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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 发布日期: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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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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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轻微违法界限备注
1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首次发现,少于3处的或已经设置但位置不明显的,应认定为轻微违法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三)、(四)项首次发现并当场整改的,应认定为轻微违法
3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发现之日起1天内补报的,应认定为轻微违法
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的处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发现之日起7天内补全所缺学时的,应认定为轻微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