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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2-0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 发布日期: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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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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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项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行政措施

实施

单位

1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初次违法,占用、挖掘公路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在0.5米以下,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占用挖掘公路用地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在0.5米以下;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3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4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5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6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7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8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9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10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11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1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1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14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20%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15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16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2.《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免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17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18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19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0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滴漏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1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2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3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4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5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6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8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9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30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31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32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33

未按规定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或者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34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处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35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处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36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37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或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38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39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40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41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4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4.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43

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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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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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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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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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不按照规定的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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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车辆初次违法,货物没有脱落、扬撒等或脱落、扬撒但未污染路面,并当场改正的(高速公路除外)。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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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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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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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三)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汽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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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未为车辆配备规定的服务设施和标志)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三)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公共汽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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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制定规定的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三)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公共汽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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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处罚(不按照规定设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标识)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

车辆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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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未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等违法从业行为的处罚(未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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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经营者和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处罚(未按规定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六)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和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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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未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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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出具的维修凭证未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品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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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书面合同,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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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配件采购登记制度)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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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

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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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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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未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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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增减教练车辆未按规定备案)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初次违法且未备案车辆数为1辆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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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处罚(未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七)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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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未按规定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手续)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67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未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书面合同)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68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处罚(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本条例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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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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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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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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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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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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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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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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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务的行为;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 任事故的情形;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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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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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触碰航标不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影响通航秩序等后果;

4.未影响航标效能;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79

实施危害航标的行为的处罚(实施危害航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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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侵占航道、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渔具、水产或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或者向航道内倾倒垃圾、砂石、泥土(浆)等废弃物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第三人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 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 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 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免罚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81

过闸船舶、船员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过闸船舶、船员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4.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5.船闸所处水域为非强感潮河段。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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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处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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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又不及时发布公告的处罚(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又不及时发布公告)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发布公告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对港口经营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小时内未及时公告,初次被查处,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轻。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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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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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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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无故拖延引航的处罚(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能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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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无故拖延引航的处罚(无故拖延引航)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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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未按规定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处罚(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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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未按规定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处罚(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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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未按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风措施的处罚(未按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风措施)

1.《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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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履行办理招标手续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超过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内,主动改正取得中标人谅解;2.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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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泄露标底,但实际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2.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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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人员资格条件符合合同要求且未违法在其他项目兼职(小型项目经审批兼职的除外),但未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已经擅自调换;2.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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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工程开工一个月内; 

3.及时改正;4.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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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业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

时满足以下条件:1.

人员资历、履历等符合合同要求且实际在岗的,检查发现,立即组织整改;2.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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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处罚(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

时满足以下条件:1.施工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合作单位实施劳务合作,进场作业不足10天,且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2.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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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

时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正式开工30天以内,建设单位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2.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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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违规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或者设置在危险区域)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

时满足以下条件:1.未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2.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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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时满足以下条件:1.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数据未出现错误;2.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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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试验室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时满足以下条件:1.检定、校准和验证、比对的频率或者参数不满足规范要求,试验检测数据未出现错误;2.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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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试验室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试验室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反规范、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试验检测数据未出现错误;2.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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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该款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时满足以下条件:1.除项目经理、总工、总监外,施工、监理单位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累计不在岗天数月平均3天及以下( 累计完成合同工期不满整数月的按整数月计),或者连续30日内不在岗天数达到5天及以下的;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按规定在岗,但实际未完全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未发生(发现)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问题、大气污染问题的; 3.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4.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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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查、核查相关安全生产资料和条件,或者对不符合的资料进行签认)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时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2.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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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时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气污染问题;2.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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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试验检测或者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实施检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时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2.一年内首次被查获;3.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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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出监理指令)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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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旁站并做好监理记录,或者对结构物隐蔽工程的关键工序验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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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签认监理资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签认条件,施工单位书面催告,仍未签认的,能够及时组织整改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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