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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苍南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苍农〔2020〕11号)

  • 发布日期: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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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ND65-2020-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异地搬迁工作,现将《苍南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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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苍南县扶贫老区工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苍南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开展新一轮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扶贫异地搬迁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步伐,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第二条  要充分认识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重要性。异地搬迁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抓手,是优化城乡人口布局、实施新型城市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事关搬迁农户切身利益和区域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经过多年实践,我县异地搬迁取得显著成效。

乡村两级基层组织要关心关爱搬迁农户,倾听群众意见,解决实际困难,消除稳定隐患。要深入宣传各类异地搬迁的政策措施和实际效果,做实做细搬迁农户的政策处理等工作,确保搬迁群众对相关政策充分了解、真心接受。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扶贫异地搬迁的范围为我县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扶贫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五条  我县农业农村部门(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扶贫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乡(镇)人民政府为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异地搬迁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实行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坚持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红线和底线,建立负面清单,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走样、平稳有序推进。

1、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2、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3、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统一小区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并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统一小区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

4、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5、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鼓励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城市、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6、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逐级向下分解搬迁人数指标,不得将搬迁人数列入相关考核。

7、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七条  改善搬迁农户生产生活。按照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的要求,把改善生产生活作为异地搬迁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1、切实保护搬迁农户权益。引导和鼓励搬迁农户以自主经营和经营权流转、参股等形式,盘活利用迁出地的土地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水利设施和老年人托养中心。

2、支持搬迁农户创业就业。支持迁入地企业吸纳搬迁低收入农户就业,对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定额税收减免、社保补贴。把搬迁低收入农户作为就业帮扶重点,优先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服务,优先安排其到迁入地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社会管理和公益性岗位就业。重视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优先提供培训、就业帮扶服务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得人为设限将搬迁农户排除在迁入地各类政策覆盖范围外,不得出现对搬迁农户的失管现象。

3、保障搬迁农户平等享受迁入地公共服务。妥善解决搬迁农户子女就学问题,可由其自主选择继续留在原居住地所在学区就学或到迁入地所在学区就近入学。将搬迁农户纳入迁入地的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等服务。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确保搬迁老年户老有所养。

4、创新搬迁农户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搬迁农户迁出地和迁入地双重管理、双向服务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由迁出地的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党员联系、村民联系制度。落实迁入地的社区管理制度。

第八条  搬迁方式分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自然村整村搬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第九条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无论哪种方式搬迁,要拆除旧房,若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第十条  县扶贫主管部门在及时启动扶贫异地搬迁实施计划,同时按规定做好项目公告公示,指导乡镇和行政村开展搬迁工作,乡镇和行政村逐村逐户做好搬迁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在安置小区和谐融合。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  各安置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将扶贫异地搬迁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的省补政策不叠加享受。已纳入上述异地搬迁计划和范围,并符合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相关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可叠加享受水库移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用于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人均80平方米的限额标准按项目实际用地需要予以下达。

第十五条  各部门、乡镇应根据权限,减免安置小区审批、建设、维护等环节的相关规费。鼓励搬迁小区建设主体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安置房按揭贷款、信用贷款。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住房及项目实施主体等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费减免,尽可能降低有线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对安置小区的车位、电梯等设施建设和收费标准可报县级政府审批适当调整。对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已征缴入库的资金按照谁征收、谁退付原则办理退付手续。对符合村集体经济修建保障性住房占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时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充分考虑特困户、老年户、残疾人家庭的实际困难,配套建设一批国有、集体共有的产权房和廉租房。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剩余的套房、店面、工具房一般用于异地搬迁户公平竞争认购村或集体持有。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一)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拆除旧房为准(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二)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并拆除原房为准;

(三)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并拆除原房为准。

历年搬迁计划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应由各乡镇向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提出变更计划申请。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异地搬迁项目的立项要求:

(一)异地搬迁应以户为单位进行申报,原则上申报对象应为户主。

(二)下山搬迁的农户只能享受一次下山搬迁补助,其建房用地或集中安置用地,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实施,按人均80平方米的限额下达建设用地指标,遇特殊情况需由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三)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必然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的省补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四)已纳入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计划和范围,并符合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相关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可叠加享受水库移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安排。

(五)分散安置自行购房的搬迁农户,所购房屋必须具备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两证合一的需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契证。分散安置自建住房的搬迁农户,所建房屋必须符合乡(镇)、村规划,具备规划许可证。

(六)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迁入地必须为温州市行政区域内。

(七)搬迁人口数以项目申报时户籍实际在册家庭户人数为依据,各乡(镇)应结合实际从严把关,做好公示(在项目实施村居及乡镇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在待批复期间发现已死亡人员或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剔除并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根据乡镇上报名单进行审核,最终核准人数以县扶贫办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户籍不在本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异地搬迁扶持范围:

(一)因分户导致户口编号不同,但户口本登记地址相同;

(二)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凭大中专院校证明);

(三)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及初级士官(凭部队证明);

(四)户口被注销的服刑人员(公安部门证明);

