿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可按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也可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模拟住宅安置期房评估比准价-安置房建安成本)*可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及装饰装修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区位等差异经评估确定。

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可采取拟安置地块住宅期房安置的形式(不含套型差)扣减应缴购房款确定。

模拟住宅安置期房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补偿方案公布之日的市场评估比准价为准。

(二)非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量化。

(三)实行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

第九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延长12个月。

第十条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并申请房票安置的,按房票安置权益金额不超过15%的奖励。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购买政府商定住宅商品房可按购房时间段享受购房补助,购房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自取得房票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10%的补贴;第7至9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8%的补贴;第10至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6%的补贴。

房票奖励和购房补助可累计使用。

第十二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可以在本县范围自主购买政府商定的商品房,不限制购买面积,并可享受房票政策奖励及优惠。

第十三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在本县范围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相关奖励。

第十五条  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本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50%。对使用房票购房后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的货币为购房后多余部分的房票票面金额扣除房票政策奖励,及购房后多余部分房票票面金额持有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息)。房票票面金额已使用部分不计息。

第十七条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出具1张房票。被征收人可在选房后7日内根据购房需要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拆票,一套商品房只能申请拆票一次。

第十八条   房票安置程序:

(一)提出申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应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6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票安置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权利。

(二)开具房票。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货币补偿协议》或《产权调换协议》和《房票安置申请》,根据规则计算房票票面金额,经审核无误后开具房票。

房票应当记载补偿方式及补偿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有效日期、购房补助标准等内容。

(三)选定商品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政府商定的房地产项目售楼处或者温州房产信息网上选择政府商定商品房,确定购房户型和面积。房票持有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提交房票。

(四)资金结算。被征收人选定商品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商品房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款结算。结算后,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结算。

被征收人到期未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可退还房票,按货币补偿方式领取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计息,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奖励;如征收实施单位房源充足,被征收人退回房票后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同时,可以选择一套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所领取的房票票面金额为扣除产权调换安置后剩余安置补偿权益的比例。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购房后,未经征收单位批准不得解除购房合同。被征收人用房票购房后经批准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原路退回房票资金(包括房票奖励),被征收人应退回已经取得的购房补助。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票安置房地产销售项目准入条件由县住建局公布,采用公开报名形式接受全县正在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的申请,经审查确定最终名单,在温州房产信息网上公示。未出让地块采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并签订房票安置准入协议。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委托商业银行利用票据系统,组建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票发行计划和额度申请,商业银行建立项目账户核发房票额度。房票持有人和收受单位可以通过系统查询核验房票,办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被征收人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部分还贷。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以房票购买政府商定住宅商品房的,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视同产权证明,可以作为其子女入园入学的资格依据。

被征收人子女户籍未迁出的,仍保留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住建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房票安置具体操作规程。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在安置补偿方案中,设置在本办法房票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的房票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发布的《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苍政办[2020]3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征收实施单位未组织认购选房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制定相应规则,经批准可适用本办法实行房票安置。


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单

文稿标题

《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反馈单位

(盖章 )      


经办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各单位收到文稿后,请速送有关领导审阅。

2.请于7月18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印章后,通过浙政钉或OA报送至县住建局。(联系人:县住建局洪东杞,联系电话:68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