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19-2245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法制办
生成日期 2019-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县财政局局长杨雷关于《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县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9-01-15
  • 浏览次数:
  • 来源:县财政局
  • 字体:[ ]

近日,苍南县财政局发布了《苍南县县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引导银行业更好地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际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什么是公款?

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县级预算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三、适用《办法》的对象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与县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县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

《办法》共6章43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工作原则和整体要求等;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共4条,明确了银行账户的分类、设立的规定;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与变更”,共6条;第四章“竞争性存放管理”,共15条,明确了竞争性存放的概念、遵循的原则、评标方法等;第五章“管理与监督”,共9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第六章“附则”,共3条。

五、县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有哪些?

县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县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县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县级预算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县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且有一定使用期限。县级预算单位除因借款需要外,一律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个县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1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党费(团费)、食堂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县级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视资金来源情况可开设1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县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1个一般存款账户,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如何进行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与变更?

县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县级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县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注明选择开户银行的方式,提供竞争性存放确定开户银行的公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集体决策选择开户银行的会议纪要等资料,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贷款合同或意向书;

2.其他相关材料。

县财政局对县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并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县财政局可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七、竞争性存放如何管理?

县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县级预算单位开展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八、参与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商业银行有什么要求?

参与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县级预算单位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资金存放银行。

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就前款事项函询县人行、县银监办对参与招标银行的评价意见。县人行、县银监办应及时回复。

九、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是什么?

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县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具体指标及其分值权重和计分公式 ,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预算单位可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招标,每次招标可以分月存放。

十、什么情况下决定暂停以至取消该银行参加以后竞争性存放的投标资格?

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县级预算单位应及时变更开户银行或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该银行参加以后竞争性存放的投标资格。

(一)一年内未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中标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可能危及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一、县级预算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

县级预算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

(一)涉密、资金量较小或者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

(三)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资金量较少一般指单笔定期存款500万元以下或月累计定期存款1000万元以下,具体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党委(党组)办公会议或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部门或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银行账户每日最低活期存款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协定存款。

十二、《办法》执行时间是什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