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第三期)

  • 发布日期: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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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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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总局抽检计划、浙江网络食品掺杂掺假专项监测、浙江隐患食品跟踪专项抽检中发现不合格食品、问题样品共计6批次,现已完成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330000316400290的鸡肝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陈希波生家禽店销售的鸡肝(购进日期:2019-09-26),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1.8μg/kg,指标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19F0927662 。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鸡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6元;(二)罚款3500   元。

二、抽样编号为GC19330000316400316的鸡胗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城北菜市场128号摊位(经营者:叶秋桂)销售的鸡胗(购进日期:2019-9-27),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20μg/kg,指标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19F0927664。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鸡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0元;(二)罚款3500   元。

三、抽样编号为GC19330000316400277的梭子蟹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上江农贸市场33号摊位(经营者:张淑情)销售的梭子蟹(购进日期:2019-9-25),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1.6mg/kg,标准要求≤0.5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19F0926410。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50元;(二)罚款3500   元。

四、抽样编号为GC19330000316400281的梭子蟹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灵溪镇上江农贸市场50号摊位(经营者:许祖色)销售的梭子蟹(购进日期:2019-9-25),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76mg/kg,标准要求≤0.5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19F0926411。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二)罚款3500   元。

五、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300401082的魔芋紫薯粥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汤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魔芋紫薯粥(规格型号:300g±10g/瓶;生产日期:2019-09-19),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风险监测,营养成分-能量项目发现异常,经分析评价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报表编号:S19060061F。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苍南县汤米食品有限公司已无上述批次魔芋紫薯粥产品库存。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风险隐患告知书》,告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产品,召回问题食品,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

六、抽样编号为SC19330000301131028的神海海蜇头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灵溪镇陈兴记糕饼店在淘宝网上销售的神海海蜇头(规格:500克,生产日期:2019-11-24,标示生产企业: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风险监测,菌落总数项目发现异常,经分析评价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报表编号:SP-D190846F。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已无上述批次神海海蜇头产品库存。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风险隐患告知书》,告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产品,召回问题食品,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同时本局对当事人近期生产的神海海蜇头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所抽产品经浙江省酱卤休闲食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所测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苍南县灵溪镇陈兴记糕饼店已无上述批次神海海蜇头产品库存。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风险隐患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产品,召回问题食品,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