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司法局组织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按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苍政办发明电〔2022〕30号)文件要求,这次清理的范围是:1、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与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一是《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苍政办发明电〔2022〕30号)文件下发后,在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初步清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县司法局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为确保清理质量,在初步审查意见基础上县司法局再次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各有关单位意见2条,采纳1条。二是形成《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9月27日-2022年10月12日期间在苍南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清理结果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于11月16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163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2件、宣布失效的27件,废止的56件。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 “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
(解读机关:苍南县司法局;解读人:赖联同,联系方式:0577-6888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