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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决定书
苍政复决字〔2018〕75号
申请人:xxx,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灵溪镇xxx。
申请人:xxx,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灵溪镇xxx。
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
法定代表人:兰准凯,镇长。
申请人xxx、xxx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位于灵溪镇北山下村第二生产队房屋并要求行政赔偿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收到该复议申请。
申请人xxx称,位于灵溪镇北山下村第二生产队的房屋是一间二层木质结构老宅,由其太爷爷所建并留给其爷爷,其爷爷将该房屋留给其大伯,因其过继给其大伯,后其大伯将该房屋留给其为业。因甬台温高速公路建设,于2000年被灵溪镇人民政府拆除,房屋拆除时其不在现场,在房屋被拆除的一个星期后从其母亲口中得知。
申请人xxx称,位于灵溪镇北山下村第二生产队的房屋是一间二层老宅,这间房屋的地是其爷爷与xxx爷爷两个人的,后这间房屋就留给其与xxx两人。因甬台温高速公路建设,于2000年被灵溪镇人民政府拆除,房屋拆除时其不在现场,但在当天就得知房屋被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xxx、xxx自认房屋于2000年被灵溪镇人民政府拆除,xxx于房屋被拆除的一个星期后得知房屋被拆,xxx在房屋被拆除当天即已得知。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x、xxx自2000年知道房屋被拆除至2018年8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xxx、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