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苏忠伍,性别:男,出生日期:1971年03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蔡万里,性别:男,出生日期:1976年08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蔡万大,性别:男,出生日期:1986年10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蔡运美,性别:男,出生日期:1964年03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周明强,性别:男,出生日期:1988年02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屠昌仁,性别:男,出生日期:1981年12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林学荣,性别:男,出生日期:1988年10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林必发,性别:男,出生日期:1966年03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林学亮,性别:男,出生日期:1966年06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蔡万鹏,性别:男,出生日期:1979年02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蔡万西,性别:男,出生日期:1981年04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蔡万北,性别:男,出生日期:1983年09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蔡运亥,性别:男,出生日期:1952年01月出生,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周林村。
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在灵溪镇周林安置小区1-4幢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30327201901031号,项目名称:个人公寓式住宅,建设位置:灵溪镇周林安置小区1-4幢,建设规模:2910.34㎡)后,于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将该建筑实际平面位置总体向西位移约0.17米,现已竣工,建成一幢5层的个人公寓式住宅,建筑面积2908.94㎡。经评估,该个人公寓式住宅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叁佰肆拾肆万叁仟捌佰肆柒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蔡运亥等13户当事人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灵溪镇周林安置小区1-4幢已取得规划许可;
3、《苍南县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报告书》1份,证明房屋建筑实际平面位置总体向西位移约0.17米;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本案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现场情况;
5、受委托书13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事实;
6、《评估报告(苏金汇通温房估字第〔F-2020-060〕号)》1份,证明灵溪镇周林安置小区1-4幢的工程造价是人民币3443847元整;
7、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21〕1号文件1份,证明本案违建情形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2021年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02-00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有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第95号裁量权规定,个人建设超出许可面积(或者许可高度)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内,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经审查,你(单位)在灵溪镇周林安置小区1-4幢建筑实际平面位置总体向西位移约0.17米,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且总建筑面积未超出许可面积。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壹佰玖拾贰元叁角伍分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