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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18〕74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龙港镇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龙港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龙港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做好龙港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工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91号、第2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情况
龙港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朝阳小区)坐落于龙港镇七河村(彩虹大道以西),共403 套,每套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该工程于2012年3月开工,并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申请对象
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必须具有龙港镇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截止日2018年7月31日,下同)的已婚人员(含离异或丧偶)或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
2.申请家庭无房或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苍南县2017年度龙港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9038元的80%,即39230元。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受理:
1.已享受房改政策(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限价房、参加集资联建房、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等)和批地建房的家庭;
2.家庭财产中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等)、非住宅(含营业房、写字楼、仓库、厂房等)等财产的。但车辆在截止到日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非住宅出卖、赠与、析产、判决、司法裁定等已满3年的不属不予受理情形;
3.有违法违章建筑未拆除的。
四、销售价格
龙港镇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房一价”。经县发改局核定,龙港镇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标准(60平方米)以内的销售均价为5452元/m2,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销售均价为6500元/m2。
五、申请购买实施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管委会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苍南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材料;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和收入核查授权书;
6.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苍南县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证明和房改证明;
7.符合《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须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8.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社区受理时要对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受理后要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管委会签字盖章,并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至龙港镇人民政府。
(二)审核。龙港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报送龙港镇公安分局、龙港镇社发局、龙港镇国土规建局、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龙港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审核,并对各部门的审核进行汇总,签署意见后,报送县住建局核准。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户籍、家庭成员及车辆情况进行审核,龙港镇社发局(民政科)负责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婚姻状况进行审核,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龙港分中心负责对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包括住宅与非住宅)进行审核,龙港镇国土规建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批地建房情况进行审核,对个别申请对象购房条件有异议而无法审定的,由龙港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审核决定。
(三)核准。县住建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准汇总,将核准通过的申请家庭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登记为龙港经济适用房住房购买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龙港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公开摇号。龙港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摇号,凡通过审核符合条件者均可参加摇号,并对中号申请家庭发给《准购证》。其中符合《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安排房源。
(五)公开定位。龙港镇人民政府组织已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选房定位。
(六)签订合同。申请家庭选房定位后,与产权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并办理缴纳房款等相关手续,符合住房公积金或银行贷款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六、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购买资格,作价收回所购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已经核准登记的申请家庭,若不按时参加资格确定、不按时参加公开定位、不按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按时交纳房款的都视为自动放弃。
(三)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且租住或占住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单位房和廉租房)的家庭,必须在办理退租手续和及时腾退公有住房后,方可予以交付使用。
(四)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标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五)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与回购按《苍南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苍南县龙港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
附件
档案号 | NO: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苍南县龙港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镇 社区
户籍所在地址 路(村、街、巷) 号(幢) 室
实际居住地 镇 社区
实际居住地址 路(村、街、巷) 号(幢) 室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邮编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特 别 告 知
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收回所购住房,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且申请家庭全体成员5年内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除外)如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购房资格的丧失。
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斜线划去。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将对购房资格的取得造成影响。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默认以申请人的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
承 诺 书
本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并代表共同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成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已同意参与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将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所填报及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瞒报或故意隐瞒等行为,将接受相应的惩处。
