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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相关工作,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政办〔2018〕103号)文件精神,我局梳理拟定了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将《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细则(试行)》、《苍南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细则(试行)》和《苍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于4月25日下午17:0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陈小贞,电话:18815189166、短号:715166,邮箱:1554332377@qq.com。
附件:
1.《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细则(试行)》
2.《苍南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细则(试行)》
3.《苍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细则(试行)》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6日
附件1:
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5〕6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用益物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政办〔2018〕10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苍南县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为农村土地承包方或经营权流转受让方设定抵押。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制作的《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证》。
第七条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苍南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核实。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为,申请登记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抵押人是其他经营主体以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
(二)依法取得《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三)取得发包方(或所有权人)和承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其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投入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30%;
(五)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证明文件;
(六)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七)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二)未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贷款意向后,双方共同向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六)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七)取得具备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测算)证明(报告);
(八)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其他经营主体或自然人以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作抵押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五)取得发包方(或所有权人)和承包方、土地承包家庭共有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六)取得具备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测算)证明(报告);
(七)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
(二)身份证明;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
(二)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5月25日起试行。
附件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权人(盖章)
抵押人(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抵押双方申请人填写
抵押权利摘要 | 抵押权人 | 名称 |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 电话 | |||||||
地址 | 经办人 | ||||||||||
借款人 | 名称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地址 | 经办人 | ||||||||||
抵押人 (担保人) | 名称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地址 | 经办人 | ||||||||||
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价值(评估价值) | ¥ 元 | 抵押合同号 | |||||||||
贷款合同号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 |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证书号 | |||||||||
贷款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元 | ||||||||||
抵押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编号 | |||||
登记机关审核审批意见 | 经办: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审批人:年 月 日(机关印) | |||||
他项权证号 | 发证人 | 年 月 日 | |||
领证人 | 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 | |||
注销日期 | 年 月 日 | 注销人 | 注销单号 |
附件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
编号:
抵押权人 | |||||
抵押人 | |||||
土地流转合同编号 | |||||
他项权证编号 | |||||
抵押评估价值 | |||||
抵押贷款金额 | |||||
抵押起止时间 | |||||
抵 押 物 情 况 | 土地坐落 位置 | 土地 面积 | 经营 期限 | 租金价格/年 | 抵押评估价值 |
经审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抵押,合法有效,准予登记,据此核发抵押物《他项权证》。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抵押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登记编号 | 登记日期 | ||
他项权证号 | |||
抵押人名称(姓名) | |||
抵押权人 | 银行 | ||
注销原因 | |||
抵押人签字(盖章) |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 登记机关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 抵押登记编号 | 登记日期 | ||||
他项权证号 | |||||
抵押人名称(姓名) | |||||
抵押权人 | |||||
变更内容 | |||||
抵押人签字(盖章) |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 登记机关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5:
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测算) 证明
申请人(单位) | |
住所地 | |
联系人/电话 | |
土地经营合同编号 | |
经营起止年限 | |
经营土地面积(亩) | |
土地坐落位置 | |
经营产业 | |
土地年租金价格 | |
新增地上(含地下)附着物 | |
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 |
已种养殖情况 | |
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 | |
项目所需投入总资金 | |
预期年均净收益 | |
评估(测算)总价值 | |
评估(测算)人签字: 评估(测算)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同意放弃地上(含地下)附着物处置权
与经营收入权承诺书
(金融机构):
凡债务人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在贵行办理的各类银行融资业务,抵押人同意为其有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大写)的债务[贵行债权]以已取得的坐落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提供担保,最高融资限额不包括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均在担保范围之内。对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任何条款,本人均表示同意。如债务人未按期清偿贵行债务,贵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同时同意对以上流转土地再流转。
并承诺一旦债务人不依照《最高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你单位除依法对本人抵押的经营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外,还同时对该土地上的地面(含地下)附着物一并依法处置,你行对该地面(含地下)附着物处置的价款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 开户银行: 账号: | 股东或共有人签名同意: |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
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承诺。
附件7:
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意见书
(金融机构):
以已取得的土地承包(流转)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 ,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鉴证书,坐落于,向贵行抵押,发包方同意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如果贷款发生风险,同意抵押权人对以上土地进行再流转,再抵押。
发包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 |
附件8:
承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意见书
(金融机构):
以已取得的土地承包(流转)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号 ,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鉴证书,坐落于,向贵行抵押,承包方及承包家庭共有人同意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如果贷款发生风险,同意抵押权人对以上土地进行再流转,再抵押。
承包方(户主): (签字捺印) 土地承包家庭共有人: (签字捺印) |
附件9:
苍 南 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
项
权
证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经营权他项权人 | |||||
抵押人 | |||||
抵押物品名称 | |||||
抵押物地点 | |||||
抵押物面积 | 亩 | 评估价值 | 元 | ||
地 类 | 贷款金额 | 元 | |||
抵押物状况 | 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合同)编号 | ||||
坐落、四至范围等(可另附清单,由登记机关盖章) | |||||
抵押期限 | 年 月 日到债务履行完毕 | ||||
苍土经 他字第 号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保
护土地经营权他项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他项权人申
请登记的本证所列范围内的他项权利,经审查属实,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苍南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土地经营权权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5〕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连片流转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其他规模连片流转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1年以上且没有超过法定剩余承包期限的农村流转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获得的农村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负责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登记发证
第四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登记簿管理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日常管理运行,及时记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及其变更有关情况。
第五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
