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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苍政办〔2022〕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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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修编完成,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苍南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修编)

 

二0二一年十二月


苍南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和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应急响应息报送与处理

4.5 信息发布与通报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善后处置

5.3 事件调查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6.2 值守保障

6.3 预警保障

6.4 机制保障

6.5 队伍保障

6.6 物资装备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3 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考核机制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和更新

9.3 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苍南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  编)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突发生态环境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逐步完善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构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协调统一、快速高效”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苍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修编本预案。

1.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2 重大(Ⅱ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3 较大(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4 一般(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必要时组织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编。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苍南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

本预案中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环境破坏、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重污染天气等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6 工作原则

1.6.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6.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不同危害性,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1.6.3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6.4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定期抽查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企事业单位应急责任的落实。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6.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规范应急管理,构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突发环境应急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我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体系由县应急指挥机构、应急专家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等组成。

2.1.1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联系副主任、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纪委县监委(纪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国网浙江苍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县人武部、各乡镇为成员单位。

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即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各应急工作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责任分工落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2.1.2 应急专家组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负责组建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应急救援等领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视情况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县应急专家组成员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负责维护并动态更新。

2.1.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统一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2.1.4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成立相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需要县级协调处置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有各乡镇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或县政府提出请求。相近、相邻区域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2 职责

2.2.1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决定重大施救、防范措施和处理方案;(2)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上级应急支援;(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4)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决定现场指挥;(5)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6)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纪委县监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处置不力及其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问。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对危险化学物品泄露、火灾、爆炸等事件的泄漏控制与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原因调查,协助对污染陆域现场的清洗工作,切实注意防止二次污染。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甄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级,研判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或配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协助县政府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监督事发地乡镇污染物收集、处理情况。建立和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建立县环境应急专家库,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牵头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编。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制定实施海洋灾害风险区划,负责海洋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负责事件现场警戒,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等风险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县民政局:指导和监督全县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人员的运送和危险货物的转移;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资质的调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参与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和水土保持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牵头负责并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牵头负责并指导滩涂围垦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附近自动气象站的实况监测数据和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重要储备物资和救灾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县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和处置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参与污染物意外排入城市排水、排污系统的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配合开展现场洗消、警戒工作。

县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森林资源发展与培育,按职能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参与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负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学生、教职工疏散撤离及对撤离区域进行安全管理。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国网浙江苍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修复,协助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各乡镇:全力配合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辖区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做好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3 县环境应急办职责

(1)承担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传达和贯彻落实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建立和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实施和管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网络,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及各专业小组负责人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各应急救援部门工作;

(4)动态掌握环境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受理报警,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6)落实检查抢险抢修、个体防护、医疗救援、通讯联络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情况;

(7)建立并管理应急救援的信息资料、档案;

(8)检查督促各乡镇、县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9)负责接受媒体采访、信息发布、网络舆情引导;

(10)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11)完成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4 应急专家组职责

(1)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领导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2)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的重要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指导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

(4)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5)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估,为事件的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意见和建议。

2.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1)在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指挥事故现场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对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紧急处理;

(3)保持与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行动进展等情况;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向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经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救援结束。

2.2.6 现场应急指挥部机构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置7个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乡镇等参加。

主要职责:快速实施应急处置,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全力控制事件态势,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应急监测组。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方法、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乡镇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和事发地乡镇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运,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电信苍南分公司和事发地乡镇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事发地乡镇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进行治安管控;对重要生活必需商品进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化解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调查评估组。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事发地和受影响的乡镇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和措施。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和监控

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

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水养殖区域;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重点风险源企业进行监控。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

应急管理局负责。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基础性工作,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由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负责。

湖库、海域等水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

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

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况时,应立即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2 预防工作

县政府、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对容易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对存在隐患的有关单位,责令落实相关防范措施。统筹协调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应对突发环

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开展应急培训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表示。