(五)其他特殊人员,由镇(乡)政府上报县扶贫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九条  下列对象不列入异地搬迁扶持范围:

(一)户籍标注为非农业户口人员;

(二)县扶贫办同意搬迁批复前已入职的财政供养人员(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医生、教师、国有企业员工等);

(三)已享受过有关异地搬迁扶持政策的人员;

(四)其它按法律或相关政策不能享受异地搬迁政策的人员。

第二十条  异地搬迁农户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整村搬迁的申报及立项

1.有搬迁意愿的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需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充分了解本村全体农户搬迁意愿,农户搬迁前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2.村民委员会对自愿异地搬迁农户进行核实,并明确告知搬迁后要将搬迁农户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并纳入复垦计划,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土地指标应用于建新区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结余的收益由政府统筹主要用于安置小区建设等。如确达到整村搬迁条件要求的,需组织搬迁农户填写《异地搬迁农户计划申请表》,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

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优先立项。

3.乡(镇)收到申请后需主持召开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讨论通过后邀请相关部门对意向安置地进行实地勘察(集中安置),同时与搬迁农户统一签订老房拆迁(退宅)协议书。

4.乡(镇)人民政府需对搬迁农户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前期工作提出初步意见,连同搬迁农户的退宅协议书、户口本、安置地意向书以及有关部门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县扶贫办审定。

5.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经所在县政府审批同意、市政府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不得片面追求100%农户搬迁率。

(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的申报及立项程序

1、在每年3月前,有搬迁意愿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负责对搬迁对象的低收入农户身份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明确告知搬迁后要将搬迁农户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并纳入土地复垦计划,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土地指标应用于建新区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结余的收益由政府统筹主要用于安置小区建设等。同时组织拟搬迁农户填写《异地搬迁农户计划申请表》,并与其签订老房拆迁(退宅)协议书,后将收集的搬迁农户资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对搬迁户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搬迁户有关老房拆迁(退宅)协议书、户口本、不动产登记证、契证、房价评估报告单、新房照片及《下山搬迁资金申请表》等材料报县扶贫办审定;

4、非集中安置搬迁农户,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需提供购买房屋契约,乡镇对其所购房屋进行鉴定,确认非违章建筑并填写上报《苍南县异地搬迁分散安置购买(自建)房屋确认表》(附件)。

第二十一条  搬迁农户联建安置实施流程。乡镇政府根据年度农民异地搬迁计划,向县扶贫办提出书面申报文件。申报文件需提供以下材料:搬迁村人员规模、安置对象、户数、人数、安置用地规模、拟定安置点、房屋分配初步方案等(跨乡镇搬迁的需迁出、迁入地乡镇同时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扶贫办统筹安排年度搬迁项目专项用地指标联系函,乡镇要及时上报土地农转用报批(自然资源部门),实施主体到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乡镇根据相关部门确认搬迁地块安置规模,确定上报安置对象,由扶贫办审批后,办理相关供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要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实施的低收入农户搬迁人数和计划报县扶贫办。然后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省、市扶贫办。经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同意后,于每年年初下达年度异地搬迁项目计划。各乡(镇)要根据下达的年度异地搬迁项目计划,及时将异地搬迁户的有关资料输入扶贫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农民联建安置项目业主为搬迁对象或相关村、乡镇。安置点在规划区内要以公寓式套间形式安置,规划区外允许独立式联建安置。安置点应由搬迁村所在乡镇给予安排落实,各乡镇建设平台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安置点所在村可按安置建筑面积10%作为村级安置房奖励,不再安排土地安置留地。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免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异地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廉租房(免租房)产权性质为国有;入住廉租房(免租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的低收入农户,可享受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六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异地搬迁中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标准补助;对省级扶贫重点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标准补助。其中属于集中安置的,直接补助给低收入农户的资金23400元和非低收入农户为8400元(以省里文件为准),其余部分统筹用于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异地搬迁分散安置(自行购房或零星自建)的,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可直接全额补助给搬迁农户。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补助按《苍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苍财农〔201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搬迁完成后,乡镇要及时将实际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上报县扶贫办以便统一录入数据库,每年8月底前要将当年完成搬迁农户数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作为省补助资金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  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可根据市、县相关规定享受异地搬迁差异化补助政策。

第三十条  可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统筹本级财政投入和其他相关资金加大补助力度,根据搬迁方式、安置方式、人员性质、搬迁地性质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补助。各地要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本级资金、各级结转结余扶贫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加大对低收入农户搬迁补助力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应按要求落实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县级扶贫部门要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录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将扶贫资金分配等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扶贫异地搬迁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扶贫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的绩效因素。

第三十三条  对挪用扶贫异地搬迁土地指标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并收回用地计划指标。对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等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并存在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非法买卖异地搬迁农户安置指标、房屋。

第三十五条   严禁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凡骗取(套取)异地搬迁农户安置指标和补助资金,冒报虚报异地搬迁对象和人数的,经发现查实,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借异地搬迁名义炒卖房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

苍农〔2020〕11号--关于印发《苍南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