受让方为流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让方为流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或者依法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受让方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出让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有效的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六)出让方同意办理登记的书面凭证;
(七)由苍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三个月内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有效鉴证书;
(八)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地块地形图(应注明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
第七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公告;
(五)记载于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簿;
(六)发证。
第八条土地流转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中心服务窗口负责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审查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并登记造册。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县农业农村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告期限、复查期限不计入审核、登记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四)不能提供出让方同意办理登记的书面凭证;
(六)不能提供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出具的三个月内的农村土地流转有效鉴证书;
(七)不能提供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地块地形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已登记发证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一)受让方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土地流转面积或者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有关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材料。
变更登记程序按照本细则登记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权证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是证明土地流转关系的有效凭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与土地经营权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经营权登记簿为准。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权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破损的,可以申请换发。换发时交回原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十六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在县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交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
(一)农村土地流转双方解除流转合同的;
(二)因依法征收、征用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全部丧失的;
(三)登记机关认为应当交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其他情形。
交回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应当加盖“作废”章予以注销。应当交回而未交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视同作废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应当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换发、补发、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和撤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内容,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记载于登记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25日起试行。
附一: 苍南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 | ||||||||||||
申请人(受让方) | 名称(姓名)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 | ||||||||||||
流入土地面积 | 流转合同编号 | |||||||||||
土地坐落 | ||||||||||||
四至界限 | 东: 南: 西: 北: | |||||||||||
流转方式 | □转包 □出租 □入股 □其他____ | |||||||||||
流转期限 |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 |||||||||||
流转价格 | ||||||||||||
支付方式 | ||||||||||||
原承包地用途 | ||||||||||||
权利范围 | (生产经营范围、可否再流转等) |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盖章) | ||||||||||||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核准意见(盖章) | ||||||||||||
附:其他申请材料 | ||||||||||||
附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簿样式
封面
苍南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簿
(承包耕地)
内页1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编号:
受让方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流入土地面积 | 流转合同编号 | |||
土地坐落 | ||||
四至界限 | 东: 南: 西: 北: | |||
流转方式 | □出租 □入股 □其他 | |||
流转期限 |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 |||
流转价格 | ||||
支付方式 | ||||
权利范围 | (生产经营范围、可否再流转等) | |||
本证有效期限 |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 |||
备 注 | ||||
内页2
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变动情况 | ||
补发 | (要说明遗失声明及公告情况) 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
换发 | 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
变 更 登 记 | 变更事项 | 主管部门签章及日期 |
(要说明变更具体情形,下同) | ||
内页3
附图粘贴处: |
附三: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样式
封皮
苍南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承包耕地)
(注:尺寸统一为:展开340mm(横)×240mm(纵),闭合170mm(横)×240mm(纵);封面颜色统一为绿色)
内页1
苍南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年份)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经受让方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农业农村局核准,确认受让方拥有本证所列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内页2
受让方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流入土地面积 | 流转合同编号 | ||
土地坐落 | |||
四至界限 | 东: 南: 西: 北: | ||
流转方式 | □转包 □出租 □入股 □其他 | ||
流转期限 |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 ||
流转价格 | |||
支付方式 | |||
权利范围 | (生产经营范围、可否再流转等) | ||
本证有效期限 |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 ||
备 注 | |||
内页3
附 记 |
附图粘贴处: |
填发单位(盖章):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内页4
注意事项
一、本证是受让方拥有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合法凭证,经县级登记发证机关盖章生效,由受让方保存。
二、本证登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受让方享有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三、受让方在经营期间应依法保护土地,不得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四、本证不得涂改、转借,应妥善保管。如有严重污损、毁坏、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补发。
五、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本证自动失效。
附件3:
苍南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规模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苍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苍政办〔2015〕7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主要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接受所在乡镇及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或者经营权权属明晰,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二)具有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或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苍南县农村产权中心进行交易。
第八条流出方在苍南县农村产权中心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苍南县农村产权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苍南县农村产权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6.苍南县农村产权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流入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土地超过30亩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苍南县农村产权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流出方和流入方与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公开发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发布流转交易信息须间隔30日以上。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公示期结束后,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交易双方应在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的见证下参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范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十八条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流入方应向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提供含流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地块地形图,方可申请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
(四)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称;
(五)签约日期;
(六)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七)成交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手续。交易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产权移交手续。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应当对每一宗土地流转项目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备查,并将交易数据上报给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及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交易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二十二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苍南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乡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2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