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7/2021-53217 | ||
组配分类 | 建议提案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石岳钱代表:
感谢您对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县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的《关于要求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建议》收悉,县政府(县人大)已交由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县资规局,现将办理情况综合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建议》与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相一致,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今后一段时间殡葬改革的主要方向。您的建议对我县节地生态葬法改革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我们将予以采纳,并纳入下一步殡葬改革工作之中。
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是我县构建“生态惠民”绿色殡葬改革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之一。您指出的公墓建设和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也十分中肯,主要是公墓不姓“公”价格偏高,与社会大众实际购买力有差距;节地生态公益性公墓供给不足;违建私坟屡禁不止,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您的建议,我们接下来将抓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重点抓好历史埋葬点(私坟)改造。
一是借鉴乐清、永嘉等地经验,通过核查甄别粘贴二维码,在源头上把控私坟零增量。二是加强巡查,坚持私坟“禁新”“零容忍”态度,加大私坟“禁新”力度,依法严厉整治新建、翻新私坟。三是深化“改旧”,对“四边区域”视线范围内私坟,依据我局委托专业设计公司设计的四种方案,选择进行“四化六标准”的生态化改造。
二、6月11日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县坟墓管理和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苍政办〔2021〕24号),7月12日起全县施行,全面停止审批建设“非节地生态型墓地”,就全县违规公墓查处;生态公墓专项规划、建设模式和标准、管理规范;重点工程坟墓生态化迁移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机制等进行总体规定。各乡镇只要在生态公墓专项规划框架内,且符合公墓建设选址条件的,均可统筹建设生态型公墓。根据《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文件精神,公益性公墓属基础设施项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公益性公墓的批准文件可作为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5号令)精神,结合我县林地现状,我县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林地基本符合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审批条件。本着节约使用林地的总体原则,尽量合理规划,少占林地,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三、制定《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联合审批制度的通知》,建立健全从申请到踏勘、召开联席会议、图纸会审、用地审批、合同签订、开工建设、再到验收、价格核定和对外销售的全环节、全链条的公墓建设联合审批闭环机制。
四、制定《苍南县公益性生态墓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公墓价格及其相关服务收费行为,完善公墓作价公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定价条件、定价流程和收费公示体系,建立公墓单位独立建账、专账运行核算机制,健全以成本调查为基础,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公益性生态墓地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价格核定制度,坚决杜绝“边经营边建设”、未经价格部门价格核定违规销售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职能部门加大对节地生态葬法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在公墓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等方面依法依规大力支持,加强土地和省补资金、市补资金等配套措施倾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树立节地生态文明殡葬新风,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地生态葬法改革的良好氛围。
以上办理情况,如有不同意见,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黄崇焕,联系电话:0577-59861689 13958709558(509558)。
苍南县民政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