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5/2020-50217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0-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 |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惠企政策“直通车”若干意见》包括工业、服务业、开放型经济、农业等产业政策内容及兑现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工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苍南工业经济、数字经济竞争力,坚定不移走工业强县、数字引领之路,在历年工业经济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
一、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1.鼓励各类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申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都在5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量、基数分别给予10%、3%补贴(扣除上年度实际获得的财政科研项目补助)。实行企业科技投入排行榜制度,定期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先进和落后企业予以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将R&D经费投入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业项目准入、县长质量奖评审。建立企业科技创新“一票否优”制度,对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工业企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019年12月3日翻印 |
2.支持各类公共创新载体梯队培育。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同时获得技术中心与研发中心的,只享受一项资金补助政策)。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8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文件规定予以配套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3.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县政府与高校院所开展院地科技合作的,按合作协议约定的金额给予经费拨付。对通过验收的县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对通过验收的县级科技项目按不高于该项目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同一家企业只能承担1项在研的县级科技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带项目在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和科技帮扶。项目开发纯属公益性的事后补助项目,科技经费补助的最高比例可达项目总投入的100%。规模以上省科技型企业通过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鉴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奖励限1项)。对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引进科技成果项目,且项目成交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和网上技术市场交易补助不重复享受)。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请县政府特殊贡献奖励;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施创新券制度,支持企业充分利用省内外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以及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企业自主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并达到产业化生产要求的,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国防科工单位共建实验室、委托关键技术攻关、开发重点新产品、申报关键技术、落实产学研成果转化并取得积极成效的,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5.支持科技孵化平台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上级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县本级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评价结果在温州市排名前5位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立300万元的创业种子资金,对产业化较好的项目予以5~15万元种子资金扶持;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租金实行前三年“先缴后补”优惠政策,入驻企业前一、二、三年分别享受60%、40%、20%的租金补助。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6.突出发展数字经济。首次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予以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等认证的,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新认定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80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7.深入实施两化融合。支持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技改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以及应用软件等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企业(依据企业统计分类代码),补助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5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新获得省级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市级认定的工业技术软件化示范项目、上云标杆企业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购买云服务费用2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支付使用费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列入国家、省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照级别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30%、25%的奖励,国家级最高奖励100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500万元。经上级经信部门发文确认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按其工厂(车间)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和已享受技术改造补助政策的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8.推进企业“机器换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后,一年内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及土建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验收后2年内达到规模以上的,按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购置和测试安装费等总额的10-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机械手)、智能化生产系统(含单独智能筛选设备、认别设备)等设备的,按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购置和测试安装费总额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温州市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的项目,按智能设备、软件投资额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三大产业领域”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对其中涉及进口国外先进成套设备按其实际发生关税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采购本地制造装备的,再给予采购额2%的奖励。
9.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对县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年度综合评分,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二至三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鼓励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研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实施完成后取得明显成效,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8%,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鼓励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废水重复利用与深度处理技术,以及研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10.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各类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集中供热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监测,给予1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年节能量和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1. 助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绿色制造,促进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列入省、市自愿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节水企业(单位)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列入省绿色企业创建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
12. 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的、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按《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对获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给予财政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50万元。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认定或鉴定的,分别给予3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省级工业新产品最多不超过5项)。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3.支持企业加速上市。拟A股上市企业签订“三所”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向证监会上报上市材料并受理奖励600万元,每延后一年奖励额度递减100万元;企业过会并成功上市奖励300万元;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原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对其之前股份制改造奖励补足100万元。拟香港上市企业签订“三所”协议奖励2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香港证监会受理奖励5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成功上市奖励500万元;每延后一年上市,申报受理和成功上市奖励各递减100万元。企业成功完成境外(除香港外)上市,一次性奖励800万元。中介机构牵头发动并全程服务企业完成香港上市,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奖励50万元。企业香港上市后,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奖励50万元。企业香港H股上市后申报A股上市,可享受A股上市同等奖励政策。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县。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县,根据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规模较大的上市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引导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自然人、法人限售股托管在我县证券机构,县财政按解禁后转让股票贡献县级财政(规费除外)的80%额度给予奖励。签订“三所”协议的拟上市企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70%确定,并缴纳片区指导价的30%作为上市履约保证金,在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返还。在苍上市企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70%确定。
