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51/2021-50622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公积金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1-0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公共服务领域全面延伸扩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域跨部门联办改革持续深化,按照市委改革办关于便民利企“一件事”改革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整合住房公积金部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告抵押转现房抵押”和不动产部门“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登记”两个服务事项,优化办理流程,通过事先授权和跨部门在线联办,实现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转现抵押登记“一件事”跑零次。
二、实施范围
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业务。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2020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
四、遵循原则
(一)依法依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线上抵押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线抵押登记跨部门联办的实施方案》(温公积金〔2019〕72号)要求,确保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依法有效,符合贷款风险防控要求。
(二)安全稳定。利用各级政务网和大数据平台,根据属地政府关于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网络安全的相关要求,业务联办部门要采取系统对接、定义标准接口、设置加密防护等信息安全措施,避免业务数据泄露与违规操作等。
(三)便利多赢。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数据网上跑,群众不用跑”。全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线协作,完成业务申请材料线上流转,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转现抵押登记“一件事”的跨部门在线联办。
五、工作流程
按照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要求,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线上办理的流程设置,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转现“一件事”联办流程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获得抵押人委托。借款人和抵押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同时,抵押人一并签署“不动产(预告)抵押登记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转现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起在线业务。在抵押人取得抵押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依照抵押人的委托,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发起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收件受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传输过来的预受理信息后,依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程完成收件受理、审核登簿。
(四)其他工作流程说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转现抵押登记的发证、档案保管、收费、档案核查工作流程,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线上抵押登记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择优确定窗口受理人员,会同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对在线抵押登记预受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及日常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指导培训“一窗受理、延伸服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人员,并对预受理人员办件的差错率进行考核。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须核实抵押人身份,采集并记录相关电子影像材料,确保在线申请及其影像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线抵押登记及其电子影像材料的申请形式均予认可。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负责,并提供查询、下载和打印的渠道。电子证明的效力与纸质证明一致。
(四)双方严格遵循信息安全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保护客户信息不被泄露。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行承担在线抵押登记预受理环节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引起的业务风险和法律责任。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调阅核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线抵押登记的业务档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予以配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予以重视,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若存在差错率高而整改又不到位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暂停在线业务,待整改到位后再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