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号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苍南县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9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苍政发〔2021〕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灵溪镇渎浦老街(含河滨绿化带)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灵溪镇渎浦老街(含河滨绿化带)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为:横浦村64号、83号、86号、101号、204号、227号、230号、242号、250号、335号、465号、466号、467号、470号、472号、473号、474号、476号、485号、486号、487号、488号、489号、491号、496号、499号、501号、507号、510号、512号、514号、524-1号、528号、529号、530号、531号、538号、539、540号、583号、584、585(产权证号为:00105128)、585(产权证号为:00027829)、586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搬迁期限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和内容为准。但本决定作出之前,本地块被征收人已经同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的,协议有效。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灵溪镇人民大道777号,电话:64761506;
(二)征收实施单位: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地址:灵溪镇玉苍路61号,电话:68850977。
五、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灵溪镇渎浦片区(万紫苑东门)办公室二楼,联系电话:68850977。
六、监督举报电话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64761506。
七、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灵溪镇渎浦老街(含河滨绿化带)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灵溪镇渎浦老街(含河滨绿化带)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1日
附件
灵溪镇渎浦老街(含河滨绿化带)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规范灵溪镇渎浦老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渎浦老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东至渎浦安置小区,南至同安路,西至春晖路,北至萧江塘河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第二条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灵溪镇人民政府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块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征收签约搬迁期限: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搬迁期限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和内容为准。但在本方案公布之前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视为有效。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进行下列活动,造成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被征收人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第(三)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指对经营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准。
第六条 对被征收的房屋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从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在十天内,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3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苍南县公证处现场公证随机选定。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坐落、用途、土地性质、建成年份、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权源的有效证件。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资规、住建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凭证的被征收房屋由灵溪镇确权领导小组就其权属来源、建成年份等有关情况进行认定,其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确认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房屋;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四)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五)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补偿房屋价值的70%计算;
(六)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补偿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以上(三)至(六)项各类房屋,经灵溪镇确权领导小组调查、认定后,如果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实际征迁工作、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腾空搬迁房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再给予补偿安置,由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第九条 在被补偿房屋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在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后,符合我县相关住房保障规定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住房保障;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照县政府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其他补偿规定: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产权为共有性质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得按共有人分户安置。
(二)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之外的其他土地使用面积,不作产权调换;
(三)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的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非居住的附属用房、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五)被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补偿安置形式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未明确的,实施单位可以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一条 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价值,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实施单位在协议签订30天后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套房安置形式,安置地址在苍南县灵溪镇祥和安置小区,该房屋为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被征收人选择套房安置的,可以选择下列安置形式的一种:
(一)不少于被征收合法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安置套房;
(二)按原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套房建筑面积1:4比例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 按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在本县范围内有其他住宅面积的一并计算)。
安置人口是指: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虽有常住人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家庭虽无常住户口,但原常住人口在征收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监狱服刑人员等可计入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计算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为准。
第十五条 安置用房房款结算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价格依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按以下方式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原属直间房的,应安置面积18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80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应安置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结算,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住宅安置房与配套用房的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实行一房一价。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自房屋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其他临时周转房事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间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间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每间2500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2次搬家补助费。
第十八条 奖励和补助措施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已经签订协议并享受奖励优惠政策的,给予认可;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根据实施单位公布的时间节点进行签订协议、腾空房屋进行拆除的,将给予以下的奖励:
(一)签约、腾空奖励
给予每间签约奖15000元;给予每间腾空奖16000元;
(二)选择产权调换价格结算奖励
可以按以下结算方式结算:
(1)原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的房屋补偿金额+室内装饰装修评估补偿;
(2)原房屋占地面积大于25㎡以上的,安置房购买面积同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足100平方米的以100平方米计),以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原房建筑面积以上至原房占地面积4倍的部分,以每平方米3300元计价;原房占地面积4倍以上至180平方米的部分,以每平方米6750元计价。
以上安置房实际交付时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以抽签摸文时市场评估价结算;以上面积中的25%视为公摊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400元计价。
(三)安置房的安置地址选择奖励:
在实施单位公布的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的,在府东三期安置小区房源充足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府东三期安置小区安置。
(四)家庭困难补助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房屋被征收时,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或边缘救助的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0元经济补助。
(五)70周岁以上老人补助
70周岁以上老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给予一次性20000元补助。
凡超过规定时间签约、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但因产权认定滞后、政府其他行为等非被征收人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签约、搬迁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不动产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权属证书及资料移交给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实施单位统一上缴相关职能部门注销。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包括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等情况),由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有产权纠纷的被征收房屋现使用人可提供有效证据并由所在村居(社区)证明房屋权益的,可以暂签补偿协议,作为房屋拆除、权属证书注销及享受奖励政策的依据,待产权明晰后予以落实补偿。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购房款分三期缴纳,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部补偿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作为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在新房认购定位前,被安置人缴付180平方米安置新房的购房款以及超出180平方米部分以抽签摸文时市场评估价结算的购房款;第三期剩余款项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三条 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其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及其它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交纳。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原属国有出让,新建安置房由实施单位统一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办理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本方案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