预警级别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

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本县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已建立的县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县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苍南县官方网站、官方移动客户端发布预警信息。

③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微信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④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短信。

(3)预警发布流程

预警发布前,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

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科学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四级蓝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局长签发;二级橙色预警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签发;一级红色预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

3.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有关事件信息,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影响范围、影响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减轻危害的健康防护和避险措施。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危险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妥善转移、疏散、安置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可能导致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

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事件的跟踪分析。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再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做好现场人员疏散、转移和受害人员的营救,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各乡镇接到事发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快速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护工作,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县政府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

4.2 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4.2.1 响应级别确认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按照浙江省和温州市应急响应设定等级划定方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定。判定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一级响应(Ⅰ级);判定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二级响应(Ⅱ级);判定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三级响应(Ⅲ级)。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也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如上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对跨区(市、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上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或由县政府向温州市政府提出请求。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一般生态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程序

当发生一般生态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部署应急响应措施:

1.开通通信联系

立即开通与事发地政府和现场应急指挥人员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县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报告事件动态情况。

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后,县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成员单位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有效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3.迅速启动应急响应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适宜方法处置污染物。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安全防护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

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

程序。

(3)设置现场警戒和警告标志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视情况进行现场警戒,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封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和中止有关民众活动;

(4)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处的天气、地理环境、人

员密集度、受威胁程度等,确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确保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确保受灾人员得到妥善安置,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5)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和社会救援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处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公众健康应急防范,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6)应急保障

加强保障工作,视情况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监管。

(7)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应急监测布点、频次和监测方法,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的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环境污染物变化情况,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决策依据。

(8)专家咨询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污染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研究分析事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指导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4.跟踪监测

合理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对污染带迁移情况进行动态

跟踪监测,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将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后,污染程度的变化信息及时报告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如有必要,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

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受影响人员转移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

与涉事单位、乡镇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

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4.3.2 Ⅰ级(特别重大、重大)、Ⅱ(较大)级响应程序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首先立即启动本预案,按Ⅲ级响应程序要求先期进行应急处置,并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上级政府、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于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Ⅱ级响应),由温州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Ⅰ级响应),由温州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省或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4.4 应急响应信息报送与处理

4.4.1 应急响应信息报送程序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单位需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等部门。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及时通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

(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到报告,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为一般生态环境事件级别后,迅速将事件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发布启动县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应急响应过程中,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随时将应急处置情况,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报告。

(4)一般污染事件处置完毕后,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视情况报县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5)较大、重大污染事件后,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和上级

生态环境局(厅)报告,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4.4.2 应急响应信息报告时限

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

和县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或判明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可以

直接报告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初步确认属重大、较大污染事件后,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并通报有关部门。

4.4.3 应急响应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2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事件后果评估等。

4.5 信息发布与通报

4.5.1 信息发布

县政府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具体按照《关于印发苍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组织实施。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重大、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管理,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3)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除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

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

4.5.2 事件通报

(1)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县)生态环境局通报事件情况。

(2)如接到其他县(市、县)生态环境局的突发生态环境事

件通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解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响应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分别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污染损害评估: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评估结论作可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协调解决。

5.2 善后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县政府根据遭受损失情况组织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妥善解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3 事件调查处理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主管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国家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组织;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视情况组织。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苍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 预警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资料库和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建设。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的顺畅。

6.4 机制保障

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6.5 队伍保障

组建专业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事发应急队伍快速应对。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组在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作用。

6.6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动用指令,组织应急储备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

6.7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区域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组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处置突发应急事件中的指导、建议和技术支撑作用。

6.8 资金保障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经费,县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通信和交通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信息的传递,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

7.2 培训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考核机制

县政府、各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县政府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应急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演练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同时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情况采取审计与监督。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政府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2.1奖励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对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对直接收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对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生态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

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

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负责日常管理。当相关法的制定或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1次。

县有关部门、相关乡镇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苍政办〔2022〕1号(关于印发苍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