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2-69352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和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10-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苍政发〔2022〕33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基〔2020〕25号)文件精神,全面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充分调动各乡镇培育新税源、扩大地方财政收入积极性,助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通知如下:
一、完善乡镇财政体制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乡镇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原则。在划分乡镇收入范围时,充分考虑基础稳定、具有持续性属性的收入项目。
2.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综合考虑不同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规模、税源基础、财政收入、产业、区域等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管理。
3.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直面乡镇财政管理的堵点、痛点、难点和薄弱点,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特别是共性和体制机制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补短板、强弱项。
4.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充分调动乡镇促进经济发展积极性,更加突出财政体制对地方财力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二)主要内容
1.划分乡镇类别。
以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集聚辐射作用等因素为依据,划分不同类型,分类管理。
第一类:灵溪镇;
第二类:钱库镇、金乡镇、宜山镇;
第三类:矾山镇、马站镇、桥墩镇、南宋镇、望里镇;
第四类:赤溪镇、藻溪镇、炎亭镇、大渔镇、沿浦镇、霞关镇、莒溪镇;
第五类:岱岭畲族乡、凤阳畲族乡。
2.划分收支范围。
(1)收入的划分。
①县级财政收入:非税收入,契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县域内集中缴纳的企事业单位的税收收入(包括金融、电力、邮电通信、烟草等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公路铁路建设项目、核电项目、风电项目等企业税收收入。
②乡镇级财政收入:包括乡镇辖区内(除划为县级收入外)的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总部经济项目的税收收入,按实际净贡献度(实际净贡献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引进企业县级财政奖补,下同)作为划分基数,乡镇基数按同口径计算。
(2)支出的划分。
县级财政支出和乡镇级财政支出,按财政部制定的年度政府分类科目列支。
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或跨多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县财政承担,或者由县与乡镇分担。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乡镇行政区内的一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乡镇自行立项建设的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乡镇财政自行承担。
3.确定乡镇收支基数。
(1)乡镇收入基数。
以各乡镇近三年同口径乡镇级税收收入入库数平均值,作为收入基数。
(2)乡镇支出基数。
①人员经费。由乡镇上年度标准计算的行政事业人员基本工资、公务员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人员绩效工资、全员绩效奖考核部分、单位缴纳的“五险二金”等经费组成。年休假、县政府考绩奖按照相关文件和年度考核结果下达指标。
②公用经费。根据乡镇行政事业人员编制数或者在编数,行政或参公人员按11000元/年/人、事业人员按10000元/年/人计算。
③项目经费。包括消防经费、民族乡工作经费、流动人口协管员经费、片区工作经费、村居(社区)保障经费、综治巡防经费、基层统计员补贴、村居计生服务人员劳务报酬、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社区专职社工经费、关工委驻会五老同志工作经费、村干部关心关爱基金、县派第一书记和农村工作指导员补助、优秀村干部到龄后参考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桥墩水库库区粮食补助等。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一)税收激励考核机制
1.完成乡镇级收入基数激励。完成基数的,按基数的5%给予乡镇分成;未完成基数的,不予分成。
2.乡镇级收入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按五类三档进行县乡分成:一、二、三类乡镇实行“二八”分成,即县级20%、乡镇级80%;四类乡镇实行“一九”分成,即县级10%、乡镇级90%;五类乡镇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分成。
3.乡镇级税收收入按增长率进行分段奖补。具体为:0%(不含)-当年度人代会批准的法定增长率(含)部分,按5%比例奖补;当年度人代会批准的法定增长率(不含)-15%(含)的部分,按10%比例奖补;15%(不含)-25%(含)的部分,按15%比例奖补;超过25%的部分,按20%比例奖补。
以上2和3两项奖补资金,合计最高限额为增量收入。
4.为加大对乡镇税源培育的考核力度,将税源培育考核结果与税收分成挂钩,对税收分成进行统筹再分配(第五类乡镇不参与)。
(1)考核分组。全县16个乡镇(凤阳、岱岭除外)分“工贸类乡镇”与“生态类乡镇”两组分别进行考核,其中:“工贸类乡镇”包括灵溪、金乡、钱库、宜山、桥墩、矾山、马站、望里、南宋等9个乡镇,“生态类乡镇”包括霞关、沿浦、莒溪、赤溪、大渔、炎亭、藻溪等7个乡镇。
