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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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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金融改革工作,用好用足中央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改革试点县专项资金,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文件精神,结合苍南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苍南县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2021年12月,苍南县通过评审,成为浙江省2022年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县。为了确保我县贯彻落实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试点县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文件精神,结合苍南县实际情况,围绕项目的绩效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周期和范围

(一)实施时间

方案所指各项业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政策执行范围

1.金融机构:苍南县内的银行(含分支机构)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且需经过在县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准入的金融机构。

2.业务范围:专项资金适用范围是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县金融服务中心备案的、新开展的民营及小微企业信用类贷款(融资)业务或有上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融资)业务,银行机构服务民营及小微企业的部分创新项目,以及符合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支出。本方案所指贷款业务为金融机构向县内民营及小微企业发放的生产经营性贷款,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个人消费、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款和投资资本市场;本方案所指补偿或代偿为相关业务在2022年产生的风险补偿或代偿。

二、政策实施内容

本方案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苍南县向省财政厅申请的2022年度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对我县民营及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及其股东对其增资补助以及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服务及创新的奖励激励等其他推进绩效目标方向。

(一)持续改善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

1.降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企业融资成本。立足乡村振兴、外贸扶持等关键领域,对县级规范化及以上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按实际结息金额的20%享受县级财政补助;出口贸易外币融资的“订单+清单”企业、限额以上住餐企业、省级绿色制造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向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按实际结息金额的10%享受县级财政补助。上述企业实行清单化管理,单户奖补均不超过5万元。

2.支持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汇率避险产品,按远期结售汇和期权等避险产品的履约金额对企业实施奖励。按避险产品履约金额每1美元0.5分人民币的比例给予政府补助,单户不超过3万元。

3.鼓励银行机构增加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对2022年11月末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较年初有增长的银行机构,给予其增量部分万分之五的奖励资金;对2022年度11月末以前发放民营企业碳减排项目贷款并得到人民银行的工具资金支持的银行机构,给予其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奖励资金。

(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

4.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在苍南县域内注册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县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保费低于(含)1%的,按当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3%给予风险补偿。

5.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县民营企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月均在保余额0.5%的资本补充激励,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每户担保费率均低于(含)0.8%;(2)月均在保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倍以上;(3)月均在保户数当年度增幅达20%以上的。

6.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损失部分,按照20%的比例分担担保风险。上述补偿或代偿分担单笔不得超过20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7.对于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县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提供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且免收担保费用的,按当年度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服务及创新的奖励激励等其他推进绩效目标完成方向。

8.激励金融机构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上企业本年度经县经信局审核备案后用于技改设备购置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利率 30%贴息(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基准利率的 30%,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项政策奖补对象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21〕36号)执行,不重复奖励。

9.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以上的规上企业,其本年度经县科技局审核备案后用于产品研发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利率30%贴息(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基准利率的 30%,规上企业研发享受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该项政策奖补对象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21〕36号)执行,不重复奖励。

10.鼓励企业创新多种融资渠道。我县民营企业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可享受债券融资相关评级费用50%的政府补助;成功发行绿色债券融资的可享受债券融资相关评级费用70%的县级财政补贴。上述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如超过,按照费用比例给予奖补。

三、金融机构准入条件

本方案中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双备案”制度,即:金融机构准入备案制和贷款(融资、保险)业务备案制度。其中,金融机构的准入及贷款(融资、保险)业务备案,由县人行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报送纸质盖章的金融机构清单,视同完成备案。

四、受理材料

企业、金融机构申请各政策奖补以及政策性担保机构申请为民营及小微企业的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或代偿申请材料,根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的原则由受理部门在惠企直通车申报指南中确定。

五、附则:

1.本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止,对于在苍南县域内的银行(含分支机构)及与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民营及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形成的贷款实际损失、担保代偿实际发生额,以最终实际代偿支付数据为准。

2.本方案中第1、2、10条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确定企业,县人行根据部门清单审核贷款明细及奖补金额,并将结果发送给金融服务中心。

3.县金融服务中心于每季度或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惠企直通车系统发布申报通知,设定7个工作日的受理期。

县金融服务中心在发布通知前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县人行、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议,根据部门企业清单和人行审核数据,确定最终奖补名单、奖补项目及奖补金额,由县金融服务中心根据联审会议纪要发布资格定补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县金融服务中心根据资格评定类文件及时在系统内完成审核并进行资金拨付。

4.除有第8、9条政策外,其他政策不受总量控制及亩均论英雄评价限制。

5.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参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21〕3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