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苍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和承发包操作规程》(苍政办〔2018〕31号)是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和《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制定的,201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6号),对招投标限额标准进行调整,所以《苍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和承发包操作规程》(苍政办〔2018〕31号)招标的额度标准也要进行调整。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6号)。
三、适用范围和标准
本规程适用于法定招标限额以下项目(含村集体项目),即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并明确各乡镇和三个建设平台(县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县城市建设中心、县工业园区建设中心)的项目在本单位发包,其余县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在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发包(直接发包除外)。见第二条、第三条。
四、适用期限
本规程明确实施期限,自2020年9月30日开始实施,试行两年。见第十一条。
五、主要内容
(一)充分发挥项目业主的自主权
新规程与原规程相比,取消随机抽取法、下浮率法、优选随机法等规定,具体发包办法和程序由业主自行决定。见第四条。
(二)明确业主对项目发包过程的规范管理
业主在招标或发包项目前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造价;公开招标或其它形式发包的项目的信息应不仅限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见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
(三)加强乡镇和建设平台招投标中心建设。乡镇和建设平台应配备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开评标场地,应配备专用摇号机、高清监控和拾音器等设备。见第八条。
(四)部门单位加强监管。凡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行为的,依照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管理。见第九条。
六、术语解释
(一)第二条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补助资金达法定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详见《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二)第四条中“业主在发包前应制定发包管理办法”,是指业主应制定与本规程相配套的发包办法,在一定时间段内适用本单位所有项目的统一管理办法,方便统一规范操作,不是一个项目一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