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47/2020-15992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0-0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转发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紧急敏感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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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

为及时了解掌握和快速处置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紧急敏感情况报告工作,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紧急敏感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浙市监办〔2019〕54号)有关要求,结合温州系统实际,现就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紧急敏感情况报告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突发事件紧急信息报送和紧急敏感情况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紧急敏感情况报告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报送责任。辖区内一旦发生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了解掌握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要确保信息报送及时、高效、准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紧急敏感情况报告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着力增强信息报送主动性。各地各单位要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发挥基层协管员、网格员、宣传舆情员、网评员作用,主动发现紧急敏感信息;要积极利用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完善紧急信息通报机制。对辖区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发事件,要按照《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紧急信息参照范围及标准》(见附件)和报送时限等要求,第一时间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对可能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的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可能引发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特种设备、消费维权等领域突发事件的紧急敏感情况、预测性信息,应加强分析研判并积极报告。

三、切实保障信息报送质量与时效

(一)报送内容:要按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终报事件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送。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内容。续保应包括事件进展、调查详情、后续应对措施等内容。终报应包括事件定性、事件产生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内容。

(二)报送时限:突发事件信息和紧急敏感情况实行逐级上报,各县(市、区)局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的同时要向市局报送。必要时可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向省局报送。对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要力争在事发后的30分钟内向市局电话报告,并力争1.5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对一般级别突发事件,要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对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办要求核报的信息,原则上电话反馈不得超过3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书面报送的信息,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三)报送方式:各地各单位要简化信息报送程序,除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送紧急信息外,可充分利用政务钉钉等新手段提升紧急信息报送的时效性。

值班电话:88589010

传真号码:89660110

综合宣传处电话:89660169

 

附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紧急信息参照范围及标准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紧急信息参照范围及标准

 

一、突发事件信息

(一)特种设备类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或者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的。

(二)食品安全类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4.疑似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涉及中小学生、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群体性事故。

5.在本行政区域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可能存在关联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药品、医疗器械类

1.问题药品流入本辖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或出现不良反应死亡病例的。

3.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药品安全事故的。

4.疑似与疫苗质量相关的致死或群体性事件。

注:以上所述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参照此范围和标准。

(四)产品质量类

1.在较大区域内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

2.因计量器具量值不准或停止工作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超过50万元以上,或者引发50人以上的聚集事件。

(五)消费维权类

事件较为复杂,有较大影响面,需要由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协调力量和资源处置的事件。

(六)行政执法类

1.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受伤人数在1人以上,或车辆等设备严重毁坏,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市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3.不服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集体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点上访,一次参与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聚众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上访,一次参与人数达到10人以上;或聚众堵塞公路等公共场所,一次参与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事件。

二、紧急敏感情况

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较大舆论热点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有可能演变为突发事件的紧急敏感情况,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的同时,要向市级市场监管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