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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桥墩镇
生成日期 2021-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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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村级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一)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人口中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劳动力。

二、筹资筹劳范围
        (一)适用范围。
         1.筹资筹劳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户外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环境卫生、公共绿化、饮用水工程、照明路灯、文化中心、沼气供能等。

2.对符合当地农村建设规划、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经涉及村议事通过,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3.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筹资筹劳收据、专账等由村经济合作社代为开具和建立。

4.除因防洪、抢险、减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强行以资代劳。
         (二)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⒈非本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⒉农村电网改造、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应由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项目。
         ⒊偿还村级债务、村办企业亏损、进行经营性开发生产等不属于集体公益事业的项目。
         ⒋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5.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个人受益的建设项目。

三、筹资筹劳标准

(一)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具体由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资代劳价格标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

(二)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5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三)工价标准。每年初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资代劳价格标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四、筹资筹劳程序
          (一)提出事项。村级组织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二)形成方案。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村民委员会必须进行公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资金劳务筹集对象和方式、减免措施、项目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管护方式等),提请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还须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正式方案上签字。
        (三)方案审核。方案和决议的会议记录经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限额标准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同意的筹资筹劳项目,村民委员会可申请财政奖补。
        (四)公布方案。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筹资筹劳减免

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低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票数通过后可以减免。
          六、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一)使用管理。
         1.资金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严禁突破限额标准筹资筹劳,不得用惠农补贴资金抵扣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强行筹资筹劳。
         2.劳务管理。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农闲期间。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级组织书面提出。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
        3.工程决算管理。筹资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并在下年度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4.建设项目管理。县、乡镇、村都要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库,将近3年内需要实施的一事一议建设项目按照村民需求程度、工程施工进度等进行排列,便于统筹管理。积极探索“一次议事、分年实施”的民主议事方式,对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近3年内的一事一议项目可集中一次提出进行民主决策。

(二)使用监督。
         ⒈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对违规筹资筹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责令筹资筹劳实施主体限期纠正,并督促其及时退还所筹资金,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省定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报酬。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
         ⒉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筹资筹劳使用情况。
         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村民,要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群众支持的,各级财政要积极给予资金补助。财政奖补要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遵循民主决策、先建后补、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农民筹资筹劳为基础、村集体经济投入为支撑、社会捐助为补充、财政奖补为推动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各级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力度,强化项目工程和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程(试行)》(浙农经发〔2011〕4号)精神,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建立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劳务管理、项目监督管理、公开公示等制度。

        (二)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筹资筹劳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作为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依据。同时要推进筹资筹劳项目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化网络监管平台。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