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苍南县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发布日期:2022-11-23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财政局
  • 字体:[ ]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苍南县县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资发〔2020〕6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起草《苍南县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23日前反馈至苍南县财政局。

联系人:苍南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7-59867877

电子邮箱:czgzzx@126.com6.

附件:苍南县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23日    

   

 

苍南县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2015〕8号)及《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资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授权苍南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属国有企业本级及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企业在各类金融账户中存放的所有资金,包括银行贷款资金、直接融资资金、专项资金、经营性资金等。

第四条  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符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备选机构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企应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有利于企业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企应当履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谁组织、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实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行为平稳有序。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企业账户包括各级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

第六条  企业账户管理应突出“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堵塞资金管理漏洞。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制度,对各级企业账户进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根据业务需要严格把控账户开设数量。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指定开户银行外,企业应优先在本企业选定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内开户。确需在战略合作金融机构以外开户的,应根据企业决策程序和要求报批后开户。 

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报备制度。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信息报县国资办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相关文件及企业决策程序证明等开户材料

第八条  企业需定期清理账户数量,及时撤销多余或者闲置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如无明确后续业务需要,原则上应在所列事项发生一年以内完成销户:

(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设的账户,未发生融资业务或业务已办结的;

(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办结的;

(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设的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

(四)因其他业务需要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保留账户时间的,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账户保留期间,无正当理由不能新增存款资金。

 

第三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九条  企业必须根据经营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决策程序,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集团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制定后应及时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条  根据资金来源、使用相关要求等,资金存放分为专户存放、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三种类型。其中:

(一)专户存放适用于受国家法律法规、资金来源、使用条件等外部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存放对象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有存放要求的专项资金、银行借款、保证金等。

(二)竞争性存放是指未受明确外部条件制约,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存放对象和条件,且开展竞争性存放不显著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竞争性存放条件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理财产品等。

(三)其他存放是指企业虽可以自主决定存放对象和条件,但开展竞争性存放会显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收益以及其他不适合开展竞争性存放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时间和流动性要求较高的活期备付资金等。

各类资金存放的具体划分标准、授权决策程序等相关内容,应由企业结合经营实际和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进一步明确。

第十一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暂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可采取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方式在战略合作银行中择优选择,存放条件一般不得劣于战略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竞争性存放实施程序、评分指标、评分方法等制度,规范操作行为,确保评标过程客观公正,有3个或3个以上机构参与充分竞争。评分指标主要参考利率水平、融资支持力度、贡献度、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战略合作金融机构。不具备开展竞争性存放条件的企业,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竞争性存放机构选择。

第十三条  竞争性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实施方案、过程、结果等,应形成书面材料长期归档备查。资金竞争性存放结果确定后,企业应尽快与入选机构签订规范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其他存放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简易程序、内部论证等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各级企业必须按照集团统一的其他存放标准和要求,分析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履行内部控制程序,审慎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资金存放管理的监督,禁止未经合规程序擅自转换存放对象和存放方式,或以资金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严禁变相拆分单笔资金“平均存放”,严禁假借费用支出为由,在上下级企业间划转超过正常支付需要的大额资金,造成账户资金冗余。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和资金管理人员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资金存放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朋好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亲朋好友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企业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时,应要求金融机构承诺不得向企业领导人员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等挂钩。

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资金存放入选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的,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提前收回资金,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并限制该行参与本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未遵守廉洁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未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未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企业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十八条  企业应审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购买中高、高风险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应参照资金存放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并根据经营实际和廉政风险要求,采用竞争性选择或其他选择方式实施

 

第四章 资金调借管理

第十九条  为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县国有独资(包括全资)企业资金实行适度统筹管理、调借使用。调借资金时,应当合理保证资金被调借企业资金预期使用安排。

第二十条  资金调借要着重考虑资金使用安全,禁止将企业资金调借给非国有企业(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金调借履行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企业根据资金的使用需求,事先做好资金调借沟通工作,然后提出使用申请,并按企业管理关系上报审批。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间资金调借由集团公司审批,跨集团管理企业间资金调借由县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金调借企业双方要签订资金调借使用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费率及归还期限等。资金被调借企业为债权人主体,享有债权人相应权利;调借资金使用企业要承担资金按期归还本息等相应债务人责任,企业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国资办可根据资金使用需求,出具资金调借使用通知单,对企业闲置资金进行调借,资金被调借的企业无特殊理由应当予以配合。资金调借企业双方根据县县财政局(国资办)出具的资金调借使用通知单,签订资金调借使用协议。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县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审计将结合监管工作计划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企业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负责对本企业的资金存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  企业在资金存放管理中,出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财经纪律、企业内控制度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反党规党纪的,应给予党内处分。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按规定建立资金存放管理制度,或者所建立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绕开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开展有关业务的;

(二)不按规定公示企业开户及资金竞争性存放结果,或者绕开入选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业务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或者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企业决策失误的;

(四)不按规定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与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的事项;

(五)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  集团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细化资金存放管理相关内容,制定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并报国资备案。

集团公司应指导所属企业完善资金存放管理相关办法,规范资金存放方式及操作流程,确保资金存放行为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6〕8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国资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反馈结果:

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23日,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苍南县门户网站发布《苍南县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期间没有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意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温州市苍南县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