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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苍南县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1-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2022年度城乡医疗保险征缴缴费工作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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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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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居民;

(二)本县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筹资标准

(一)2022年度本县城乡居民医保(含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145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46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990元/人。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对象,个人缴费230元,县财政补助1220元。

(三)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农村独女户或二女户家庭女儿本人及其父母、县重点优抚对象、现役军人父母以及2022年度出生且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个人不缴费,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三、参保缴费

(一)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25日

(二)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并按时缴费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于2022年1月1日起办理中途参保并缴纳全年个人应缴部分,自缴费月起的第3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续保人员(2021年在保人员),不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支付宝、微信缴费或在已签约代扣的银行账户存入足额资金即可。

(五)新参保人员(2021年未参保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外来人员需携带本县居住证)到属地社区(村、居)办理相关手续。

(六)停保人员(2022年不继续参保人员),需在2021年11月10日前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属地社区(村、居)办理停保登记,未办理停保登记,视为续保人员,系统将会自动扣款。

(七)新增或停保的学生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登记后,报送到学校、幼儿园所在社区(村、居)办理参保缴费或停保登记手续。

 四、缴费方式

(一)银行签约扣缴

        已办理银行批量扣缴签约手续的参保人员,2021年12月23日前在签约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供扣款即可。

(二)微信、支付宝缴费

        对于无法实现银行批扣缴费的,可以在2021年12月25日前使用微信、支付宝进行缴费。在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可为自己和他人进行缴费。

 

(三)银行窗口直接缴费

        通过县农商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邮储银行和温州银行等七家银行窗口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注:新参保人员需参保登记后,待乡镇、医保部门完成核定信息再进行参保缴费。

 五、医保待遇

 

医疗机构类型

市内基层医疗机构

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

普通门诊

报销比例

50%

35%

起付标准

/

100元

年度最高限额

1500元

慢性病门诊

慢性病病种

 

1、高血压2、糖尿病3、肺结核4、冠心病5、支气管哮喘6、慢性肾脏病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8、慢性肝病9、帕金森病 10、类风湿关节炎11、阿尔茨海默病12、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13、高脂血症14、癫痫

报销比例

60% (肺结核70%)

35%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高血压 、糖尿病报销比例为50%)

特殊病门诊

特殊病种

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3、 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6、血友病的治疗7、精神分裂症治疗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9、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10、儿童孤独症治疗

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同住院

医疗机构类型

县内一级

县内二级

县内三级

县外市内

温州市外

一级

二级

三级

住院

报销比例

90%

80%

70%

80%

70%

60%

50%

起付标准

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

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

年度最高限额

20万元

就医实行

转诊备案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省内“一卡通”医疗机构除外)就诊的,需二甲或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书。未办理转诊手续(紧急情况除外)的参保人员,自行到温州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医疗费用先自理25%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

报销比例

70%(医疗救助对象80%)

起付标准

25700元(医疗救助对象12850元)

年度最高限额

385500元(医疗救助对象不设封顶线)

        注:2022年1月1日起,温州市将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市级统筹后的城乡医保待遇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布。

        温馨提醒: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享受本县范围外的其他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医疗费用本县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六、咨询电话

各乡镇医保咨询电话

乡镇

联系地址

咨询电话

灵溪镇

灵溪镇玉苍路61号

64706166

钱库镇

钱库镇文卫路65号

59897157

桥墩镇

桥墩镇松桥西街107号

64611112

藻溪镇

藻溪镇兴洲街119号

64800162

矾山镇

矾山镇环城路2号

68336007

金乡镇

金乡镇文苑路158号

64585031

宜山镇

宜山镇球新路13号

68206607

望里镇

望里镇六龙桥92号

59877129

炎亭镇

炎亭镇文兴大道88号

64540316

大渔镇

大渔镇溪西路5-7号

59902904

莒溪镇

莒溪镇云山街132号

64920117

马站镇

马站镇兴学路44号

64665936

霞关镇

霞关镇望海路17号

64681018

赤溪镇

赤溪镇环海路63号

59950006

南宋镇

南宋镇晨晖路8号

64600065

沿浦镇

沿浦镇新兴街116号

59929398

岱岭乡

岱岭畲族乡人民政府

59929875

凤阳乡

凤阳畲族乡人民政府

59871521

苍南县税务局:59867918

苍南县医保局:6470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