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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20〕45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
法定代表人:杨德选,镇长。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灵信访法处﹝2020﹞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刘某某位于大浃头XX号地块的房屋于2017年经县城新区建设指挥部产权小组鉴定认定为合法房屋,可以给予安置。该房屋经公示后拆除,然申请人未得到安置。申请人无奈下采取信访方式寻求救济,灵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灵信访法处﹝2020﹞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申请人对灵溪镇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灵信访法处﹝2020﹞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因此,申请人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而非直接请求县政府撤销信访决定。其要求撤销信访决定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不符合苍南县拆迁安置政策,被申请人作出灵信访法处﹝2020﹞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苍政办〔2012〕222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符合拆迁安置的房屋面积需达到25平方米以上,取得有效批建手续,或经有效处罚、办理两证。但经调查,涉案房屋不满足上述条件,因此,申请人不符合苍南县拆迁安置政策,但申请人可至灵溪镇拆迁办对涉案房屋赔偿款进行结算。故被申请人作出灵信访法处﹝2020﹞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如对房屋拆迁产权调查小组认定结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查:申请人刘某某位于大浃头村XX号(产权登记表为XXX南-X幢)地块的房屋被拆,至今没有安置,故申请人向信访局信访。之后该信访事项转送至灵溪镇人民政府处理。2020年7月9日,灵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灵信访法处﹝2020﹞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称“经查,你户位于大浃头XXX号地块上的三间房屋,2017年经县城新区房屋产权调查小组调查、认定后公示产权,公示后经认定小组复查核定:该房屋位置上92年航拍图面积类似不足15平方米的建筑影像,未取得有效批建手续,未经有效处罚,未办理两证。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苍政办〔2012〕222号文件相关规定,该房屋不符合苍南县拆迁案子政策,不予补偿安置。”并告知“如对房屋拆迁产权调查小组所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可向苍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灵信访法处﹝2020﹞XX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涉案灵信访法处﹝2020﹞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是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刘某某的信访事项按照其他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理决定是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信访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处理决定,是对申请人能否获得补偿安置等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在作出该处理决定前,未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明显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另外,被申请人作出的“如对房屋拆迁产权调查小组所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可向苍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属于救济途径告知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灵信访法处﹝2020﹞X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 9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