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陈美娇 因保管不善,将 2-2000-10-043 号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美娇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