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苍南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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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我局起草了《苍南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号,邮政编码325800,电话号码:0577-64767253,传真:0577-64767253;邮箱cnslysb@qq.com)。

 

附件:《苍南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水利局

2019年8月29日

 

 

 

 

 

 

苍南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利责任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供水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文件精神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位于县城城区以外的乡镇、行政村等的各类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包括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单村(包括自然村)供水工程以及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县政府是保障全县农村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县级部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及乡镇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牵头抓总,具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乡镇区域集中和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政策,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

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负责建立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核定机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方案,组织水价听证。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县水利建设资金中列支,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计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用地审批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规划、管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用地,依法及时查处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和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等。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建设与项目选址审批,纳入城市供水管网进行监督管理,由供水企业实施供水经营、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

县税务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农村饮水工程优惠税收政策。

县供电局:负责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乡镇:履行保障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责,依法包含供水经营者、用水户合法权益,

(一)对于乡镇集中式供水,负责监督指导做好工程水源地保护、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对于单村供水: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地保护和巡查及水费计收等工作。

县水务集团:县水务集团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专业组织,按照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县级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负责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净水设备和消毒设备的运行管理以及水质检测工作。

(三)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政策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可委托村委会),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县交通局、县市监局和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饮办),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的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四)负责指导、监督供水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在县农饮办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本区域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指导做好工程水源地保护、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地保护和巡查及水费计收等工作。

(三)做好饮水工程受益村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县水务集团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统管机构,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专业组织,按照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县级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负责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净水设备和消毒设备的运行管理以及水质检测工作。

(三)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政策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可委托村委会),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八条  各受益村要落实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备、管理房等相关设施。

(二)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协助水务集团做好水价计收和使用。

(三)负责制订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九条  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管护主体按管护职责范围对水源地、水源工程、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至少每月一次。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净水、消毒、闸阀等设施(备)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十三条  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程(设备)维修养护,清理水源工程引水口、蓄水池、阀门井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台汛暴雨后应及时巡查水源工程,视情况及时清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征得管护主体同意并由管护主体负责实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水利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等部门、所在地乡镇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乡镇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委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农村饮水工作信息,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农村饮水工程,要采取联合监督执法等手段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县水利局应会同卫健等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乡镇和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八条  县卫健局应当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定期进行卫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县水利局;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农村供水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第十九条  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向县水利、卫健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单位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日供水一千吨以上的供水单位还需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用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乡镇和县水利局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乡镇和县水利局。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应全力配合供水单位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供水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停止供水。计量设施不准的,要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验,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和各用水户在冬季要对供水设施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供水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其水价由县发改局按实际运行成本核定,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发改局行文执行。

(一)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实行 “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水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价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单村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每吨不能少于1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低保等其他特殊情况村民生活用水,实行限额内免收水费。

(三)县水务集团委托各村收取水费,收费员、巡查员等人员由所在乡镇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水费收缴率将列入县政府对乡镇年度考核内容。水费由水务集团根据各村用水情况与村委结算,并报所在乡镇审核后发放,原则上水价的60%归水务集团用于支付制水成本,40%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用于支付收费员、巡查员等工资,结余部分也可为乡村振兴助力。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督和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供水单位应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费专户,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等日常费用。

第七章  资金及政策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设立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县级财政补助及水费收缴资金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及各国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供水安全管理同村两委干部考核挂钩,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供水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房等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工程管护主体发现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有关行政执行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苍南县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试行)》(苍财农〔2013〕11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