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51/2019-1662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公积金分中心
生成日期 2019-07-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7-22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
  • 字体:[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以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等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19〕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苍南县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苍南县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

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文件规定,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计算。

(一)缴存比例。2019年度,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比例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连续亏损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满一年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当在本次调整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缴存基数。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确定,不低于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本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8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月平均工资如低于4021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4021元计算;如超过20102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0102元计算。

1、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2、公务员(含行政工勤人员)缴存工资基数按县委组织部工资福利科工资统发办公室核定的2019年7月份工资另加4490元计算。

3、事业人员缴存工资基数按县人社局事业人员工资统发服务中心核定的2019年7月份工资另加5670元计算。

4、已执行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县人社局事业人员工资统发服务中心核定的2019年7月份工资另加2680元计算。

5、非义务教育学校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县人社局事业人员工资统发服务中心核定的2019年7月份工资另加3110元计算。

6、对原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其所辖非公企业职工以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可继续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请示》(温公积金〔2014〕57号)有关要求执行,即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苍南县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660元/月执行。

(三)个人自愿缴存。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按不低于4021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6701元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1元作为缴存工资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苍南分中心审查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化用工人员,月缴存额按最低标准966元缴存,可由单位统一汇缴,也可按年度在7月份由本人全额现金送缴,用人单位给予50%报销。

二、申报渠道、办理时限

1、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窗口柜面两种渠道申报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原则上以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为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调整的单位,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5);通过窗口柜面申报的单位,需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缴存基数调整表》(见附件1),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需提供电子表格格式。

2、请各缴存单位务必于2019年7月15日前申报完成,联系电话:68757016、68757020、68626109。调整工作将于2019年7月18日前完成,从2019年7月19日起将按调整后的月缴存总额向各缴存单位托收。

三、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或个人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我中心将根据各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4021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或采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按4021元或按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4021元低于20102元(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职工,继续执行上年度的缴存基数。

个人自愿缴存的,按本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相应调整。

2、各单位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经核准后一个月内,单位经办人应告知职工本人进行核对,若发现有异议,单位经办人应及时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

3、为确保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按时完成,各缴存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若发现有瞒报、虚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报送单位承担。

 

附件: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docx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请表.docx

      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docx

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docx

5、网上办事大厅缴存基数调整操作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