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苍罚〔2022〕22号
温州市蔡林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H93J8XN。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无纺布项目加工,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印刷机、淋膜机等。2022年10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印刷机等设备正在生产中,生产过程中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是印刷机卷帘门处于敞开状态,印刷车间墙壁上装有排风扇,排风扇正在排风。2022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复查时发现,印刷机正在生产中,印刷机卷帘门仍处于开启状态,同时,印刷车间部分窗户处于敞开状态,存在未按密闭规定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等予以证明:
1、2022年10月10日、10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及有机废气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密闭和经责令改正后你单位仍然未改正违法行为等事实。
2、2022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平面图1份,证明该项目位置、经营场所分布等情况。
3、2022年10月10日现场照片6份、10月24日现场照片4份,证明你单位有机废气生产活动时未按规定密闭及经责令改正后你单位仍然未改正违法行为等事实。
4、2022年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进一步查明该项目基本情况、有机废气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密闭等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蔡**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6、你单位项目现状环评备案受理书、验收材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材料各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已经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自行验收,有机废气排放量及你单位使用油墨情况等事实。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苍责改〔2022〕3-5号)1份,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单位对2022年10月10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9、执法人员执法的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该案经办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法。
2022年11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苍罚告〔2022〕22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要求听证,但提交陈述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涉案违法行为的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涉案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同时,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到位。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整治。你单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肆佰元整(30400元)。
罚款限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凭此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户缴纳(缴纳方式详见《苍南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该文书到各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单位领取)。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