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19〕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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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19〕89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望里镇镇前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胡碧群,镇长。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望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便函〔2019〕5号《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 申请人要求依法公开神山村1999年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及土地面积等相关土地权属资料和文件等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系苍南县望里镇神山村村民,近年来,神山村土地确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申请人要求依法公开神山村1999年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及土地面积等相关土地权属资料和文件等事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根据 2019年5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便函﹝2019﹞5号《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一)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申请人于2019年4月份就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被申请人并未正式受理,后申请人再次于2019年5月28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才依法予以受理。(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申请人认为:“2016年全县乡镇撤构并,原钱库镇望里社区和合作社区合并成望里镇。根据上述相关文件要求,本单位只能提供2016年恢复建制镇后,并与当事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密切相关的正式发文文件,且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集信息的义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因此,被申请人以全县乡镇撤构并为由认为其无法提供申请人要求依法公开的材料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为撤构并后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由其负责对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另外,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等文件精神,认为其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集信息的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并未要求被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也没有要求其向其他组织收集信息。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应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便函﹝2019﹞5号《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法律法规适用错误,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一、依法撤销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便函〔2019〕5号《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二、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限期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依法公开神山村1999年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及土地面积等相关土地权属资料和文件”。2011年望里镇人民政府并入钱库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重新设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未由本单位保管。被申请人于6月14日作出《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便函〔2019〕5号),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于当日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其复议申请书中也明确陈述2019年6月14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当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客观上不存在时,行政机关必须且只能依法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告知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也是合法的答复方式之一。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档案资料未由被申请人保管。根据苍委办[2011] 74号文件,在区划调整中被撤销建制的乡镇,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县档案馆移交,部分档案确因工作需要,经县档案局同意,可由调整后锁在新建制镇代管。当时望里的90年代至2011年的档案全部移交给新建制镇(钱库镇人民政府)。2016年,苍南县全县乡镇撤构并,原钱库镇望里社区和合作社区合并为望里镇。被申请人只能提供2016年恢复建制镇后与当事人生产、生活、科研等密切相关的正式发文文件。并无申请人所要求的关于“依法公开神山村1999年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及土地面积等相关土地权属资料和文件”的档案。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便函[2019]5号),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依法公开神山村1999年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及土地面积等相关土地权属资料和文件。同时上述申请表上备注:“杨某等人在2019年4月19日已向望里镇政府镇长等领导申请上述信息公开事项”。2019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2019〕5号)。2019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便函〔2019〕5号),称:“杨某:本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了你提出的关于“要求依法公开神山村1999年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及土地面积等相关土地权属资料和文件”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现就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如下: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2016年,全县乡镇撤构并,原钱库镇望里社区和合作社区合并成望里镇。根据上诉相关文件要求,本单位只能提供2016年恢复建制镇后,并与当事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密切相关的正式发文文件,且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集信息的义务。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县档案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咨询。……”2019年8月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上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重新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苍南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便函〔2019〕5号)、苍委办〔2011〕74号文件、苍委办明电〔2016〕30号文件、杨某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交的2019年4月份信息公开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可以确定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 申请人提出的其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被申请人未正式受理属于程序违法等观点,无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答复称只能提供“与当事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密切相关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县档案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咨询。……”等内容属于依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开始实施,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2019年6月14日作出《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便函〔2019〕5号)时仍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答复,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及《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被申请人作为镇人民政府,神山村在被申请人行政区域内,该村土地承包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属于被申请人行政管理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在履行土地承包相关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有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且不仅限于正式发文文件,被申请人认为只能提供恢复建制后的正式发文文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已履行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其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涉案政府信息不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述相关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便函〔2019〕5号《关于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收到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