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邓伦来,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65年3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
邓招足,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65年5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
梁奕椒,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65年4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
梁世强,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9年10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
梁世衡,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9年9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
杨冬英,性别:女,民族:汉,出生年月:1957年9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灵浦街;
邓墩钭,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44年1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
李崇悻,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58年7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
邓招旺,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1年3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德记巷;
邓招成,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66年7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
邓伦庆,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7年11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
邓德福,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6年10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
邓德将,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9年7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
易济坤,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93年2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坑源村;
邓明干,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0年9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
邓德悻,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4年2月,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双益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0年9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0年3月25日,你(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30327201001005号,项目名称:个人公寓式住宅,建设位置:凤池乡双益安置点A-3幢,建设规模:4360.5平方米。你(单位)于2010年3月至2010年年底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具体情形包括:1、底层超高;2、底层隔墙布局改变;底层后部地面下挖0.34cm并以现浇板面隔出夹层;3、底层楼梯间外凸,超出原审批施工图的基底范围(每间面积3.165㎡(长3m×1.055m)共4间,合计面积:12.66㎡);4、后立面二层至六层局部外挑扩建(在B单元与C单元之间二层至六层增建飘楼与敞开式阳台,每层面积8.29㎡(长7.855m×1.055m)共5层,合计面积:41.44㎡);5、屋面层将轻质材料隔断改为现浇板面;6、六层扩建楼梯至屋面层;7、总建筑面积为4412.33平方米,超出许可面积54.1平方米(属于合理误差范围)。经评估,苍南县灵溪镇双益小区A-3幢建设工程造价是人民币4029295元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身份证复印件16份,公正书16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授权情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筑施工设计图1份,证明灵溪镇双益小区A-3幢取得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设计图情况;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苍南县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报告书1份,证明苍南县灵溪镇双益小区A-3幢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建筑施工图施工的事实;
5、苍南县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实际建筑面积测量情况;
6、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苍综法责改字[2020]第002-614号)1份,证明2020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7、苍综法函〔2020〕149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8、评估报告1份,证明苍南县灵溪镇双益小区A-3幢建设工程造价是人民币4029295元整。
2020年10月2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现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有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裁量权规定,个人建设超出许可面积(或者许可高度)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内,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壹仟肆佰陆拾肆元柒角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详见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