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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07/2022-5968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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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指引》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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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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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6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从国家层面对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之后,民政部、省民政厅为推动落实,多次出台文件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我县均能很好的贯彻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等得到有效保障,但也出现了一些诸如概念边界不清晰、保障类别不全面、“失联”“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及“重病”的认定不科学、配套政策不到位等问题。基于这些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2021年11月25日印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21〕13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本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这个带有温度、体现党和政府关爱困难群体的好政策,突出以下几个亮点:一是明确概念边界,拓展保障对象范围。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细化为7类对象,将。在原有政策规定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二是优化“父母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重病及父母失联认定程序。分别提出五种情形、10类病种及三种认定方式。三是建立健全“异地通办”机制。四是进一步强化关爱保障。不能简单地“发钱了事”,要同时健全医疗康复、教育资助、落实监护责任和优化关爱服务四大保障。

三、意见征求情况

2022年1月31日至2022年2月9日,向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慈善总会,县司法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妇联,县残联和18个乡镇征求意见,期间无书面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