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3/2019-50305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19-08-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苍农〔2019〕67号 |
苍农〔2019〕67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相关工作,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政办〔2018〕103号)文件精神,经苍南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苍政办抄〔2019〕12号),我们制定了《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附件:《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细则(试行)》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25日
抄送:县府办、县银监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钷常委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
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5〕6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政办〔2018〕10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苍南县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为农村土地承包方或经营权流转受让方设定抵押。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制作的《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证》。
第七条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苍南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核实。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为,申请登记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抵押人是其他经营主体以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
(二)依法取得《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三)取得发包方(或所有权人)和承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其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投入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30%;
(五)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证明文件;
(六)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七)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二)未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贷款意向后,双方共同向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六)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七)取得具备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测算)证明(报告);
(八)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其他经营主体或自然人以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作抵押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五)取得发包方(或所有权人)和承包方、土地承包家庭共有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六)取得具备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测算)证明(报告);
(七)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
(二)身份证明;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
(二)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5月25日起试行。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
附件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
附件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
附件5: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测算) 证明
附件6:同意放弃地上(含地下)附着物处置权与经营收入权承诺书
附件7: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意见书
附件8:承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意见书
附件9: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证
附件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权人 (盖章)
抵押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抵押双方申请人填写
抵押权利摘要 | 抵押权人 | 名称 |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 电话 | |||||||
地址 | 经办人 | ||||||||||
借款人 | 名称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地址 | 经办人 | ||||||||||
抵押人 (担保人) | 名称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地址 | 经办人 | ||||||||||
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价值(评估价值) | ¥ 元 | 抵押合同号 | |||||||||
贷款合同号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 |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证书号 | |||||||||
贷款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元 | ||||||||||
抵押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编号 | |||||
登记机关审核审批意见 | 经办: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审批人: 年 月 日(机关印) | |||||
他项权证号 | 发证人 | 年 月 日 | |||
领证人 | 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 | |||
注销日期 | 年 月 日 | 注销人 | 注销单号 |
附件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
编号:
抵押权人 | |||||
抵押人 | |||||
土地流转合同编号 | |||||
他项权证编号 | |||||
抵押评估价值 | |||||
抵押贷款金额 | |||||
抵押起止时间 | |||||
抵 押 物 情 况 | 土地坐落 位置 | 土地 面积 | 经营 期限 | 租金价格/年 | 抵押评估价值 |
经审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抵押,合法有效,准予登记,据此核发抵押物《他项权证》。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抵押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登记编号 | 登记日期 | ||
他项权证号 | |||
抵押人名称(姓名) | |||
抵押权人 | 银行 | ||
注销原因 | |||
抵押人签字(盖章) |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 登记机关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 抵押登记编号 | 登记日期 | ||||
他项权证号 | |||||
抵押人名称(姓名) | |||||
抵押权人 | |||||
变更内容 | |||||
抵押人签字(盖章) |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 登记机关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5:
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价值评估(测算) 证明
申请人(单位) | |
住所地 | |
联系人/电话 | |
土地经营合同编号 | |
经营起止年限 | |
经营土地面积(亩) | |
土地坐落位置 | |
经营产业 | |
土地年租金价格 | |
新增地上(含地下)附着物 | |
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 |
已种养殖情况 | |
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 | |
项目所需投入总资金 | |
预期年均净收益 | |
评估(测算)总价值 | |
评估(测算)人签字:
评估(测算)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同意放弃地上(含地下)附着物处置权
与经营收入权承诺书
(金融机构):
凡债务人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在贵行办理的各类银行融资业务,抵押人同意为其有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大写) 的债务[贵行债权]以已取得的坐落于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提供担保,最高融资限额不包括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均在担保范围之内。对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任何条款,本人均表示同意。如债务人未按期清偿贵行债务,贵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同时同意对以上流转土地再流转。
并承诺一旦债务人不依照《最高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你单位除依法对本人抵押的经营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外,还同时对该土地上的地面(含地下)附着物一并依法处置,你行对该地面(含地下)附着物处置的价款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 开户银行: 账号: | 股东或共有人签名同意: |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
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承诺。
附件7:
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意见书
(金融机构):
以已取得的土地承包(流转)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 ,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鉴证书 ,坐落于 ,向贵行抵押,发包方同意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如果贷款发生风险,同意抵押权人对以上土地进行再流转,再抵押。
发包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
|
附件8:
承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意见书
(金融机构):
以已取得的土地承包(流转)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号 ,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鉴证书 ,坐落于 ,向贵行抵押,承包方及承包家庭共有人同意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如果贷款发生风险,同意抵押权人对以上土地进行再流转,再抵押。
承包方(户主): (签字捺印)
土地承包家庭共有人: (签字捺印)
|
附件9:
苍 南 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
项
权
证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经营权他项权人 | |||||
抵押人 | |||||
抵押物品名称 | |||||
抵押物地点 | |||||
抵押物面积 | 亩 | 评估价值 | 元 | ||
地 类 | 贷款金额 | 元 | |||
抵押物状况 | 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合同)编号 | ||||
坐落、四至范围等(可另附清单,由登记机关盖章) | |||||
抵押期限 | 年 月 日到债务履行完毕 | ||||
苍土经 他字第 号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保
护土地经营权他项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他项权人申
请登记的本证所列范围内的他项权力,经审查属实,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