二、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承诺将积极配合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部门的核查,并同意其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同意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
三、本人及参加申请的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将所填报的内容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成年家庭成员除外)如不同意参与申请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同意或放弃申请申明的,将有可能导致申请人申请资格的丧失。
五、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并符合下列条件,愿遵照下列条件执行: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必须具有龙港镇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截止日2018年7月31日,下同)的已婚人员(含离异或丧偶)或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
(二)无房户或现实际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苍南县2017年度龙港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9038元的80%,即 39230元。
根据《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符合购买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先解决。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只用于自住,不用于出租、出借、经营,不违反规定私下转让。
(五)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与回购按《苍南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签名: 家庭成员签名:
收入证明(一)
>
兹有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 )申请苍南县龙港镇经济适用住房,现提供该职工的详细收入情况,我单位承诺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同意授权委托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到相关单位进行审查核实。
一、我单位为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包括集体)、外资、民营企业□其他性质单位。
二、该职工为我单位 □正式(在编)□临时(编外)□合制职工,具体工作岗位为 。 。
三、该职工2017年 1月至12月总收入为 元,详细清单附后(总收入包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其他缴纳的金)。
四、申请人承诺:除本人单位提供的收入来源外,本人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家庭成员(不包括未成年人员)都需提供收入证明,可复制填写并粘贴。
收入证明(二)
兹因本人申请苍南县龙港镇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现就本人收入情况作如下具结,本人承诺以下具结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
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工作处于(□灵活就业、□无业)状态。
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收入总计为 元。
具结人:
村(居)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适用于灵活就业或无业人员填报本人收入,村(居)调查无异议后,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盖章确认,此表可复制填写粘贴。
苍南县城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情况
申请人姓名 | 户口性质 | 非农业 | 户籍人口 | 身体状况 | 残疾囗 重病囗 一般囗 健康囗 | 婚姻状况 | 已婚囗未婚囗丧偶囗 离婚囗其他囗 | |||||||||||
所属性质 | 户籍地 | 镇(乡) 社区 | 联系方式 | |||||||||||||||
家庭现居住详细地址 | 镇(乡) 路(村) 号 | |||||||||||||||||
住房类型 | 住房结构 | 住房质量 | ||||||||||||||||
租赁囗 自有囗 借住囗 其他囗 | 钢筋混凝土囗 砖混囗砖(石)木囗 其他囗 层数囗 | 较好囗 一般囗 较差囗 | ||||||||||||||||
家 庭 综 合 财 产 登 记 | ||||||||||||||||||
冰箱 台; 空调 台; 彩电 台; 电脑 台; 洗衣机 台; 手机 部; 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车辆 辆; 存款 万元; | ||||||||||||||||||
其 他 生 活 应 有 消 费 情 况 | ||||||||||||||||||
电费 元/月; 水费 元/月; 手机(电话)通讯费 元/月 | ||||||||||||||||||
家庭成员 | 与户主关系 | 年龄 | 所 属 类 别 | 无劳力人员身体状况说明 | ||||||||||||||
有劳动能力 | 在校学生所读学校年级 | 重 病 (何种) | 是否具有 住院小结 | 残疾类别与登记 | 是否办理残疾人证 (其他) | |||||||||||||
月收入 | 工种 | 务工地点 | ||||||||||||||||
合计 |
家庭年收入明细合计 | |
打工收入 元/年;赡养费 元/年;抚(扶)养费 元/年;土地 亩;平摊收入 元/年; 家禽家畜年均收入 元/年;遗属生活费 元/年;其他 元/年。 | |
合计: 元 | |
上年度家庭重大开支 | |
教育支出: 元;医疗支出: 元;其他支出: 元。 合计: 元 | |
调查情况问答: 1、有无子女,如有,其中儿子几人,女儿几人,子女年龄,有无劳力,无劳力的是否有残疾或者重病? 答:
2、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基本情况以及每月具体收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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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调查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 社区调查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
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被接受调查对象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
人员类别 | 姓 名 | 与申请 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身 份 证 号 码 | 工 作 单 位 | 上年度收入 | ||||||||||||
申请人 | ||||||||||||||||||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 ||||||||||||||||||
上年度家庭总收入 | 上年度人均收入 | |||||||||||||||||
申请人在龙港镇落户时间 | 年 月 日 | |||||||||||||||||
申请家庭现居住地址 | 配偶户籍所在地 | |||||||||||||||||
住 房 情 况 | 坐落地址及幢室号 | 建筑面积 | 产 权 人 | 核 查 记 录 | ||||||||||||||
车 辆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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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不 动 产 登 记 情 况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所在社区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龙港镇公安分 局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
龙港镇社发局(民政科)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龙港镇国土规建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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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
龙港镇镇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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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县住建局核准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
年 月 日(盖章) |
填表说明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苍南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和复印件)一份,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收入核查授权书; 6、现住房产权证明材料,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承租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7、家庭成员户籍不在苍南县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证明和房改证明; 8、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其他说明: 1、“申请家庭成员”填配偶、子女,同一户内的夫妻双方父母; 2、营运车包括出租车、客车、货车等,非住宅包括营业房、写字楼、仓库等; 3、复印件均复印在A4纸上,按以上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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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