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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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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一、总  

第一条  为了保证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顺利推进,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14〕158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苍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苍政办〔2020〕24号),参照《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办〔2012〕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苍南县沪山内河、萧江塘河、上横河部分河道两岸,具体范围为:沪山内河起于灵溪镇北山村(沪山内河北山下桥),终于灵溪镇山北底村(平阳界);萧江塘河起于灵溪镇大浃头村(苍南大道),终于灵溪镇仓浃村(平阳界);上横河起于灵溪王宅村(萧江塘河),终于灵溪镇江苏村(横阳支江下垟水闸),沿途涉及灵溪镇人民政府。本工程主线及安置地红线范围内均属征收范围。征收与补偿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征迁工作实施完毕止。签订协议和搬迁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时间为准。

第四条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部门;灵溪镇人民政府受补偿部门委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补偿资金由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建设指挥部拨付至灵溪镇人民政府,列入工程成本,组织验收。

第五条  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抢种、私种青苗、树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按《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办〔2014〕158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苍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苍政办〔2020〕24号);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要对补偿规定、支付方式及地基安置方案等进行公告。

第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载明补偿形式、支付期限、安置地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违约责任及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地上附着物调查、丈量、登记、造册、核实等工作,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及补偿结果,签订补偿协议、落实兑现。确定权属人必须准确无误,名称、种类、数量的调查必须科学、公开、公正。权属人应当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理腾空等工作。

二、房屋的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评估时点为本方案公布之日。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增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的补偿金。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属成套住宅,原面积没有超过180平方米的,可以1:1.2增购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安置房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高层套房安置或多层套房安置,安置房价格经评估后,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原属于成套住宅的,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差价,增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原属直间房,且原建筑面积没有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不含18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差价,超过18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但每户增购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三)被征收房屋原属直间房,且原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不含18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结算差价,并不得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购买安置房。

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地基安置形式的,被征收房屋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予以补偿,安置地基上新建建筑面积没有超过180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地基与安置地基不结算差价;选择地基安置形式的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基上经批准所建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最高安置面积1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扣减重置价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  安置房地址或安置地基地址,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就近安置,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套房多层和地基安置过渡期限为24个月、高层套房安置36个月,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同时,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补偿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套房或未完成供地报批建房手续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被征收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安置或供地报批建房手续逾期的,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房屋,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间(户)1500元;100平方米以上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每间(户)2000元;180平方米以上每间(户)2500元。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只支付1次搬家补助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按标准给予2次计算。营业用房、工业用房按照相关的补偿政策,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新建安置房的公共设施费由灵溪镇人民政府按辖区标准减半收取。新建安置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的迁移费详见附件1。

第十八条  除本方案规定外,其他参照《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办〔2012〕222号)第三章规定实施。

三、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不动产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权属证书及资料移交给灵溪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灵溪镇人民政府统一上缴相关职能部门注销。安置点供地办理由灵溪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每间房屋分别予以5000元的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并经验收合格的每间房屋分别予以10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树木、青苗等附着物补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一次性处理,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建设涉及的电力、通讯、水利、供排水等管线迁改,由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建设指挥部联合灵溪镇人民政府对工程全线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迁改方案,由管线产权单位编制迁改预算书并送县财政局审价后,交由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垟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建设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赔偿。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鳌江南港流域江西平原排涝工程(苍南一期)建设指挥部负责补偿并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灵溪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处理和协助临时用地报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红线范围内属于交通、水利、市政等国有公共设施用地的,河道堤防内占用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手续;征收企、事业等单位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批准的规划功能和土地性质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由灵溪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内现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赔付(如有新标准出台,参照新标准执行)。

 

附件:1.构(建)筑物拆迁补偿(助)标准

2.树木名贵物种补偿指导标准

3.竹林果树补偿指导标准

4.田园大面积种植补偿指导标准

5.水产养殖补偿费指导标准

 

 

 

 

附件1

构(建)筑物拆迁补偿(助)指导标准

项目

规  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临时用房

钢  混

平方米

250

自行拆除工资补助

砖  混

平方米

200

自行拆除工资补助

砖  木

平方米

150

自行拆除工资补助

瓦楞、油毡、茅房

平方米

30-50

自行拆除工资补助

地圈梁

钢混基础

平方米

180

自行拆除工资补助

条石基础

平方米

120

自行拆除工资补助

水泥路

地面砼完好

平方米

40


沙石路


平方米

30


水泥道坦


平方米

20-30

按地面情况

水渠

三面光

平方米

80


U型渠


50


洗衣埠头

2平方米以上

300-500


有线电视迁移


130


电话移机


110


空调移机


200


电  表

单项照明用电

150


三相工业用电

1500


水  表

独立表

100


牲  栏

猪栏、牛栏等

平方米

30-50


厕  所


300


坟  墓

每孔

5000


棺木迁移费

1500


骨瓶迁移费

800


零星骨瓶(孔外)