14.鼓励企业场外市场挂牌。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后奖励100万元[S1] ,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原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成功挂牌后对其之前股份制改造奖励补足50万元。温州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并对我县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鼓励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资本市场挂牌,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励20万元;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的,奖励2万元。
15.建立政府与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县政府设立总规模5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不超过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不超过15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或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IPO材料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或收回;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垫付金额”,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
16.鼓励上市企业在苍投资。上市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苍南的,按照投资苍南金额的0.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于融资额度超过6亿元,并有50%以上投资苍南的,可按“一企一策”的方式办理。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苍南的,按投资苍南金额的0.1%比例,给予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新三板企业挂牌后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苍南的,按投资苍南金额的0.2%,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7.引导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2万元奖励。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以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之前3年(投产未满3年的以实际完整会计年数为准)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3年全额奖励。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按文件执行年度起,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入库增值税[2] (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3年全额奖励。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特殊性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县财政按其县级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或激励员工,县财政按其股权转让行为所贡献县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18.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照章纳税,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经综合考评被列为县“功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考评列为前十名的企业负责人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名奖励10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奖励3万元。对年度纳税销售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度工业产值增幅超25%以上的,且纳税销售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入库税收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1亿元的工业企业,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分别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200万元。对“三大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4000万(含)-1亿元、1亿(含)-2亿元、2亿(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超基数部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基数对应四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5个点、3个点、2个点、0个点计算,最高奖励2000万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第一登记奖励门槛可降低至3000万元。入库税收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奖励方式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19.鼓励企业升规创新。对年度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规下工业企业年度纳税销售额一次性超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五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以认定上一年度到补助前一年度中最高值为基数,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支持企业引进推行6S生产管理模式、实施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对按现代企业生产管理模式管理、企业管理高效有序,经考核达到县级现代企业制度及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0.实施企业分类指导。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上工业A类企业(含不占指标小升规企业),以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按实际租用厂房面积补助厂房租金2-5元/月/每平方米(按年亩均税费20万元(含)-30万元,补助2元/月/每平方米;年亩均税费30万元(含)-40万元,补助3元/月/每平方米;年亩均税费40万元(含)-50万元,补助4元/月/每平方米,年亩均税费50万元以上的,补助5元/月/每平方米),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不占指标小升规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上工业A类企业,当年给予企业减免100%土地使用税;当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3] 上年增长10%(含)-20%的企业,按新增地方留成的20%予以补助;当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 增长10%(含)-20%的部分按企业新增地方留成的20%予以补助,增长20%以上的部分,按新增地方留成的30%予以补助。
21.支持优质企业小微园集聚。对竣工达产后亩均税收达30万(该标准根据省市调整为准)以上的小微园(按园区建筑面积1500平方折算成1亩的标准计算),给予小微园开发运营单位亩均税收超出部分奖励,无配套和物业管理,且未经县级以上认定的小微园,不予奖励。
22. 工业“标准地”项目达产奖励。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的“标准地”供地企业,若通过达产验收,则享有以下受奖权利:(1)组建产值超10亿的企业集团,则按土地出让金的20%给予奖励;(2)达产验收时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按土地出让金的15%给予奖励。若企业未通过达产验收,则不享有以上受奖权利,且三年内不得享受县级其它相关财政奖励政策。
四、着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23.培育信息化集成服务提供商。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24.提升企业品牌质量。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贡献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县长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2万元。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5.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和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验收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10万元奖励;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省标准创新奖的企业(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AAAA级、AAA级、AA级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AAA级、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26.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苍南县域内的,每件给予9000元补助[U4] [U5] ;对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且在专利授权后,再补助3000元。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本县域内依法注册或设立的、上年代理授权的本县发明专利不低于30件且本年度增幅不低于15%的专利代理机构,对增长部分每件补助2000元,最高补助5万元;对信用良好、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县域内科技型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予以贴息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只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只)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引导知识产权运用提升。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文化产业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参考《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规定执行。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发展温州新动能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号)中有的条款,因我县暂无符合项目没有列入本政策的,若有企业符合申报条件,采取“一事一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量=上年度研发费用-上年度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如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量计算结果为零或负数的,都视同为零;如上年度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低于50万元,不予享受增量补贴。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基数=上年度研发费用-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增量。研发费用的增量、基数取税务、统计两部门比较值的低值。财政科研项目含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产学研项目,不含科技政策奖励项目。“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县级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苍南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苍委发〔2018〕41号)、《苍南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苍政发〔2018〕7号)、《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苍金融办〔2017〕44号)、《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补充意见》(苍金融办〔2018〕2号)、《关于修改苍南金融办〔2017〕44号文件的通知》(苍南金融办〔2018〕46号)、《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县的若干意见》(苍委发〔2013〕99号)予以废止,停止执行。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市监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6] 。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类型 | |||
一、 |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 |||||
(一) | 鼓励各类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 |||||
1 | 对规上企业上年度税务部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补助政策 | 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和文件) | 组织实施 | |||
(二) | 支持各类公共创新载体梯队培育 | |||||
3 | 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 | 县经信局 | 组织实施 | |||
4 | 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 县经信局 | 组织实施 | |||
