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促进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自2月1日起苍南县执行新的垃圾处理费标准,根据生活垃圾“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一起来看看吧: 苍南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先按照自收自支原则,实行乡镇统一收取,用于各自乡镇保洁、转运作业。由于城镇化进度不一、城乡性质不同,收费部门多头,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项目不规范,收缴率低,甚至出现个别乡镇收支不平衡、应收少收不收、支出去向不明等问题,增加财政负担,有损公众利益、政府形象。且随着近几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益重视和逐步推进,原有粗放式投放方式已无法满足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工作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08〕326号)规定,涉及垃圾处理的卫生费、清扫费等取消或归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要求,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价格激励机制。推进收费方式改革,以“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为原则,对非居民用户实行生活垃圾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试行与垃圾分类质量相挂钩的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培养和增强公民及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是促进我县垃圾处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县环卫服务区范围内所有和暂住人口。 每户每月12元,涉及出租屋和建筑工地暂住人员2.5元/人•月。 我县环卫服务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养老机构、沿街店铺、餐饮业、住宿业、旅游业等非居民用户。 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可根据行业类别按人数、营业面积、床位数等收费;也可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 医疗机构垃圾成分相对复杂,客运(动车)类场所人流量庞大,均严格按照分类计量执行;对商住一体门店(俗称通天房)需同时缴纳居民和非居民垃圾处理费;对餐饮单位(夜市排档)室外拓展就餐场地的也需计入营业面积收费范围。 ■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特困家庭,县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破产、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敬老院等免收垃圾处理费。 ■ 对定期慰问环卫工人、支持环卫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小区、村居垃圾分类红黑榜评比中特别突出的居民,积极参加垃圾分类社会服务累积积分的家庭以及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等适当减免垃圾处理费,以促进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 新的收费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苍南县物价局批复的各乡镇环卫有偿服务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