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18〕44号

  • 发布日期: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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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18〕44号

申请人:XXX,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龙港镇XXX。

被申请人: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虞亦杭,局长。

第三人:苍南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港镇洪宫一巷8号。

法定代表人:柳XX

委托代理人:秦XX,苍南XX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副总经理。

申请人XXX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第三人苍南XX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327201602061号)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蔡家街周边的居民。2018年3月间,申请人发现由第三人承建的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东北面蔡家街公共道路上被加盖永久性的围墙。申请人与第三人工作人员交涉后,才被告知被申请人将该地块相邻的蔡家街公共道路也划入开发商建设面积。将蔡家街原有9米宽的双行通行的公共道路(2003 年的龙港镇城乡规划图显示)其中的3米公共道路及3米的人行道划入房开的楼盘面积,剩下6米的除去3米人行横道仅剩约3米的道路宽度。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关于此地块的规划审批文件,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无权查看为由拒绝。楼盘加盖的围墙实测高度3.75米,规划地块上农贸市场已经建设完毕。围墙过高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农贸市场投入使用增加通行压力。被申请人该规划严重影响申请人出行,并对附近业主的消防安全产生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公共道路作为最基础的公共设施,保障着附近居民最基础的生活、生产需要,被申请人没有征得附近居民的同意,擅自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严重违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327201602061号),恢复原有道路通行面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行政规划许可的公告期限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6日,公告期满后60天内申请人并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规定,申请人根据龙港镇人民政府的函和《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2015]规划条件50号)。2016年5月16日,第三人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土地使用权。第三人因工程建设需要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关于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并于当日对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间申请人并没有对公示内容提出相关异议。期间,该公司提交的材料有: 1、《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龙政投备[2016] 11号);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苍土合字[2016] 11号)及《规划条件通知书》([2015]规划条件50号); 3、《苍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苍土出合补字〔2016〕14号); 4、《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权证书》(浙(2015)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00561号); 5、用地红线及总平面图;6、《苍南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表》(苍人防核〔2016〕第23号); 7、《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苍雷审字〔2016〕第049号); 8、《苍南县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龙国规备房建〔2016〕007号);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记录单; 10、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2、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日照分析报告; 13、经技术审定的设计文本 14、施工图等材料。2016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第三人核发了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道路问题的事实情况。申请人所指的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东北面蔡家街公共通道在《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没有规划为道路。被申请人作出的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内容如建筑及配套设施等均没有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界限。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用地界限距离北侧房屋底层约10米,可设置区间道路供通行使用。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第三人苍南县龙港港路B-05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答复称: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新鸿嘉园)项目进展顺利,临蔡家街侧围墙基础现已施工完毕。第三人严格按照规划总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政府相关批文组织施工,属于合法施工。

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4日,华鸿嘉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拍卖方式获得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开发主体资格,并于2016年5月16日与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苍土合字[2016]11号)。2016年5月27日,第三人通过与华鸿嘉信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签定《苍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苍土出合补字〔2016〕14号),取得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土地使用权。2016年10月25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关于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2016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对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规划许可进行批前公示。2016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327201602061号)。2018年6月2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327201602061号)的行政行为,恢复蔡家街原有道路通行面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关于同意洪宫村李其棉等十户个人建房的批复》(龙港镇府﹝2003﹞218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李绍棒等53户建房用地的批复》(苍政地﹝2005﹞149号)、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招拍挂用地范围图、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人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327201602061号)、《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2015]规划条件5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龙政投备〔2016〕1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苍土合字〔2016〕11号)、《苍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苍土出合补字〔2016〕14号)、不动产权证(浙[2016]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00561号)、《苍南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表》(苍人防〔2016〕第23号)、《关于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初步设计的批复》(苍住建龙核〔2016〕2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苍南县房屋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龙国规备房建〔2016〕007号)、《苍南县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记录单》、《龙港B-05地块日照分析报告》、《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建筑面积预测成果书》、总平面图、施工图、委托书、身份证、建设项目收费内审单、《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前公示登记表》、批前公示材料、《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意见存根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苍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327201602061号),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6日期间的公示系规划许可批前公示,被申请人据此认为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法定期限,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以上规定,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龙港镇通港路B-05地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且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内容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故被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给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327201602061号)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11月10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327201602061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