5 | 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中心奖励 | 县科技局 | 受理 | |||
6 | 县级企业研发中心奖励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7 |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8 |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研究院奖励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9 |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 | 县科技局 | 受理 | |||
10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11 | 县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奖励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12 | 开发重点新产品、申报关键技术、落实产学研成果转化补助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三) |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 |||||
13 |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14 | 县级科技项目补助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15 | 其他上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 县科技局 | 受理 | |||
16 | 省级新产品鉴定奖励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17 | 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引进科技成果项目奖励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18 | 科技特派员项目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19 | 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配套奖励 | 县科技局 | 受理 | |||
(四) |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 |||||
20 |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配套奖励 | 县科技局 | 受理 | |||
21 | 企业使用创新券补助 | 县科技局 | 受理 | |||
22 |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23 | 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24 |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25 | 企业自主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并达到产业化生产要求的补助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26 |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国防科工单位共建实验室、委托关键技术攻关、开发重点新产品、申报关键技术、落实产学研成果转化的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五) | 支持科技孵化平台发展 | |||||
27 | 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 县科技局 | 受理 | |||
28 | 国家、省、市级、县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29 | 众创空间全市评价结果奖励 | 县科技局 | 受理 | |||
30 | 县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租金优惠政策和创业种子资金补助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
二、 | 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 |||||
(六) | 突出发展数字经济 | |||||
32 | 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33 | 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34 | 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费用补助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35 | 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补助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36 | 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37 | 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七) | 深入实施两化融合 | |||||
38 | 两化融合技改 | 县经信局 | ||||
39 | 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40 | 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41 | 省级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42 | 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43 | 省级、市级工业技术软件化示范项目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44 | 省级、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45 | 政府采购第三方云服务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46 | 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补助 | 县经信局 | 组织实施 | |||
(八) | 推进企业“机器换人” | |||||
47 | “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 县经信局 | 制定细则组织实施 | |||
48 | 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补助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九) | 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考核 | |||||
49 | 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奖励 | 县发改局 | 受理 | |||
50 | 节能技术改造 | 县发改局 | 受理 | |||
51 | 节水改造 | 县发改局 | 受理 | |||
52 | 实施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煤改气及利用其它清洁能源等项目 | 县发改局 | 受理 | |||
(十) | 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 |||||
53 | 各类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集中供热项目补助 | 县发改局 | 受理 | |||
54 | 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监测补助 | 县发改局 | 受理 | |||
55 | 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补助 | 县发改局 | 受理 | |||
(十一) | 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 |||||
56 | 省、市自愿清洁生产项目 | 县经信局 | 组织实施 | |||
57 | 省绿色企业创建项目 | 县经信局 | 组织实施 | |||
58 | 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 | 县经信局 | 组织实施 | |||
59 | 浙江省节水企业(单位)、温州市节能降耗示范企业 | 县经信局 | 组织实施 | |||
(十二) | 提升创新公共服务水平 | |||||
60 |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61 | 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的、隐形冠军培育企业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62 | 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63 | 省级工业新产品、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三、 |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 |||||
(十三) | 支持企业加速上市 | |||||
64 | A股上市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65 | H股上市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66 | 境外(除香港外)上市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67 | 上市公司迁入我县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68 | 法人股托管我县证券机构,解禁后转让股票按县级财政贡献80%额度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69 | 签订“三所”协议的拟上市企业地价按70%确定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十四) | 鼓励企业场外市场挂牌 | |||||
70 | 新三板挂牌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71 | 新三板公司迁入我县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72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十五) | 建立政府与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 | |||||
73 | 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十六) | 鼓励上市企业在苍投资 | |||||
74 | 上市首发融资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75 | 上市再融资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76 | 新三板定向增发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十七) | 引导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 |||||
77 | 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78 | 企业所得税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79 | 增值税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80 | 资产重组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81 |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82 | 风险投资者或激励员工股权转让奖励 | 金融服务中心 | 受理 | |||
(十八) | 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 |||||
83 | 功勋企业、功勋企业家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84 | 纳税销售首超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85 | 入库税收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十九) | 鼓励企业升规创新 | |||||
86 | 小升规一次性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87 | 小升规“三免两减半”奖励 | 县经信局 | 组织实施 | |||
88 | 现代企业制度及管理创新示范企业 | 县经信局 | 制定细则组织实施 | |||
(二十) | 实施企业分类指导 | |||||
89 | 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上工业A类企业租赁补贴 | 县经信局 | 组织实施 | |||
90 | 市领军(龙头)工业企业、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上工业A类企业税收奖励 | 县经信局 | 组织实施 | |||
91 | 土地使用税优惠 | 县税务局 | 受理 | |||
(二十一) | 支持优质企业向特色小镇和小微园集聚 | |||||
92 | 入驻小微园企业补助 | 县经信局 | 组织实施 | |||
(二十二) | 工业“标准地”项目达产奖励 | |||||
93 | 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的“标准地”供地企业,通过达产验收的奖励 | 县经信局 | 组织实施 | |||
四 | 着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 |||||
(二十三) | 培育信息化集成服务提供商 | |||||
94 | 受理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奖励 |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
95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奖励 | 县经信局 | 受理 | |||
五、 | 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 |||||
(二十四) | 提升企业品牌质量 | |||||
96 | 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贡献奖、市长质量奖奖励30万元、2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97 | 获得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98 | 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县长质量奖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99 | 浙江省知名商号给予10万元的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00 | 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的给予以10万元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01 | 获得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给予2万元的 | 县市监局 | 制定细则组织遴选 | |||
