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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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苍南县市级田园综合体项目资金使用,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联合财政局起草了《苍南县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塘北东路75号,邮政编码325800,电话号码:0577-64758707;邮箱616417040@qq.com)。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19日

 

 

苍南县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苍南县市级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4号)、《温州市田园综合体创建导则(试行)》(温两区〔2018〕1号)和《温州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温农〔2019〕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和监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具体负责试点项目的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乡镇具体负责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第三条市级田园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及县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其中县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不低于市级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当地统筹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四条市级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各田园综合体试点乡镇,要根据《温州市田园综合体创建导则(试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编制田园综合体试点建设方案,并明确核心建设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以县政府名义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定备案。

 第六条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建设方案审定备案后,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其核心项目取消或投资额减少30%以上的,需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审定。

 第七条市级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市级财政对市级田园综合体建设采取三年滚动扶持的方式给予支持。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保证工期进度和质量,把握建设规模和投资节奏,防止新增政府债务风险和增加村集体负担,确保按时完成试点建设任务。

 第八条市级田园综合体所在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相关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和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市级田园综合体项目涉及土地、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节能、绿色建筑、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及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建成运行后,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田园综合体项目以下主要内容开展绩效评价: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其它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挪用和改变建设资金用途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县级财政统筹安排投入配套资金应不低于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资本投入资金应不少于财政性投入资金总和。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包括县级预算安排资金、省及省级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经盘活可统筹使用的财政存量资金等。

 第十三条、市级田园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建设实施方案内,近年内没有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对已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在补助总额按相应比例控制的前提下,扣减已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后给予支持。其中涉及市场竞争主体的产业类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原则上不高于50%,公益性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70%,市场竞争类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确有需要提高补助限额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市级田园综合体财政补助资金投向主要用于基础建设类、产业提升类、服务创新类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但不限于所列的具体事项:

  1.基础建设类。主要包括:田园综合体范围内农业生产基地的生产大棚、设施用房、节水灌溉等配套设施补助,核心区范围内道路改造、供电供水、信息网络等设施设备补助,以及村庄风貌改造、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配套绿化项目建设等环境整治提升补助等。

  2.产业提升类。主要包括:田园综合体范围内农业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旅游、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建设补助,产业品牌宣传和区域公用品牌打造补助,新产业新业态配套设施补助,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和乡村旅游休闲项目开发补助等。

  3.服务创新类。主要包括:田园综合体范围内的土地流转、主体培育、科技推广、机制创新等生产性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田园综合体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田园综合体的运行管理体系建设补助等。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方式应综合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基金、担保基金等形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田园综合体建设。

 第十六条市级田园综合体财政支持项目经所在乡镇评审论证后,确定项目建设主体,经公示无异议,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同意,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立项和实施情况,及时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到相关乡镇。乡镇应根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建设计划,统筹财政资金用于综合体项目建设,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综合体试点项目乡镇要加强对试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要建立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九条田园综合体建设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建设乡镇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县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田园综合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乡镇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组织自评。在乡镇自评的基础上,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织开展年度评估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目标考核体系,年度评估考核合格的,全额拨付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对年度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予以约谈通报,酌情扣减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并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并经综合评估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终止试点项目建设,并酌情收回已下达的市县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市级田园综合体项目实施的第三年年末,市农业农村局将牵头组织考核验收。对照试点建设方案,已完成各项创建任务的,所在乡镇应及时向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县初验收后,由县人民政府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试点建设任务的,可逐级向上级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最多延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试点项目,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终止项目试点建设,并酌情收回已下达的市县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田园综合体试点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田园综合体项目绩效自评,县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自评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会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市级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年度评估和检查,对田园综合体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管理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对项目计划完成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田园综合体建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乡镇,市县财政酌情给予奖励资金,并在下一批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反之,则酌情调减相关乡镇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数。

 第二十八条、对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按要求落实建设资金影响项目建设的,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