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我省出台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一件事”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文件内容,并结合我县操作实际,在为加强苍南县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上,我局于3月底前形成《苍南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一件事”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行〔2020〕45号);
2、《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8〕28号);
3、按照精简环节、资金快达的要求,结合苍南县实际形成苍南县道交管理办法等。
二、适用《 办法》的对象
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或困难补助的个人。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8部分,45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三部分为救助基金筹集。第四部分为救助基金使用。第五部分为垫付费用追偿。第六部分为救助基金管理。第七部分为法律责任。第八部分为附则。
相较原来的办法,本办法更加规范、完善。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增加县司法局和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得群众能更好地得到司法救助,并增加困难补助认定方式。二是根据近几年的实际垫付情况及社会发展水平,将2015年的垫付最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三是提高审核效率,缩短各环节办理时限。四是为上级文件提高垫付和苦难补助标准预留空间,即“本办法中与省级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办法、规程等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政策实施时间
本政策适用期限为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是?
解读机关:苍南县财政局
解读人:陈国子(苍南县财政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7-59867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