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黄万米,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9年10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万算,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49年11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张国庆,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9年01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万共,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78年12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薛秀丽,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62年01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万卷,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88年09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万品,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57年03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成信,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52年06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后街;
黄运右,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70年06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万斗,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4年04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张红梅,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51年12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国晓,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91年03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万会,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81年12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国甫,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81年10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运正,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57年10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万年,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5年03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陈国邦,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82年02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运双,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2年08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运进,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57年06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运寿,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7年06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运银,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4年02月,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上黄村;
黄国赵,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83年12月,住址:杭州市江干区茂悦府。
本机关于2018年2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4月1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30327201505003号,项目名称:旧村改造建房,建设位置:宜山镇上黄村(E18地块),建设规模:5372㎡,许可建设第1、3幢5层坡屋顶个人成套住宅),其中当事人徐翠娥于2015年4月已故、黄成木于2015年1月已故、张正绸于2017年10月已故。你(单位)于2014年开始建设,现状为第1幢已建成一幢12间5层尖顶混凝土结构的个人公寓式住宅,整体向西南移位1-2m不等,每间底层高5米,超审批高度0.82m,长12.83m,超审批长度0.83m,建筑面积为3300.25㎡,第3幢已建成一幢12间5层尖顶混凝土结构的个人公寓式住宅,整体向西南移位2-4m不等,每间底层高5.05米,超审批高度0.87m,长12.8m,超审批长度0.8m,建筑面积为3300.25㎡;总建筑面积为6600.5㎡,超出原许可面积1228.5㎡。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2019年11月29日,江苏金汇通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咨询估价报告,第1幢评估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008313元,第3幢评估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008313元,总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016626元。该处违法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籍证明1份、人口信息16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宜山镇上黄村E18地块第1、3幢已取得规划许可;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证据证明宜山镇上黄村E18地块第1、3幢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事实;
4、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当事人直系亲属、承建人、项目审批牵头人、证明人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其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
5、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房屋现状坐标、底层高度、底层长度、建筑面积、面积与建筑施工图不符;
6、房地产咨询估价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筑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016626元。
2020年3月1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以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相关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于30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叁元捌角贰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缴至苍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1000020993840420600;账户名称: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执收单位代码:4035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