(二十五) | 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 |||||
102 | 国际、国家、省、市标准化组织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组长工作的企业(组织)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03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企业(组织)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04 | 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05 | 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06 | 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07 |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组织)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08 | 获得省标准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09 | 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AAAA、AAA、AA的企业(组织)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10 |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AAA、AA的企业(组织)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二十六) | 推动知识产权发展提升 | |||||
111 |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12 | 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企业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13 | 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14 |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15 | 新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16 |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17 | 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18 | 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19 | 新认定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20 |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21 | 首件发明专利申请且获得授权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122 | 新认定的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奖励 | 县市监局 | 受理 |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1.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或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认定后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三年内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的标准确定;对范围包括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的创业贷款及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等3项贷款(不重复计奖),按照贷款日均余额的0.5%予以补偿。
2.鼓励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保险机构在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内。对保险机构按年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0.5%进行风险补偿,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若全县保险机构申报补助总额超过控制总额,则按各保险机构申报金额占全县申报总额比例进行分配。
3.积极培育创投产业。对在苍注册的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标准确定);其中投资苍南企业或项目的加大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的80%标准确定)。对年地方综合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可安排2名金融人才引才奖励(奖励额度按人才个人薪酬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确定);每增加200万元地方综合贡献,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以10个名额为上限。
4.鼓励科技型企业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科技小额贷款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
二、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
5.提升旅游产品品质。对成功创建国家AA、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新创成A级、AA级和A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奖励25万元、40万元、100万元,创成后每年维护补助金额分别为1万元、2万元、3万元,连续补助三年。对按“中心(协会)+农户”等运作模式,正常经营、作用发挥明显的乡村旅游服务中心(协会),经认定,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和省级“慢生活”休闲旅游示范区称号的乡镇(社区)、村,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特色旅游村,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旅游A、AA、AAA级厕所,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获得市级自助旅游营地驿站和自驾车房车营地、市级特色旅游客栈,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特色旅游消费(购物)场所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果蔬采摘基地、省级中医药养生基地等省级特色旅游项目创建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绿色旅游饭店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三星级(银宿)、四星级(金宿)、五星级(白金宿)的民宿,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鼓励普通民宿的改造提升,对普通民宿、良好民宿、精品民宿分别给予每间客房6000元、8000元、10000元补助。
6.支持旅行社招徕游客。旅行社年接待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到苍南景区游玩的累计10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分别奖励30元/人、10元/人。旅行社年组团人数1000-2000人、2001-4000人、4001-6000人、6001-8000人、8001-10000人、10000人以上,分别奖励每人5元、6元、7元、8元、9元、10元。对苍南县旅行社年地接达到5000(含)人次以上,且年门票消费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依次给予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万元,第三名0.5万元奖励(以上排名均以门票消费额为准)。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200(含)人、300(含)人、500(含)人以上的动车团来苍南旅游,在苍南住宿一夜以上并游览两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至少游览一个A级国有收费景区)的,分别给予组团和地接的旅行社各5千元、1万元、1.5万元奖励(入境游客按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大型汽车团队来苍南旅游,在苍南住宿一夜以上并游览两个A级景区(至少游览一个A级国有收费景区)的,分别给予组团和地接的旅行社1万元和0.5万元、1.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境外旅游专列,参照国内团1.5倍金额给予奖励)。对旅行社组团来本县旅游,并在本县旅游星级、绿色、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安排住宿的,分别对旅行社和住宿单位按10元/间·夜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省星级品质旅行社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7.扶持壮大会展业。经商务部门同意,在本县举办展位数80个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奖励举办单位每个展位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含电商企业)外出参加省、市商务部门支持的国内展(博)览会,奖励50%展位费,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万元;老字号、名品企业参展,展位费给予100%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设立“苍南专区”的公共部分给予100%补助。企业参加采购对接会,老字号、名品企业外出参展,市外省内给予补助1000元,省外给予补助2000元,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1万元。以上会展属境内展会,奖励也可由组展单位统一申报,资金拨付组展单位。
8.鼓励协会开展公共服务。商贸行业协会应积极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或开展行业发展基本情况课题调研等工作。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我县商贸行业发展。
9.持续做强电商产业。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商企业,给予其租赁的办公场所(含仓储用房)12元/平方/月,每家企业全年不超过10万元。电商快递业务量每100万件给予1万元补助,全年不超过10万元。支持投资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其投入的硬件、软件以及广告推介的相关费用,一次性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上年度B2C网络零售额或B2B网络交易额分别突破1亿元或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
10.持续促进商贸业发展。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管理且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呈正增长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餐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限上企业年度营业额与上年同比增长15%、30%、50%、8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批发、零售、住餐企业两个年度营业额均需分别达8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每年评出20家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或商品市场进行扩建、改造(包括租用)的项目,总投资达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含装修不含土地投资,下同),按当年投资额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经乡镇验收合格新建、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连锁经营企业当年每增加10个连锁回收站点再奖励2万元。
