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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供销社
生成日期 2021-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无文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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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县社各科室、各直属企业、各基层社: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转发给你们,希严格按照上级通知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


苍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6月3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0〕8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以下称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和保值增值核心,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富有活力、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提高社有资产利用率,加快使供销合作社成为为农服务的综合平台,努力为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二、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完善社有资产经营体制。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履行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一般不得直接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组建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由其按照供销合作社授权负责社有资本运营,优化社有资本投资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出资成立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并做好对出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企业行使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要设立社有资产管理银行账户,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社有资产管理账户。

(二)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开展社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供销合作社资源、资产和资金家底,建立数字化社有资产明细台账。对土地、房产等资产,及时做好不动产产权登记。对一时无法确定产权的,采取妥善办法解决。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征用、征收社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合理补偿或等值调剂。

(三)严格资产评估和公开处置制度。供销合作社对外出租社有资产,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除出租给本级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社有企业)外,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社有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改制、资产转让或企业集体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上市公司按监管要求执行。除经本级供销合作社批准、社有企业之间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外,对其他企业转让、处置资产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开展招投标。

(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社有资产及社有企业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国家财政政策要求等,指导社有企业制定规范的职务消费标准。社有企业要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建立担保和借款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借款安全和反担保措施;严格控制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确需借款的,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要有相应的抵(质)押等保障措施;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无股权投资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借款和担保;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强化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查,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限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格业务审批,严守套期保值原则,规范业务操作,有效管控风险,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完善财务报告制度,社有企业要及时报告财务动态、产权变动等有关事项,准确反映资产运营情况和经营成果。

(五)实行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效益与公平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社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和社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社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规自定或领取薪酬外的福利性待遇。加强社有企业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合理调控社有企业分配水平,完善社有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供销合作社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县级以上社有资产净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为农服务。省供销社要制定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六)积极推行基层社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委托代理制。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好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资产监管责任,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对未改制的基层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领导选任、资产管理和业绩考核;对“三无”社(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挂牌社,应予以注销。积极推行基层社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委托代理制,基层社通过一定的程序,在所有权、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委托县级供销合作社代理社有资产管理。县级供销合作社要采取多种方法,努力盘活基层社资产,统筹资源、精准施策,科学指导好县域内基层社重组、提升、发展工作。对经营服务业务较少的基层社,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级供销合作社实行财务委托代理制,基层社只设报账员。市级供销合作社有直属基层社的,按此规定执行。

三、强化社有资产监督

(一)强化监事会监督。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二)强化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供销合作社要全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运用好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力量。对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社有企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现审计全覆盖,对所属社有企业每3年至少审计1次,对社有企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做到年度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必审、企业换届必审、主要领导离任必审、重大建设项目完工必审、企业改制必审、企业清算必审、企业发生重大亏损必审。

(三)实施巡察监督。切实加强对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社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定期和专项巡察,突出“三个聚焦”,促进社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对反映重大投资失误、社有资产流失、违反财政政策的信访和举报,及时予以查处。

(四)推进民主监督。将社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各级供销合作社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发挥各类媒体、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监督作用,接受社会监督。社有资产管理情况要向本级理事会全体会议、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五)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监督问责机制,制定社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推动形成责任追究与党建、审计、巡察、干部管理等的协同效应。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明确容错免责具体情形和政策界限,推动问责与容错并举。

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重视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年听取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汇报。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承担起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抓好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履行好所辖系统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服务指导职责。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确权工作,盘活社有资产,促进供销合作社集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