700


注:在规定时间内行迁移坟墓每孔奖励1500元,零星骨瓶每个奖励500元。


 

 

附件2

树木名贵物种补偿指导标准

种类

项目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树木

杉木

柳杉

水杉

胸径16-20公分

150-400

胸径20公分以上,

一事一议

胸径11-15公分

70-150

胸径6-10公分

30-70

胸径5公分以下

15-30

松杂树

胸径16-20公分

150-300

胸径20公分以上,

一事一议

胸径11-15公分

70-150

胸径5-10公分

30-70

胸径5公分以下

700-1500

樟树

胸径16-20公分

400-800

胸径20公分以上,

一事一议

胸径11-15公分

200-400

胸径5-10公分

150-300

胸径5公分以下

30-70

天竺桂

桂花

榕树

胸径16-20公分

500-1000

胸径20公分以上,

一事一议

胸径11-15公分

200-500

胸径6-10公分

100-200

胸径5公分以下

30-70

榕树,桂花(小苗单年种植)5-10元

名木古树

大榕树

珍稀树种



一事一议:种植费、挖苗费、运费、养护费(1年)计算补偿费,能够搬动的木本花卉不予补偿

海枣、铁树


200-400


柏木

树高2米以上

100-300


树高2米以下

30-100


茶花


50-200


海棠

树冠1以上

100-300


树冠1以下

50-100


 

附件3

竹林果树补偿指导标准

各类

项目

规格

单位

单价

(元)

备注

竹林

毛竹


百市斤

50

按实际重量的1.5倍计算

绿竹(马蹄笋)


百市斤

80

水竹、青皮竹


百市斤

30

麻竹、大目竹


百市斤

40

杂竹


百市斤

20

果树

桃、李

树龄6年以上盛产期

400-600


树龄3-6年始果期

200-400


树龄3年以下幼龄期

80-200


柑桔、梨、枇杷、柿子

树龄10年以上盛产期

400-600


树龄5-9年始果期

200-400


树龄5年以下幼龄期

50-150


非正常种植

按市场价补偿


葡萄、猕猴桃、火龙果

2年以上

100-200

铁架:新:6000/亩,旧:4000/亩;棚架:新:4500/亩,旧:2500/亩

2年以下

10-50

杨梅

树龄16年以上盛产期

800-1000


树龄10-15年以上盛产期

400-600


树龄5-9年始果期

200-400


树龄2-5年以下幼龄期

100-200


树龄2年以下幼龄期

30-50


四季柚

树龄16年以上盛产期

800-1200


树龄10-15年以上盛产期

600-800


树龄5-9年始果期

380-650


树龄2-5年以下幼龄期

100-300


树龄2年以下幼龄期

50-100


芭蕉

3年以上

30-50



2-3年

15-30


2年以下

5-10


其他

中草药




按市场价补偿

其他林木果树

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本表中相近林木果树理赔

林圃

每亩补助5000-10000


附件4

田园大面积种植补偿指导标准

单价:元

名称

单位

苗种

幼龄期

生长期

成长期

收成期

备注

青菜

1000

1300

2500

3500

800

小白菜、芥菜、空心菜、白萝卜

大白菜

1000

1300

2500

3500

800

包菜

花菜

1200

1600

3500

4500

1000

木耳菜

韭菜

1000

1600

3000

3500

1000

芹菜、蒜、红萝卜、生姜、葱

玉米

1200

1500

1800

2200

1000


青椒

1000

1600

3000

3800

800

茄子、洋葱

西瓜

1500

1800

3200

4500

1000

香瓜、菜瓜

葫芦瓜

1200

2000

3500

4000

800

露地丝瓜、黄瓜

南瓜

1000

1200

2500

3500

800

露地冬瓜、苦瓜

毛豆

1000

1200

2000

2700

800

露地四季豆、蚕豆、豌豆

扁豆

1000

1200

2000

3000

800


芋头

1000

2200

3000

3500

1200


莲子

1000

1300

2200

3300

1000


番薯

1000

1500

2000

2500

1000


马铃薯

1000

1500

2000

3000

1000


茭笋

1000

1300

2200

3300

1000


甘蔗

1000

2000

3800

4500

1200


西红柿

1800

5000

7000

10000

1500


草莓

3000

5000

9000

12000

1200


荸荠

1000

1500

3000

4000

800


席草

1000

1200

2000

2300

800


桃、李、枇杷、抽、梨

1000

1200

1600

2800

一一

非正常种植

无花果

1000

1200

2500

3500

一一


借用地赔产、征用地当年赔产

早稻:800斤/亩 ,稻:1000斤/亩

按当年政府公布的收购价扣除成30%

注:其他种植作物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本表中相近作物补偿。


附件5

水产养殖补偿费指导标准

类别

标准(元/亩)

备注

一般鱼塘

4000—6000

包含塘内养殖物处理损失补偿、筑塘费、辅助设施费等;无护坡、配套道路及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的作一般鱼塘认定。

精养鱼塘

8000--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