11.引导传统商贸业在继承中创新。被评为浙江餐饮名店、中国餐饮名店(或中华餐饮名店),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80万元、35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12.引导服务业提档升级。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环比上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首次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且次年营业额呈正增长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非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与上年同比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每年评出20家重点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创建行业标准化试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服务业企业建设公共信息平台,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3A级以上(含)物流服务业企业购置现代物流配送车辆按买价8%给予补助。首次被评为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13.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成长型文化企业的、“文化+互联网”创新企业、重点数字创意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被国家部委、省、市列为重点文化建设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集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县委宣传部批准,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文化产业类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6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根据企业及展会级别分别给予1-3万元补助。经县委宣传部批准,文化企业参加上级宣传部门指定的大型文化展会并设立独立主题展馆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以政府名义在大型文化展会设立独立主题展馆的,原则上给予实报实销。对文化企业产品在展会中获得各类国际、国内奖项的,经县委宣传部认定后,按最高不超过8万元予以奖励。对重点文化企业举办的,不以直接营利为目的,旨在提升我县文化产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活动,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我县非遗资源产业化为主营范围的文化企业(研究所、工作室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4.支持文化企业均衡发展。对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经营满一年并产生税收的文化企业,其经营用房给予租金补助10元/平方米/月,最多不超过5年。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成长型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的我县文创企业,在享受文化产业园区有关租金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财政租金专项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支出。对园区内、园区外文化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分别补助100—1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80—100元/平方米(不超过8万元)。文化企业购置的专业设备、设施,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投入资金50%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文化产业创新项目经审核最高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如有与温州市相关奖励政策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实施综合环境优化工程(包括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标识设置、装置艺术设置)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大型文化活动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各级工艺美术大师创办的文化企业(研究所、工作室等)入驻县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经营并购买产权的,按购买金额的15%给予专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买后未满5年进行转让的,专项补助款由政府予以收回后,给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五、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16.鼓励体育项目活动举办。在全县范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市级(含)以上的重大影响力体育品牌赛事的体育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我县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非政府投资的运动休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县级运动休闲优秀项目、示范基地建设等,经认定,均给予实际总费用10%、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7.加快打造体育产业品牌。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奖励3万元;获四星级、五星级的健身服务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六、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18.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多样化发展。镇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按建设投入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级按建设投入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家每年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运行达标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星级每年给予运营补助,五星5万元、四星3万元、三星1.2万元。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老年人数量,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资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资助经费经评估合格后发放。
19.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扩容提质。自建用房或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并投入使用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每个床位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和1500元(租赁用房的分5年发放)给予补助。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县级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关于促进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苍政办〔2009〕181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苍政办〔2016〕13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6〕135号)、《关于促进商贸流通扩大城乡消费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5〕240号)、《关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扶持意见》苍政发〔2015〕241号、《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6〕134号)、《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经济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6〕10号)、《关于加快推进浙闽省际专业市场群省际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苍政发〔2014〕187号)、《关于印发苍南县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苍财建〔2010〕99号)、《苍南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苍财行〔2018〕70号)等文件予以废止,停止执行。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S7] 。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旅体中心、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类型 |
一 | 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 ||
1 |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 ||
(1) | 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组织实施 |
2 | 鼓励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 ||
(2) | 受理与银行合作的保险机构的相关补助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组织实施 |
3 | 积极培育创投产业 | ||
(3) | 受理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金融人才的奖励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财政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4 | 鼓励科技型企业保险 | ||
(4) | 受理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补助 | 县科技局 | 组织实施 |
二 | 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 | ||
5 | 提升旅游产品品质 | ||
(5) | 受理新创建的A级(2A、3A、4A)旅游景区、A级(A、2A、3A)景区村庄、旅游服务中心的奖励 | 县旅体中心 | 受理 |
(6) | 受理创建休闲旅游示范区的乡镇村和国家、省、市级旅游特色村的奖励 | 县旅体中心 | 受理 |
(7) | 受理旅游受理旅游A、2A、3A级厕所、市级自助旅游营地驿站和自驾车房车营地、市级特色客栈、特色旅游消费场所,省级果蔬采摘基地和中医药养生基地等省级特色旅游项目创建的奖励 | 县旅体中心 | 受理 |
(8) | 受理首次获得国家绿色旅游饭店称号的企业的奖励 | 县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9) | 受理评为银、金、白金级旅游民宿的奖励 | 县旅体中心 | 受理 |
(10) | 受理普通民宿、良好民宿、精品民宿每间客房的补助 | 县旅体中心 | 受理 |
6 | 支持旅行社招徕游客 | ||
(11) | 受理旅行社招徕游客的奖励 | 县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12) | 受理首次获得省星级品质旅行社称号的企业的奖励 | 县文广旅体局 | 受理 |
三 | 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 ||
7 | 扶持壮大会展业 | ||
(13) | 受理企业在本县举办展会的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14) | 受理企业外出参加展会的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8 | 鼓励协会开展公共服务 | ||
(15) | 鼓励商贸协会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发展课题调研或政府活动 | 县商务局 | 受理 |
9 | 持续做强电商产业 | ||
(16) | 受理新列为国家、省、市、电商产业园的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17) | 受理经认定入驻电商园的电商企业租赁补助 | 县商务局 | 受理 |
(18) | 受理电商快递业务量每100万件的补助 | 县商务局 | 受理 |
(19) | 受理投资建设独立电商平台且运营1年以上的补助 | 县商务局 | 受理 |
(20) | 受理电商平台网络运营的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10 | 持续促进商贸业发展 | ||
(21) | 受理营收正增长的限上批零住餐业的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22) | 20家重点商贸企业的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23) | 受理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或商品市场进行扩建、改造(包括租用)的项目补助 | 县商务局 | 受理 |
(24) | 受理经乡镇验收合格的回收站点的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11 | 引导传统商贸业在继承中创新 | ||
(25) | 受理评为中国、浙江餐饮名店的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26) | 受理国家、省、市级称号企业的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27) | 受理首次命名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的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12 | 引导服务业提档升级 | ||
(28) | 受理服务业企业税收提档升级、企业规下升规上的奖励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29) | 受理首次升规且次年营业额正增长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 县发改局(县税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30) | 受理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增长的奖励 | 县发改局 | 受理 |
(31) | 受理20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 县发改局 | 受理 |
(32) | 受理通过国家、省、市、县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 县发改局 | 受理 |
(33) | 受理服务业企业建设公共信息平台的奖励 | 县发改局、县商务局 | 受理 |
(34) | 受理3A级以上(含)物流服务业企业购置配送车辆的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35) | 受理新认定3A、4A和5A级物流服务业企业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四 | 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 ||
13 | 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 | ||
(36) | 受理国家部委、省、市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企业、重点数字创意企业、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建设项目的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受理 |
