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1-47848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21〕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1-2021-001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旅游经济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5日
苍南县旅游经济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促进全域旅游事业发展,充分调动旅游组织者的积极性,有效拓展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促进旅游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动山区26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文旅〔202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组织县外旅游者至少游览本县区域内一个A级收费景区或安排在本县品牌旅游饭店(星级、绿色、品质饭店)、推荐酒店、等级民宿住宿的各旅行社。
(二)接待旅行社团队住宿且三年内没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品牌旅游饭店(星级、绿色、品质饭店)、推荐酒店、等级民宿等涉旅企业。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招徕游客总量奖励
招徕国内旅游团队奖励:所有旅行社全年组团总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的,实行分段奖励。3000-5000人,按6元/人予以奖励;5001-8000人,按7元/人予以奖励;8001人以上,按8元/人予以奖励。(境外旅游团队,参照国内团1.5倍金额给予奖励)
(二)大型旅游团队奖励
1.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300人(含)以上大型旅游团队来苍南旅游,在苍南住宿一夜以上并游览两个A级景区(至少游览一个A级收费景区)的,分别给予组团社和地接社2万元、1万元奖励。(境外旅游团队,参照国内团1.5倍金额给予奖励)
2.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500人(含)以上大型旅游团队来苍南旅游,在苍南住宿一夜以上并游览两个A级景区(至少游览一个A级收费景区)的,分别给予组团社和地接社3.5万元、1.5万元奖励。(境外旅游团队,参照国内团1.5倍金额给予奖励)
以上各条款涉及大型旅游团队必须以我县为旅游目的地,大型旅游团队人数不计入全年接待人数总量。
(三)排名奖励
对旅行社招徕游客全年地接总人数达到10000(含)人次以上,且年门票消费额为30万元以上的,依次给予奖励: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1万元。以上排名均以门票消费额为准。
(四)旅游住宿奖励
旅行社组织县外旅游团队来苍南旅游,至少安排游览一个A级收费景区且在我县品牌饭店(星级、绿色、品质饭店)、推荐酒店、等级民宿住宿的,分别对旅行社和住宿单位按10元/间·夜给予奖励。
(五)疗休养奖励
对招徕和接待县外来苍疗休养并在本县品牌旅游饭店(星级、绿色、品质饭店)、推荐酒店、等级民宿安排住宿两夜以上的旅行社,1000人次以内的按10元/人予以奖励,1000人次(含)以上的按20元/人予以奖励。(注:职工疗休养团队需提前报备相关疗休养审批材料且不享受其他政策奖励。)
(六)品牌旅游饭店奖励
鼓励品牌旅游饭店创建,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或同等级别称号)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首次评定为银叶级、金叶级绿色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首次评定为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品牌旅游饭店复评的,当年给予奖励2万元。
(七)旅行社等级奖励
鼓励创建星级旅行社,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于通过星级旅行社复评的,当年给予奖励2万元。
(八)导游职称奖励
鼓励导游队伍建设和发展,对在我县工作期间首次取得中级导游证、高级导游证且在我县参加实际导游工作的,分别奖励5千元、1万元;对获得市、省“优秀导游员”荣誉的,分别给予3千元、6千元的奖励。
三、相关要求
(一)景区门票结算
1.苍南县内旅行社凭门票签单(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供),每个月10日前到相关单位结算上个月的门票款。
2.苍南县外旅行社门票款在景区售票处当场购买,现金结算。
3.大型旅游团队行程要先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结算门票款。
(二)景区人数统计(非大型旅游团队)
1.县内旅行社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份的地接统计材料报送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逾期不报视为上月无地接人数。地接统计材料为:人数月汇总表;门票签单(由景区管理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团队传真确认件(双方旅行社盖章)、行程单、游客名单等;向对方出具住宿和景区门票等结算凭证。
2.县外旅行社组团来苍旅游,由县内旅行社地接的旅游团队人数不计入县外旅行社奖励人数。县外旅行社直接组团来苍旅游的,县外旅行社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该季度的组团统计材料报送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逾期不报视为该季度无组团来苍人数。地接统计材料为:人数季度汇总表;游客名单;旅游合同;行程单;派团单(由景区售票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等。
(三)大型团队申报
对来苍南旅游的大型团队,旅行社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双方合作协议、游客名单表、行程计划等资料;行程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住宿和景区门票的结算凭证。
(四)旅游住宿接待奖励申报
申请单位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份的接待统计材料报送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逾期不报视为上月无接待人数。旅行社提供的接待统计材料为:住宿人数月汇总表;团队传真确认件(双方旅行社盖章)、行程单;游客入住名单、住宿结算凭证等。品牌旅游饭店(星级、绿色、品质饭店)、推荐酒店、等级民宿提供的接待统计材料为:住宿结算凭证;游客入住名单;由旅行社提供的团队传真确认件、行程单等。
(五)等级奖励申报
品牌旅游饭店(星级、绿色、品质饭店)、旅行社的奖励,申请单位需将获得表彰的各级奖励证明报送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六)导游职称申报
申请人需将获得的导游职称证书、在苍工作证明报送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奖励的兑现
(一)所有奖励在次年年初进行一次性奖励。次年年初,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对申请单位上年度扶持奖励统计资料进行专项审核,审计地接总人数、奖励额度及其他项目奖励,审计结果在苍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届时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拨付到各相关单位。
五、监督管理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加强对各旅行社来苍旅游团队业务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消当年度奖励及今后3年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以“零负团费”等方式运作游客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旅游团队在苍旅游期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或者由于旅游企业的过失对苍南旅游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申报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重复申报的。
当年被摘星、取消称号的品牌旅游饭店(星级、绿色、品质饭店)、等级民宿、旅行社,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六、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中涉及的景区是指苍南县境内A级收费景区,等级民宿是指星级民宿、金(白金)银级民宿、侨家乐等级民宿等。
(二)本奖励办法里的旅游团队指的是苍南县外旅游团队,一个团队计一次人数。旅游团队人数以景区(点)签字确认为准,免票人数不计在内,学生团、儿童团、60周岁到70周岁老人团人数减半计算。
(三)本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全年奖励总额不超300万元,单家旅行社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包含品牌旅游饭店奖励、旅行社等级奖励和导游职称奖励)。相关材料报备科室: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科(电话:0577-68881920)。
(四)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奖励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旅游地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7〕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