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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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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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鑫,性别:男,身份证号:532128**********32,出生年月:1996年11月,民族:汉族,住址:平阳县鳌江镇荷莲村,联系电话:158*****895。

2021年11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兴园路与海峡大道交叉口实施了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组织施工人员擅自在苍南县灵溪镇兴园路与海峡大道交叉口挖掘城市道路,造成城市道路的损毁。经现场测量,损毁道路面积2.16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苍综法责改字〔2021〕第02-2015号)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2-02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组织施工人员擅自在苍南县灵溪镇兴园路与成功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上挖掘城市道路,造成城市道路损毁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54项、《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18〕142号)第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系 人:谢尚宝

联系电话:0577-59903311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综合执法大楼203室(翔凤片区旁)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