(37) | 受理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方面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受理 |
(38) | 受理文化企业参加文化产业类展会的补助 | 县委宣传部 | 受理 |
(39) | 受理企业产品获得各类国际、国内奖项的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受理 |
(40) | 受理重点文化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文化活动的补助 | 县委宣传部 | 受理 |
(41) | 受理非遗资源产业化文化为主营企业的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受理 |
14 | 支持文化企业均衡发展 | ||
(42) | 受理入驻园区满一年且产生税收的文化企业的租金、园区内外经营用房装修补助 | 县委宣传部 | 受理 |
(43) | 受理文化企业购置设备设施的补助 | 县委宣传部 | 受理 |
(44) | 受理文化产业创新项目的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受理 |
15 | 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 ||
(45) | 受理被国家部委、省、市评为重点文化产业园(文化创意街区)的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受理 |
(46) | 受理文化产业园(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实施环境优化工程、开展大型文化活动的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受理 |
(47) | 受理工艺美术大师创办的入驻县级(及以上)创意园并购买产权的文化企业的奖励 | 县委宣传部 | 受理 |
五 | 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 ||
16 | 鼓励体育项目活动举办 | ||
(48) | 受理经认定的重大影响力体育品牌赛事的体育企业和社会组织、非政府投资的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县级运动休闲优秀项目示范基地的奖励 | 县旅体中心 | 组织实施 |
17 | 加快打造体育产业品牌 | ||
(49) | 受理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奖励 | 县旅体中心 | 组织实施 |
(50) | 受理四星级、五星级健身服务业的奖励 | 县旅体中心 | 组织实施 |
六 | 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 ||
18 |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多样化发展 | ||
(51) | 受理镇级、市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奖励 | 县民政局 | 受理 |
(52) | 受理纳入年度运营考核评级为达标、三星、四星、五星的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补助 | 县民政局 | 受理 |
(53) | 受理运行达标的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社区(村)居家养老中心的补助 | 县民政局 | 受理 |
(54) | 受理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社会服务机构的补助 | 县民政局 | 受理 |
19 | 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扩容提质 | ||
(55) | 受理床位达50张(含)以上的非营利性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的补助 | 县民政局 | 受理 |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省、市对外开放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一、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
1.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项目,或总投资超过2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研发人才、设备购置以及经认定的研发服务外包等研发投入,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含基金公司),按当年度其投资我县项目的实到外资,给予每万美元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含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超3000万美元的,对其投资我县项目的实到外资,给予每万美元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要求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前3年按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确定。
3.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符合我县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强度、环境要求等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4.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重大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不含)按照1‰-3‰、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兑现,以促进项目加快落地投产。
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并购
1.高水平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我县企业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分别给予其投资主体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我县企业和县外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照上述标准及县市企业的股份占比给予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奖励标准上浮10%。
2.支持企业实施境外并购。苍南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外企业(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实际总部在苍南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本土跨国公司发展。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展生产加工贸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营销网络、资源开发、境外系列服务站,按照年度实际中方投资总额达到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的项目上浮10%奖励。
4.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展设立工厂、资源开发与开采、收购兼并等活动,按照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万美元奖励500元,每个境外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加快推进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对我县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的,当年完成境外承包营业额30万美元以上的,每万美元补助500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1.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外贸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下达的任务性境外展和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列入苍南县境外重点展的展会,给予展位费70%补助,同个展会最多补助2个展位,单次展会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8万元;外贸企业参加苍南县境外重点展的人员费给予70%补助,每家企业一次不超过1.5万元,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万元。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列入一般展,给予展位费50%补助,单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8万元。企业在国内参加国际性展(博)览会,摊位费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2万元。外出参展均需提前到商务部门预登记。
2.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给予最高50%的奖励,每只商标奖励不超过2万元。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的,对所产生的认证、检测等相关费用给予最高50%的奖励,每项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
3.支持新型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我县新获省级和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试点),分别给予总额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用于扶持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转型升级项目。
4.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经商务部注册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10万美元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完善外贸预警机制。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60%的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我县企业、行业协会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的,律师费给予50%补助,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积极培育重点外贸企业。根据企业对外贸易数据排名,每年评选出20家自营生产型(出口额达400万美元以上)、5家的流通型(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进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贸企业,由县政府授予“苍南县重点外贸企业”称号。
7.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境外营销、扩大进口。外贸企业进行出口产品对外宣传推广的视频、画册等宣传品制作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外贸企业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网等国际网站开展产品营销活动的入网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自本政策出台后,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外经贸相关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境外市场推介等活动,资料费、场地租金和专家授课费给予8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企业扩大进口,进口达100万美元以上企业,进口额按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文中所指外贸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且实际开展外贸业务;文中所指各行业协会、商会为注册地在苍南县范围内的县级社团组织。房地产企业(项目)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申报“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政策的企业均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均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独角兽企业”指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关于印发苍南县2012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意见》苍政办﹝2012﹞354号文件,随文废止,停止执行。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类型 |
一 | 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 | ||
1 | 支持招引新动能重点项目 | ||
(1) | 受理新增外资产业项目的财政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2) | 受理世界500强企业、总投资超过2亿美元和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3) | 受理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4) | 受理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二 |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并购 | ||
1 | 高水平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 ||
(5) | 受理新批境外经贸合作区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2 | 支持企业实施境外并购 | ||
(6) | 受理境外并购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3 | 支持本土跨国公司发展 | ||
(7) | 受理本土跨国公司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4 | 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 | ||
