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仓储场所消防安全

  • 发布日期: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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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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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仓储场所存储管理


1. 仓储场所应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

2. 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同意,并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3.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4. 库房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02仓储场所消防措施管理


1. 仓储场所禁止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

2. 仓储场所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3. 仓储场所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对吸水口、吸水管等取水设备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措施。
4. 仓储场所的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
5. 寒冷地区的仓储场所,冬季时应对消防水源、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设施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03库房堆放物品管理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