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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灵溪镇横浦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房屋所有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已组织相关部门对《灵溪镇横浦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您的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下列任意一家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联系方式:
1、房屋补偿机构名称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灵溪镇江滨路188号 联系电话:59875536
2、实施单位名称 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地址:灵溪镇玉苍路61号 联系电话:68850977
附件:《灵溪镇横浦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30日
灵溪镇横浦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苍南县灵溪镇横浦城中村改造项目进程,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横浦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补偿范围以苍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灵溪镇横浦村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第三条 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补偿签约搬迁期限:补偿签约、搬迁期限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五条 房屋补偿范围确定公布后,补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导致补偿费用不当增加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被补偿人补偿包括:
(一)被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补偿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补偿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被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补偿房屋(含其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第(三)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指对经营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准。
集体土地征收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已经补偿的,房屋评估时,不计算在补偿价值之内。
第七条 对被补偿的房屋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从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在十天内,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3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苍南县公证处现场公证随机选定。
被补偿人对被补偿房屋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补偿房屋和安置房的评估时点为本方案公布之日。
第八条 房屋补偿范围确定后,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对补偿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坐落、用途、土地性质、建成年份、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补偿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补偿范围内向被补偿人公布。被补偿人应提供被补偿房屋权源的有效证件。被补偿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资规、住建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被补偿房屋的面积,按照被补偿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凭证的被补偿房屋由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就其权属来源、建成年份等有关情况进行认定,其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确认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房屋;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四)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五)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补偿房屋价值的70%计算;
(六)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补偿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以上(三)至(六)项各类房屋,经房屋征收(拆迁)产权调查小组调查、认定后,如果被补偿房屋的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实际征迁工作、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搬迁房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再给予补偿安置,由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条 在被补偿房屋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在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后,符合我县相关住房保障规定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住房保障;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照县政府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补偿规定:
(一)补偿个人住宅房屋产权为共有性质的,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得按共有人分户安置。
(二)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之外的其他土地使用面积,不作产权调换;
(三)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的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非居住的附属用房、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五)被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补偿安置形式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未明确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可以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二条 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补偿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 被补偿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补偿住宅房屋市场价值,结合被补偿住宅房屋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补偿实施单位在协议签订30天后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 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套房安置形式,安置地址在苍南县灵溪镇祥和安置小区,该房屋为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被补偿人选择套房安置的,可以选择下列安置形式的一种:
(一)不少于被补偿合法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安置套房;
(二)按原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套房建筑面积1:4比例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 按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在本县范围内有其他住宅面积的一并计算)。
安置人口是指:被补偿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虽有常住人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补偿人家庭虽无常住户口,但原常住人口在补偿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监狱服刑人员等可计入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计算时间以房屋补偿部门公布的补偿范围公告日为准。
第十六条 安置用房房款结算
被补偿房屋和安置房价格依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按以下方式结算差价:
被补偿房屋原属直间房的,应安置面积18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80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应安置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结算,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住宅安置房与配套用房的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实行一房一价。
第十七条 被补偿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自房屋被补偿人实际搬迁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补偿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供。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其他临时周转房事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补偿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补偿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间1500元;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间2000元;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每间2500元;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向被补偿人支付2次搬家补助费。
第十九条 奖励和补助措施
被补偿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根据补偿实施单位公布的时间节点进行签订协议、腾空房屋进行拆除的,将给予以下的奖励:
(一)签约、腾空奖励
被补偿人按实施单位公布的签订协议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给予每间签约奖15000元;在实施单位公布的腾空时间内按时腾空房屋的,给予每间腾空奖16000元;
(二)选择产权调换价格结算奖励
在实施单位公布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和本方案公布之前签订协议的,可以按以下结算方式结算:
(1)原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的房屋补偿金额+原房屋占地面积以基准地价计算的土地补偿金额+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
(2)原房屋占地面积大于25㎡以上的,安置房购买面积同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足100平方米的以100平方米计),以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原房建筑面积以上至原房占地面积4倍的部分,以每平方米3300元计价;原房占地面积4倍以上至180平方米的部分,以每平方米6750元计价。
以上安置房实际交付时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以市场交易价结算;以上面积中的25%视为公摊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400元计价。
(三)安置房的安置地址选择奖励:
在实施单位公布的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的,在府东三期安置小区房源充足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一套到府东三期安置小区安置。
(四)违法建筑物拆除奖励
违法建筑物所有人能积极配合征迁工作,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给予以下标准补助奖励:
(1)、瓦楞、油毛毡或茅房结构的违法建筑物以每平方米40元计价补助奖励;
(2)、砖木结构的违法建筑物以每平方米120元计价补助奖励;
(3)、砖混结构的违法建筑物以每平方米180元计价补助奖励;
(4)、钢混结构的违法建筑物以每平方米250元计价补助奖励;
(5)、违法建筑物每处(层)再予以2000元奖金奖励。
(五)安置面积奖励
(1)在实施单位公布的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的, 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延续使用至今的后附房或附助用房不单独安置,但可计入原房安置面积或按原占地面积以基准地价予以货币补偿。
(2)在实施单位公布的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的, 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并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后附房或附助用房不单独安置,其面积给予计入原安置面积或原房屋占地面积以房屋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3)在实施单位公布的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的,持有相关合法凭证的现存房屋,于2008年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在合法占地面积上加层的建筑面积部分,经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后,给予计入原房安置面积, 其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六)家庭困难补助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房屋被补偿时,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或边缘救助的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0元经济补助。
(七)70周岁以上老人补助
70周岁以上老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给予一次性20000元补助。
凡超过规定时间签约、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但因产权认定滞后、政府其他行为等非被补偿人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签约、搬迁的除外。
第二十条 补偿实施单位应当与被补偿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被补偿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应同时交出《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补偿实施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被补偿人新房安置后,凭有关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二条 补偿实施单位与被补偿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订协议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等情况),由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做出补偿方案,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告。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有产权纠纷的被补偿房屋现使用人可提供有效证据并由所在村居(社区)证明房屋权益的,可以暂签补偿协议,作为房屋拆除、权属证书注销及享受奖励政策的依据,待产权明晰后予以落实补偿。
被补偿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补偿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安置新房款项缴付方法:共分三期,第一期:产权调换协议签订时,被补偿房屋的评估价扣减被补偿房屋占地征用补偿费后的金额,作为第一期安置新房购房款。第二期:在新房认购定位前,被安置人缴付180平方米安置新房的购房款以及超出180平方米部分以市场交易价结算的购房款;第三期:在新房交付前,结清全部实际款项,安置新房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四条 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其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及其它相关税费由被补偿人自行负责交纳。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本方案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反馈结果:
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苍南县门户网站发布《灵溪镇横浦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期间没有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意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温州市苍南县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