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1-28998 | ||
组配分类 | 规划信息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苍政办〔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小水电绿色可持续长效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小水电绿色可持续长效管理制度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生态修复治理、优化运行调度、规范运行管理、强化行业监管、引导绿色示范水电站创建等措施,保障河流生态健康,推动全县小水电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进大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成果,推进苍南县小水电绿色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苍南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安全监管、现代化提升、配套政策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小水电绿色发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规范运行。妥善处理小水电发电与河流生态保护的关系,着力维护河流生态,全面落实生态流量管理,推动水电站生态调度,规范水电站运行。
(二)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全面落实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推动提升改造,实行标准化管理,保障水电站安全生产。
(三)示范引领、绿色发展。开展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鼓励以流域或区域为单元的示范区建设,通过示范引领,带动水电行业绿色发展。
(四)依法依规、科学推进。正确把握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关系,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科学引导水电向环境友好、管理规范、经济合理转型。
第四条 水利、财政、发改、资规、应急、生态环境、电力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小水电站均应核定生态流量。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应当按照《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文件要求,由苍南县水利局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共同组织核定,对比确定生态流量。
第六条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安全生产进行监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乡镇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小水电站进行生态流量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好受影响范围内村及乡镇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态泄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同时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新建、扩容改造水电站项目在合法取得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相关专项方案并获得审批。新建、扩容改造水电站项目的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设施须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同步投用。新建、扩容改造水电站项目完工,须按相关验收规定通过各个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小水电站要保障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完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运营等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电站引水系统、大坝放水设施、冲砂设施,增设专用生态泄水设施或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流量。
第九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应进行监测监控,根据电站所在河流生态流量监测断面实际情况采用实时流量、动态视频、静态图像等方式收集生态流量泄放相关信息。
第十条 所有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均纳入苍南县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平台管理。同时,应在泄放设施处设立生态流量泄放公告牌,公告内容包括水电站及生态流量泄放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统筹水电站供水、灌溉、生态、发电用水需求,结合来水情况,科学制定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方案,在满足供水、灌溉需求和坝体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方案下泄生态流量,实现小水电站生态运行。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方案由苍南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报苍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态流量下泄方案应参照以下原则制定:
(一)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原则,建立干支流梯级水电站联合调度或协作机制,统筹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生态用水问题。
(二)小水电站应按供水、灌溉、生态、发电的优先级开展生态调度运行。
(三)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应优先考虑供水、灌溉用水需求,以蓄水建筑物自身安全为前提,确定发电取水最低水位线和生态流量泄放最低水位线。低于发电取水最低水位线时,应停止发电,确保生态用水下泄;低于生态流量泄放最低水位线时,应停止生态用水下泄。
(四)小水电站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生态流量下泄。当坝址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等于规定的生态流量时,按“来多少放多少”的原则下泄。
(五)生态流量泄放应体现流量过程,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按总量控制原则分时段泄放。
(六)对枯水期河流水文情势影响大的小水电站,应调整发电运行方式或采取季节性限制运行。
第十三条 苍南县水利局应加强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建立水电站保障下游生态用水安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苍南县水利局应会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不定期开展生态流量下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电站生态流量足额、稳定下泄。水电站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自查1次,形成检查台账备查;苍南县水利局每年至少检查3次。
第十五条 各水电站按照已批准的生态流量下泄方案落实生态流量,监管部门在同步建成的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基础上,分别从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生态流量下泄落实工作、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完好、按要求足额稳定落实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工作正常、并及时按要求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则视为生态流量泄放合格;有一项不满足的,则视为生态流量泄放不合格。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视同合格:
(一)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等需要,县级以上的防汛指挥机构、经信、水利、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相应时段视同合格。
(二)因遭遇地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水电站损毁,水电站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由水电站提出申请,经苍南县水利局核定,电站修复前的时段视同合格。
(三)水电站引水工程检修,检修时段水电站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由水电站报备,经苍南县水利局审核通过,该检修时段可视同合格。
第十八条 根据生态泄流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满足生态泄流要求的农村水电站,苍南县水利局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5日内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后或整改期限届满,苍南县水利局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按《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苍南县水利局直接出具农村水电站整改通知书,抄送电力部门,由电力部门配合执行限制或禁止水电站发电上网:1.一年内生态泄流检查三次不合格;2.一年内生态泄流数据造假两次及以上;3.故意破坏生态泄流设施及其监测、监控设施;4.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5.拒不配合整改。水行政主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视水电站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电站发电运行。
第十九条 有序引导公众参与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积极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水电站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应落实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苍南县水利局是已投入运行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一)小水电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水电站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水电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水电站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水电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水电站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包括:
1. 小水电站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 小水电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小水电站不得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4. 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电站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电站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5. 小水电站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水电站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监管责任单位履职、责任人落实及履责、安全防护措施落实、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深化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规范水电站运行管理,按要求开展总装机1000kW以上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鼓励总装机1000kW以下水电站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
第二十四条 开展电站安全检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运行25年以上小水电站开展安全检测,安全检测每3年开展一次,为监督检查决策提供支撑,督促及时整改,保障小水电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小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对其运行管理的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直接责任,小水电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为防汛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前要组织对大坝(含活动坝)、引水渠(洞)、压力前池、压力钢管、沿渠边坡、电站厂房等主要设施设备的检查,要加强对库区坍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及其它有碍水电站安全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影响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电站厂房、管理房后边坡的监测和防护,发现隐患和险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服从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加强通信设施维护,确保大坝与电站厂房之间,水电站与上下游村镇、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向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送水情、雨情、工情、灾情、洪水预报成果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修理费和折旧费,将防汛安全工作日常经费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维护费用纳入水电站工程建设概算和年度维护运行成本预算。
第三十条 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和自身防汛需要,组建员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落实避险安置场所,提高防汛抢险救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 推动电站提升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和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加快水电站设备设施技术改造步伐,实现提质增效。
第三十二条 推动“机器换人”。鼓励各电站采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管理运行技术,开展电站智慧化改造,实现“无人值班,有(少)人值守”。
第三十三条 鼓励集约化管理。对同一流域或区域上电站进行集中运行、统一管理,提高小水电站群运行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引导生态水电建设。以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和河流生态修复为目标,继续推进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应结合实际,可在下游受影响河段,因地制宜采取增设生态机组、河床清淤、修建生态跌坎、生态堰坝等措施,改善下游河流生态。
第三十五条 完善危废、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管理。小水电站机组使用润滑油冷却的,废机油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签订危废处置协议。生活污水需按照当地生活污水处理要求,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生活垃圾需进行垃圾分类,设置分类垃圾桶,结合当地镇街、村集中放置生活垃圾堆放点,不得自行随意处置。
第三十六条 鼓励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在清理整改基础上,对有条件的水电站,鼓励开展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周边社会和谐、运行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良好的示范水电站。
第三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按照责任分工,定期研究小水电绿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创新政策措施,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合力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充分发挥小水电在生态保护、节能减排、乡村振兴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八条 强化政策支撑。小水电是可再生能源,对水电站发电量全额收购,对技改增容水电站按照规定提高水电综合上网电价,对通过绿色水电示范电站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水电站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在水电站生态调度运行补偿、推动改造保障安全、推动绿色发展方面出台支持政策或优惠措施。
第三十九条 增强公众参与。引导社会参与推动和监督小水电绿色发展,充分发挥水电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政策研究、信息交流方面的作用,引导公众参与对水电站管理工作监督,对水电站安全责任人信息、生态需水检测数据等信息依法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增强公众参与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苍南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