(8) | 受理境外投资项目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5 | 加快推进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 ||
(9) | 受理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三 | 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 ||
1 |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 ||
(10) | 受理参加境外展会和人员费补助 | 县商务局 | 受理 |
(11) | 受理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补助 | 县商务局 | 受理 |
2 | 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 | ||
(12) | 受理国际商标、认证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13) | 受理出口名牌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3 | 支持新型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
(14) | 受理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4 | 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 ||
(15) | 受理服务外包执行额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5 | 完善外贸预警机制 | ||
(16) | 受理出口信保保费补助 | 县商务局 | 受理 |
(17) | 受理贸易救济案件律师费补助 | 县商务局 | 受理 |
6 | 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境外营销、扩大进口 | ||
(18) | 受理宣传品制作补助 | 县商务局 | 受理 |
(19) | 受理入网费补助 | 县商务局 | 受理 |
(20) | 受理外经贸相关活动补助 | 县商务局 | 受理 |
(21) | 受理进口额奖励 | 县商务局 | 受理 |
关于加快农业农村产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转型发展新动能,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在历年涉农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一)龙头企业奖励。首次获得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晋升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追加3万元、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示范性合作社(家庭农场)奖励。首次获得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晋升为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追加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品牌农产品(林产品)奖励。首次获得农业农村部中国名牌农产品,农业农村厅浙江名牌农产品,林业局浙江名牌林产品,温州市名牌农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参展补助及奖励。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省外参展给予每家农业企业8000元补助,省内市外参展的给予每家农业企业5000元补助,市内县外参展的给予每家农业企业3000元补助,县内参展给予每家农业企业1000元补助。
经批准的参展企业产品获得国家、省、市农博会金奖或同级别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展会每个参展企业参展产品不限,参与评奖限3个以内(含3个)不同产品。同一年度同一产品(产品按商标分类)在不同展会获不同级别奖项的,可执行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获多个同级别奖项的只执行一次该级别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农产品认证奖励。首次获得有机认证、良好规范认证(GMP、GAP)的农产品给予获证企业3万元奖励,每年度成功续证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认证2个以上(含2个)农产品的,首证或续证奖励减半。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给予获证企业5万元奖励,每三年成功续展的农产品给予奖励2.5万元。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森林食品基地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三年通过复查换证的农产品给予5000元的奖励。
(六)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奖励。对申报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承办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复查认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农村居民素质提升工程建设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在县内培训的,人均不高于1000元,以取得苍南县农民学校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为计数;委托市内县外培训的人均不高于1500元、市外省内培训的人均不高于2000元,以取得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学员数计。
(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课时计算补助,培训100-200(含下不含上,下同)课时每人补助500元;培训200-500课时每人补助700元;培训500课时以上的每人补助1000元。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学费全额补助。
(三)村民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协议,按每场次600元补助。对组织活动健全、教育培训全年达20场次以上的承办单位和行政村,年终经考核验收,每个承办单位和行政村分别给予5000元补助。
(四)苍南名小吃厨艺技能等特色实用人才培训。培训合格的学员开店创业并按统一店招装修营业,经审定合格,分别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其中低收入农户给予2万元补助。
(五)农村居民创业培训考核评定。经考核后按30%评定优秀单位,优秀单位给予3万元以奖代补。
三、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一)农资经营规范化建设。农资经营单位经过考核评分,达到相应标准和分数的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星级示范店标准要求评分在80分,奖励1万元,每超过1分增加补助资金500元;四星级示范店标准要求评分在90分,奖励2万元,每超过1分增加补助资金500元;五星级示范店标准要求评分在95分,奖励3万元,每超过1分增加补助资金500元。
(二)农业标准化建设奖励。对企业(或组织)主导制订农业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县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或组织)主导修订或参与制订农业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县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的奖励,上级已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三)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奖励。经批准新建农产品快速检测室10平方米以上并正常对外公开服务的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农业企业每年度开展快速检测服务给予15元/批次奖励,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奖励数据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为准。
四、支持农业产业提升建设
(一)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全县全年实地测产评选水稻优秀高产示范方12个(含优质稻米生产基地2个),每个示范方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万元;粮食高产示范方或高产攻关田产量突破浙江农业之最产量或创省当年最高产量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温州市最高记录产量或创市当年最高产量的给予5万元奖励,突破我县最高记录产量给予2.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以获得最高档奖励为准。
(二)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
1.农机购置补贴。对已列入中央、省、市补贴目录的且列入我县重点推广的农业机械设备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50%。
2.“平安农机”示范创建。对成功创建的“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村、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3万和1万元的资金补助。
3.农艺农机融合。水稻生产主体应用基质育秧(含水稻壮秧剂)的,按单价给予40%的补贴。
(三)农村能源生态建设
1.农业农村节能与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示范项目。集中连片安装太阳能热水器50台以上,每台补助不高于2000元,每示范村、点最高不超过20万元;村庄太阳能路灯统一安装10盏以上,每盏补助不高于80%;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基地农用太阳能杀虫灯统一安装10盏以上,每盏补助不高于5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沼气综合利用项目。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补助400元/立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沼气入户补助不高于3000元/户,沼气入户示范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沼利用”示范点最高不超过20万元;沼肥配送应用补助不高于300元/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农村能源后续服务体系项目。农村能源后续服务组织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免费集中供气的沼气工程,并为农村沼气用户提供日常运行维护检修,维护沼气用具和沼气管道等,结合沼气供气实际用户数,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4.农作物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对加装秸秆切碎还田装置的每台补助3000元;对秸秆中小规模综合利用项目每吨补助20元;对秸秆收贮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农作物秸秆打捆机开展秸秆收集作业的补贴标准为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70%。并对完成农作物实际收集量给予每吨补助50元。
5.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点项目。完成监测运行和送检任务的监测点每年补助不高于12万元。
(四)现代农业产业提升发展
主要支持发展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粮油产业、蔬菜产业、水产养殖产业、果品产业、畜牧产业、中药材产业、茶业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食用菌产业等。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审定投资额的50%,公益性准公益性的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审定投资额的80%。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本政策所列的奖补对象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如正文无明确表述,均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苍南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关于印发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类型 |
一 | 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 ||
(1) | 龙头企业奖励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2) | 示范性合作社(家庭农场)奖励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3) | 品牌农产品(林产品)奖励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4) | 参展补助及奖励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5) | 农产品认证奖励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6) | 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奖励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二 | 支持农村居民素质提升工程建设 | ||
(1) | 农村实用人才培训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2) | 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3) | 村民素质教育培训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4) | 苍南名小吃厨艺技能等特色实用人才培训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5) | 农村居民创业培训考核评定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制定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
三 | 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 ||
