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苍南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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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苍南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苍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苍政办〔201597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扩面提标有关事项的请示》(苍住建〔202059号)等文件要求及肖剑常委副县长的批示,决定对苍南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人均18平方米,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

二、核准的保障面积: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减去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

三、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每平米12/月;低保边缘家庭为每平方米9.6/月;人均年收入不高于苍南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为每平方米7.2/月。

四、保障家庭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家庭现有房产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五、根据《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1777号)的规定,已在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房承租的家庭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六、新标准实施时间: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自202011日起实施。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苍南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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