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按规定进行燃气入户安检,严查!

  • 发布日期: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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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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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燃气充气、配送、使用各环节均有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我市为降低隐患系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搭建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系统,实施各环节全面监控,全面监管燃气配送过程,严格执行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为落实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断提高日常巡检力度,利用数字化智慧监管平台,对燃气充气、配送各环节进行严格监控把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6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渡龙合顺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检查时发现该站点送气工吴某某于2022年9月24日在温州市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系统录入18户入户安检信息时存在造假问题,有未严格执行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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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该单位确实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对涉嫌未严格执行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行政处罚的行为。2022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10月17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对象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整。目前该对象已于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额缴纳罚款,并将违法行为改正。

[法律链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燃气主管部门。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