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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流程规定的通知》,现将我局起草的《苍南县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日内将修改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我局。
联系人:曾云贵,电话13758888566(行政网698566),邮箱:2955484376@qq.com。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14日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海洋渔业基金或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6〕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渔业基金由苍南县政府主导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优化本县海洋与渔业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科技成果在海洋、渔业经济领域的产业化,推动本县海洋渔业经济科学发展。
第三条 县海洋渔业基金是县政府为支持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筹集的专项资金,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专项资金结余部分;
2.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结余部分;
3.基金收益;
4.其它来源资金。
第四条 县海洋渔业基金初期规模为6000万元人民币,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海洋渔业基金构建“1+1+N”的组织架构,即设立“1个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1个基金法人机构(对外履行基金的出资人职责)和运营机构、N个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三个层次。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在基金管委会下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资金由托管银行进行托管。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科室负责人、县海安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为管委会成员。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基金的资金安排,审议基金的年报告,审议基金的对外投资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工作。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2)提请、组织召开基金管委会会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
(4)对基金法人机构进行财务监管、收益收缴、政策指导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基金对外投资项目的表决。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再交由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各成员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的认知度。成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筛选并向基金管委会推荐,由基金管委会审核通过后进行任命。
县政府授权县海安渔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公司)作为基金的法人机构和运作机构,负责基金的对外出资和投资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基金管委会决议
(2)负责海洋渔业基金管理,履行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出资职责;
(3)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通过公开方式选聘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4)开展对拟投资项目(含子基金与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5) 委派代表参加子基金投资人会议,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委派代表参加直接投资项目股东会会议,向直接投资项目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
(6)选聘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
(7)委托审计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海安公司一般不直接参与子基金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
第九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可委托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股权【含】创股类)资格的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营管理,并包含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投资合作意向;
(2)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
(3)拟定投资合作项目(企业)的章程或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4)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及相关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
(5)基金运营机构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海安公司应高度重视基金工作,在基金管委会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做好基金的内控管理及人力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海安公司应当采用公开方式选聘基金管理机构(若需要)以及子基金管理机构,选聘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业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含创权类])登记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3.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4.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5.具备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1个其他地区海洋渔业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第十二条 县海洋渔业基金主要采取投资到子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和试行各种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十三条 海洋渔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注册在本县。采取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投资方式中的海洋渔业基金的出资比例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项目单项决策。
第十四条 县海洋渔业基金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增资扩股或优先股、持有“金股”(即对特定事项持有一票否决权)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 投资方向和投入退出
第十五条 海洋渔业基金应围绕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海洋渔业产业政策以及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海洋渔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县海洋渔业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六条 海洋渔业基金重点投向
(1)传统渔业转型升级;
(2)现代渔业(近海捕捞、养殖、种业等);
(3)特色水产品品牌培育;
(4)海洋渔业生态文明建设、海洋渔业旅游文化项目;
(5)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县限制行业。
第十七条 海洋渔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已上市公司股票(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及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委托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八条 海洋渔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基金管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海洋渔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或子基金财产份额)进行专项审计与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由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即可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出资手续的;
2.海洋渔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海洋渔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海洋渔业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五章 收益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洋渔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海安公司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条 海安公司县海洋渔业基金账户仅限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县海洋渔业基金存续、经营所必须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县海洋渔业基金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用于县海洋渔业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基金相关合作协议进行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第六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对基金运作的相应监管机制,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海洋渔业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二十五条 海安公司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基金运作的内部管理,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机制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运营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营机构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机制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对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七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海安公司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海洋渔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海安公司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海洋渔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海洋渔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海安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置建议方案。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和县县农业农村局对县海洋渔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基金公司的业绩进行考核,对县海洋渔业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县海洋渔业基金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县海洋渔业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