(2)考核内容。根据各乡镇当年乡镇级税收收入与基数对比的增量和增速进行排名(下降的计负数),对第一名赋分100分,往下依名次等额递减1分,最后将增量和增速分别按40%和60%的权重计入百分制总分(附件1)。
(3)资金来源。根据当期税源培育考核排名,“工贸类乡镇”以所在组别乡镇级收入最小值为基数,从高到低依次提留0%、2%、4%、6%、8%……作为统筹资金;“生态类乡镇”以所在组别乡镇级收入最小值为基数,从高到低依次提留0%、2%、4%、6%、8%……,另外县政府注资200万元进入档区分配,作为统筹资金。
(4)考核定档。根据各乡镇排名情况,“工贸类乡镇”组设优秀(第1-2名)、良好(第3-7名)、合格(第8-9名)三档;“生态类乡镇”组设优秀(第1-2名)、良好(第3-5名)、合格(第6-7名)三档。
(5)奖金核算。统筹资金的50%,分配给优秀乡镇(第1名55%、第2名45%);剩余50%部分,分配给良好乡镇(“工贸类乡镇”名次从高到低按30%、25%、20%、15%、10%分配;“生态类乡镇”名次从高到低按40%、33%、27%分配)。
5、各乡镇要严格遵守属地管理原则,县乡之间或乡镇之间转移税款的,总部经济在县域内更名或迁移的,其税款不计入迁入乡镇的年度完成数。
6、核电、风电、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重点工程,其建筑安装税收分享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确定,由县财政视乡镇财力保障情况,给予乡镇适当的倾斜。
(二)非税收入激励机制
1.采矿权出让收入分成。矿业出让收益,指扣除中央分成40%及出让成本(矿区范围论证、勘查地质报告、出让收益评估、界桩埋设等)后,形成的纯收益。县、乡镇、村按纯收益100%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分段累加计算留存金额,其中:1亿元(含)以内的部分,县、乡镇、村分成比例为60:25:15;1亿元至2亿元(含)的部分,县、乡镇、村分成比例为64:25:11;2亿元至5亿元(含)的部分,县、乡镇、村分成比例为68:25:7;超过5亿元的部分,县、乡镇、村分成比例为72:25:3。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额返回乡镇。各建设平台参照执行。
(三)促进经济发展激励机制
1.资格定补类奖励项目。
(1)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10万元/户奖励。
(2)推进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2万元/户奖励。
(3)推进小微企业园星级创建工作。小微企业园首次获得省、市级三星级的,一次性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10万元/个奖励;首次获得省、市级四星级(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20万元/个奖励。
(4)推进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工作。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50万元/个、10万元/个奖励。
2.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奖励项目。
推进企业上规工作,按净新增规上企业户数给予所在地乡镇政府25万元/户奖励;每净退规一户,按50万元/户予以扣罚,在乡镇财政体制结算中扣回。因不可抗力、县域内迁移等因素引起退规的,经县主管部门认定,不予扣罚;因县域内迁移的,不给予迁入地乡镇奖励。
3.数据核校类奖励项目。
(1)扶持范围。经县投促中心备案并进行总部经济认定的,且符合以下要求的总部经济项目:
①乡镇需在对接总部经济企业并有回归意向后,第一时间向县投促中心发函报备,并以投促中心出具的总部经济认定文件为准。由县级部门引进且落地在各乡镇的总部企业,不纳入激励范围。
②引进总部经济出现引进地与落户地相分离情况的,前两年引进奖励归属引进地乡镇,落地乡镇不参与分成,第3年引进地与落户地的收益按5:5分配,第4年起项目引进奖励归落地乡镇。
(2)补助标准。总部经济企业在县域内注册后,按实际净贡献度分段计算奖励:
①实际净贡献度在40万元(不含)以内的,给予净贡献额50%的奖励。
②实际净贡献度在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给予净贡献额60%的奖励。
③实际净贡献度在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给予净贡献额70%的奖励。
④实际净贡献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净贡献额80%的奖励。
⑤对新引进企业,当年度完成入库税收总额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乡镇政府特别贡献奖100万元。
总部经济引进奖励分两年兑现,每年各兑现50%;乡镇奖励与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当年度(按12个月计算)地方综合贡献度。
(四)增人增资政策结算机制
凡县级以上政府出台的增资政策,原则上由县财政解决;乡镇政府当年零星增人增资,一至四类乡镇自行解决,五类乡镇参照部门执行。各乡镇根据当年8月份在册实有人数,以县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清册为标准,参照县本级预算统一编制口径,编制各乡镇的下年预算。
(五)建立乡镇运行经费机制
县财政每年安排乡镇机动专项经费500万元,用于乡镇基本运转补助等。县财政按照本级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三、附则
1.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3.本办法发布后,我县已发布的相关乡镇财政体制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或重大政策变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1、乡镇级税收收入考核排名表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附件1
乡镇级税收激励考核排名表
乡
镇 | 增 长 数 | 得
分 | 排
名 | 增 长 率 | 得
分 | 排
名 | 两项合计得分 | 总 排 名 |
工贸类乡镇 | ||||||||
生态类乡镇 | ||||||||
注:两项合计得分为增量和增速分别按40%和60%的权重计算得出。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