(1) | 农资经营规范化建设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制定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
(2) | 农业标准化建设奖励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3) | 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奖励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四 | 支持农业产业提升建设 | ||
(1) | 粮食绿色高产创建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2) | 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受理 |
(3) |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制定细则组织遴选 |
(4) | 现代农业产业提升发展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制定细则组织遴选 |
苍南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县产业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提高财政奖补资金兑现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全面实施惠企政策“直通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苍政办〔2019〕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苍南县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奖补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申报指南,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统一申报兑现。实行产业政策奖补项目正面清单制度,原则上清单之外的项目不予兑现。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在苍南县域内注册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家出资企业申报产业政策优惠适用“一事一议”。房地产企业、小微企业园、PPP等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按规定不得申报享受我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
第二条 奖补项目分类
奖补项目分为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
(一)资格定补类。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等资格享受相应具体奖补金额或比例的项目。该类项目根据相关证书或文件进行申报,快速兑付,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组织集中批量申报。
(二)数据核校类。指需要结合第三方共享数据和利用专业审计报告对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进行核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主管部门委托,审计产生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审查遴选类。指由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奖补项目遴选办法,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或集中评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主管部门委托,审计产生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具体奖补项目的归类,在申报指南中予以确定。
第三条 兑现办理流程
奖补项目的办理原则上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报阶段。各主管部门及时向申报单位主动推送符合申报条件提示信息、告知相关优惠政策,并指导申报单位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具体以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或可通过第三方数据共享的,一律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提交。其中资格定补类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无需提供申报材料;数据核校类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申报单位在申报阶段需提供相关凭证并填写数据清单以供核校;审查遴选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向受理主管部门(是指直接受理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下同)提交相关材料。
奖补项目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各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在达到奖补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
(二)审批阶段。产业政策奖补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资格定补类,由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证书和文件受理查重后直接公示办理;数据核校类,由各主管部门在申报指南中明确受理审核办理程序;审查遴选类,由各主管部门按照遴选细则相关规定审批办理。
(三)公示阶段。拟奖补项目审定后当日,由各主管部门提交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
(四)资金拨付阶段。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受理主管部门凭系统形成的电子审批单向申报单位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登记的银行基本账户拨付奖补资金。申报单位领取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奖补项目具体流程由各申报指南确定。相关奖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兑现申报时限
各奖补项目具体组织申报时间以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每个阶段涉及的办理时限要求,由各产业政策申报指南确定。
奖补项目从“申报、审批、公示、资金拨付”全流程采用限时办结模式,其中:资格定补类项目办理(从提交申报到资金拨付)最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数据核校类项目办理(从申报截止到资金拨付)最长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须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允许再增加25个工作日;审查遴选类项目办理(从申报截止到资金拨付)最长时间不超过50个工作日。
上述“提交申报”指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
第五条 奖补资金查重
申请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须遵循以下查重规则:
(一)同一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二)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三)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我县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四)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人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人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项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
(五)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在同一所属期限内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类型参照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核遴选类区分,具体由主管部门确定[S8] 。
(六)“项目”是指奖补项目申报的具体名义、事项或项目内容,须由申报单位在申请表中填写。
第六条 预算支出管理
各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科学合理测算,细化项目实施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预算建议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至各主管部门。
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产业政策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制定工作计划,发布申报通知前,及时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提出兑付申请。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用款计划,确保各部门尽快兑付资金。
各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归口管理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绩效自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推进奖补资金统筹使用,对执行进度较慢的奖补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兑现产业政策奖补项目。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申报单位对申报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相应奖补资金,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同时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
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建立奖补项目大数据,完善奖补项目查重机制,防范多头申报,重复补助。申报单位重复申报并享受奖补资金的,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相应奖补资金。
各主管部门要将奖补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同时要结合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完善产业政策。审计部门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有偏差,责令其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主管部门要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组织申报单位开展奖补项目绩效自评,并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开展主管部门再评价。财政部门要选择数据核校类和审查遴选类中的部分重大项目进行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产业政策及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产业政策解读;编制相关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及时提出经费追加申请;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确认工作,严格资金审核内部流转管理(参照审批表单见附件),审查资金兑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以及审查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奖补资金情况;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产业政策绩效评估。
(二)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牵头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加强监督检查。
(三)其他部门职责。人社、统计、市监、大数据、税务、人行、银保监等部门配合提供奖补项目共享数据,协助开展奖补项目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财政局等部门承担。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附件:1.苍南县产业政策奖励兑现资金审核工作底稿(资
格定补类[S9] )
2.苍南县产业政策奖励兑现资金审核工作底稿(数
据核校类[S10] )
3.苍南县产业政策奖励兑现资金审核工作底稿(审
核遴选类)
附件1
苍南县产业政策奖励兑现资金审核工作底稿
(资格定补类[S11] )
部门审核序号 | 定补 年第 号 | |||||
资格定补认定过程 | ||||||
认定类别 | 补助金额 | 依据文件 | ||||
主管部门内部审核环节 | ||||||
**局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 **局领导审批意见: 审核人: | |||||
备注:如资格认定企业名单过多,可将企业资格定补认定过程以excle文件形式做附件。
附件2
苍南县产业政策奖励兑现资金审核工作底稿
(数据核校类)
部门审核序号 | 核校 年第 号 | |
数据核校与认定过程 | ||
奖励标准和条件 | ||
数据核校过程 | ||
奖励认定结果 | ||
主管部门内部审核环节 | ||
**局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 **局领导审批意见: 审核人: | |
备注:如主管部门内部审核有会议纪要,请以正式会议纪要文件作为附件
附件3
苍南县产业政策奖励兑现资金审核工作底稿
(审核遴选类)
部门审核序号 | 遴选 年第 号 | |
审查遴选过程 | ||
奖励标准和条件 | ||
审查遴选过程 | ||
审查遴选结果 | ||
主管部门内部审核环节 | ||
**局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 **局领导审批意见: 审核人: | |
备注:1.如主管部门内部审核有会议纪要,请以正式会议纪要文件作为附件。
2.如审查遴选过程文件较多,可制定目录页,相关材料备查。
中共苍南县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